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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动态 | 影视行业作品侵权赔偿标准研讨会成功举办

2017-12-05 安杰律师事务所
11月25日下午,由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泛娱乐文化产业委员会主办、安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影视游戏行业作品侵权赔偿标准研讨会在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三层2号会议室举行。来自高校、法院、媒体企业和律所的代表们出席了此次研讨会议。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到会聆听。

(图为李丹林教授)

会议伊始,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泛娱乐文化产业委员会主任李丹林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李丹林老师首先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谢意。她介绍说,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泛娱乐文化产业委员会是一个由学界、产业界和法律界几方单位共同组织,针对这个产业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理论和实务研究,为相关立法提供建议、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对策和帮助的研究性平台。她指出,影视与游戏作品侵权损害的判断和赔偿标准的确立一直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这又关系到对于权利人的保护是否充分,同时又是否公平的问题。此次会议,由来自产业界、审判机关、律师和学者共同研讨这一问题,顺应加强传统的知识产权和泛娱乐行业的加强保护的趋势,非常具有价值。

第一单元

影视作品采购流程和市场现状


随后,在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周丽娜副教授的主持下,第一单元三位发言人分别围绕“影视作品采购流程和市场现状”主题作了专题报告。

(图为魏丽丽女士)

首先,慈文传媒副总裁魏丽丽女士围绕影视剧的生产和制作流程、影视剧盈利模式以及影视剧中版权价值的实现等问题与嘉宾进行了分享。她认为,谁拥有版权谁就有财富,在当今影视剧制作成本飞速上涨的时代,版权价值对于影视公司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

(图为崔延宁先生)

然后,阿里巴巴文化娱乐集团大优酷事业群内容营销副总裁崔延宁先生,以优酷为代表,介绍了互联网文化娱乐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他从新剧的战略运营、广告投放、衍生品收入、头部作品的重要性等四个方面详细描述了互联网文化娱乐企业的生存现状与所面临的重重挑战。

(图为韩进文律师)

最后,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进文律师进行了发言。他从自己经手游戏行业CP案例入手,提出了在IP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并由此提出了侵权赔偿标准的认定等相关问题。

三位发言人结束后,同与会其他代表就发言内容进行了提问和交流互动。

第二单元

影视和游戏作品的侵权赔偿标准

研讨会第二单元主题为“影视和游戏作品的侵权赔偿标准”,由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律师主持。


(图为潘伟法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法官首先发言。潘法官认为,影视作品的损害赔偿问题不仅涉及未经许可在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还包括电视剧及剧本的抄袭。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在权利人损失与被告获利均无法准确计算时,才会适用法定赔偿。当然,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所估算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远远超出了法定赔偿额,则会根据这些证据在法定赔偿额上限之外确定赔偿数额。即使采用法定赔偿,一般也会根据在案证据考虑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数额。因此证据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图为李自柱法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李自柱法官就影视作品侵权损害赔偿发表自己观点。李法官认为,在具体个案中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涉案具体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或者给侵权人带来的利润,而不是影视剧的制作成本、影视剧的全部价值或者能给权利人带来的全部收入,因此计算损害赔偿不能以制作成本为依据,将制作成本数额赔偿给原告,但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制作成本可以作为一个考量因素。此外,李法官强调,损害赔偿问题首先是一个举证的问题,权利人要更加注重在诉讼中积极的进行举证。作品的市场价值是确定赔偿数额比较合理的参照,因此权利人可以提供同等条件下许可使用作品的许可费作为索赔的依据,但法院应当对许可使用合同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客观。

(图为杨德嘉法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法官认为,法官确定侵权赔偿标准首先必须要从证据出发,应当鼓励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涉案的损失或获利,避免过度依赖法定赔偿的适用。其次,影视剧的制作成本也可以作为考虑赔偿额的因素之一,但仅依据制作成本往往难以合理确定赔偿额,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制作成本与侵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切忌片面、孤立地采信证据、确定赔额。最后,杨法官还提到,不同影视作品之间的市场票房差异十分悬殊,这也导致不同案件在判赔额上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在判断市场价值时,法官应充分尊重市场,而不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甚至试图引导市场,避免出现“法官定价”的情形。

(图为刘岭法官)

紧接杨法官的发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岭法官主要就权利人在举证的具体细节上进行了分享。刘法官指出,首先在举证内容上权利人需要进一步的改进,部分权利人在证明所受损失时仅仅空谈一些数字或者用网页上的宣传页来证明,这样的证据是没有多大证明力的。当然也有部分权利人在举证时已经意识到需要拿出实质上的证据,例如用一份合同来证明售前许可费用。其次,在证明侵权形式上刘法官主张在使用公证书进行保存证据,应尽量采用下载的方式,但是也要防止保存下来的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

(图为陈昶屹法官)

随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法官进行了发言,陈法官认为对影游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应当是市场为定价导向的,法官一定要在不确定性的损害赔偿的领域里,找到它最大的可确定性,北京市高院的赔偿标准也是这个趋势,陈法官希望法律相关行业共同往这个方向发展,把不确定性降到最低。

(图为孙磊法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孙磊法官从作为一个游戏爱好者的角度进行了发言。他提到,作为权利人的影视公司和游戏公司要想获得巨额赔偿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而证据的获得是十分困难的,这其中的原因相当复杂。另外,孙法官也为权利人获取证据提供了一个新思路,例如可以利用工商行政执法甚至提起刑事诉讼来进行证据固定。

(图为糜志彬先生)

法官们发言完毕,优酷诉讼部负责人糜志彬先生,作为业界代表,从企业面临的问题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举证困难、周期长、不符合商业市场规律等原因,导致了侵权赔偿标准难以认定,也导致在实务中,企业不知道到底举证达到什么高度,怎么去证明因果关系,没有逻辑思路可循。最后,他表示,从公司实际举证的能力角度来看,将版权许可的费用作为赔偿标准是普遍接受的观点。

(图为白小莉女士)

TA知识产权与娱乐法高级顾问白小莉女士认为确定侵权赔偿标准的关键是要在企业和法官之间搭建一个桥梁,法官没有太多的机会去了解行业和市场,所以律师可以起到桥梁的作用。她表示,不仅律师要在组织证据方面下足功夫,而且法官也需具有市场思维,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影视游戏行业的侵权赔偿标准问题。

第二单元结束后,清华大学法学院吴伟光副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姚欢庆副教授分别发言。

(图为吴伟光副教授)

吴教授指出,财产的价值是交易,知识产权作为财产的一种,保护的重点应当是交易基础,我们不能脱离交易市场环境和顶层制度设计去考虑侵权的赔偿问题。当下我国的法律框架上没有给司法机关提供一个规范市场的功能,故而解决侵权赔偿标准,本质上不是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仍需要我们关注市场导向,在制度层面多下功夫。

(图为姚欢庆副教授)

姚教授从以下三种角度来阐述这一问题:第一,站在学理角度,实际定价机制不确定。第二,站在企业和法院的角度,企业因为商业利益的缘故及损害赔偿与因果关系的判断比较困难,导致侵权赔偿数额不高。第三,站在中立第三方的角度,确定侵权赔偿标准需要整个社会的联动机制。



最后,李丹林教授作了总结发言。她说,今天无论是来自业界朋友们的介绍,还是法官们所阐释的真知灼见,以及最后两位学者深刻、中立、更为学理的发言,对与会的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对于法官今后如何去更好地审理案件,对于业界今后如何更好地去维权,对于教学和研究人员如何更有针对性地去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如何更好地培养我们的学生,都有很积极的意义。


此次影视游戏行业作品侵权赔偿标准研讨会在与会代表们的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从产业界到法律实务界、从法律实务界再到学界,与会代表们的发言字字珠玑,无不充满着对于这个主题思考,给在场的所有人贡献了一场丰富的视听盛宴。参与聆听的学生们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传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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