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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安杰法律研究·保险版(2017年11月刊)

2017-12-05 安杰律师事务所

安杰法律研究·保险版(2017年11月刊)

AnJie Legal Studies · Insurance & Reinsurance


行业快讯· Insurance news




           

中国保监会认真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

10月26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主持会议,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


会议指出,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确定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目标,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进一步指明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这是一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旗帜、团结奋进的大会,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意义。


会议强调,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十九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监会系统的首要政治任务。保监会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九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要通过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十九大的主题主线,全面认识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重大政治判断,坚决拥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深入理解分两步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目标,认真落实加强党的建设的新部署,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对金融保险业的各项要求。要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决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牢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埋头苦干,重塑监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着力推动保险业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风险、深化改革方面取得新成效,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的贡献。


会议要求,保监会广大党员干部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开创保险监管和行业发展新局面。一是要迅速掀起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热潮。保监会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制定系统的学习计划和贯彻落实方案,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专题轮训,引导全体监管干部深刻把握十九大精神实质,努力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二是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与坚持“保险业姓保”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党的十九大精神对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指导意义,坚决防范化解保险领域重大风险,推动行业发展回归本源,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全面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风险、深化改革三项重点任务,让保险业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三是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与坚持“监管姓监”结合起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监管姓监”,为民监管,在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上下功夫,弥补监管短板,加强监管问责,切实增强监管的专业性、穿透性和权威性,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与全面加强保监会系统党的建设结合起来。要严格按照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的战略部署,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保险监管工作的领导,推动保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强化保监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监管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五是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与统筹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要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动力,进一步振奋精神,持续推进“1+4”系列文件落地,重塑保险监管,确保市场公平和维护行业稳定。坚决纠正监管定位偏差,加强分析研判,把握当前和未来行业发展中潜在的各种风险,认真查找保险监管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主动研究和谋划明年的监管工作,不断增强保险监管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监管职责。


保监会系统出席党的十九大代表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谈了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认识和体会。与会同志一致表示,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为民监管,全面推进保险监管重塑,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以实际行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中纪委驻会纪检组、会机关各部门和在京会管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来源:保监会网站)


保监会:交强险运行步入平稳区间

自2006年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在我会及公安部等相关部委的共同努力下,交强险的受益人群不断扩大,各项风险逐步控制,整体经营趋于稳定。在经历了起步和调整阶段以后,交强险运行逐步进入有序发展阶段,2016年各项经营指标基本保持平稳。


一是覆盖面持续扩大,保障作用不断凸显。2016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2.07亿辆,同比增长13%;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为72%,其中汽车投保率达到94%。2016年保险行业共处理交强险赔案3010万件,其中垫付抢救费用48万件,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亿元。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不断发挥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提升社会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和风险保障意识,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是经营成本稳中有降,运行效率不断提高。近年来,我会协同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改善交通安全状况,打击保险欺诈活动,提升保险行业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管理效率。2016年,交强险综合赔付率为72%,与2015年基本持平;综合费用率为29%,较2015年下降2个百分点,显著低于同期商业车险费用率水平,体现出强制保险低成本、高效率的运行特点。


三是经营结果出现微利,金融风险有所缓解。交强险开办至今,长期面临承保亏损。2013年以来,得益于投资收益的拉动,交强险逐步实现经营微利,因高额亏损造成的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遏制。2016年交强险承保亏损金额为22亿元,同比减少27亿元,加上投资收益后实现经营利润46亿元,累计经营亏损有所减少。


下一步,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和总结,着力完善交强险制度,提升交强险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来源:保监会网站)


中国寿险大会举行周延礼:保险业应坚持四大原则

10月31日-11月1日,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现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周延礼在由LIMRA&LOMA主办的中国寿险大会上发表题为“深化保险改革,维护金融安全,努力实现保险业的治理现代化”的主题演讲。他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给保险业明确了定位,就是要做好“风险管理和经济保障”,同时还提出三大任务,分别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保险业的工作目标就要为实现这三大任务而努力工作。在实现任务过程中,保险业要坚持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等4个原则。


具体来看,回归本源就是保险业要提供风险保障,要起到稳定器的作用;优化结构就是要满足广大投保人保险需求侧的需要,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对保险需求的殷切期盼;强化监管是因为市场是需要管理的,单靠市场“这只手”是会失灵的,为此,必须要强化监管,保证市场能够平稳、健康地发展;而与强化监管相伴而生的则是市场导向。


周延礼表示,过去5年,保险业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服务国家治理的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同时,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提高了保险监管服务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水平。


周延礼认为,当前,保险业主要面临行业系统性风险、供给能力存在不足、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以及对外开放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风险和挑战。对此,周延礼表示,要深化保险业改革,促进金融安全体系的建设。首先是要加强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保险是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有效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能,加强对自身的风险管理的管控,绝不能由“风险的管理者”异化为“风险的制造者”。


周延礼认为,保险业的保障功能当然要体现在保险产品上,比如衣食住行离不开财产保险,生存保障离不开人寿保险,这都是保险业要提供保障的范围。要做好人寿保险,当前关键是要对中国的养老保险市场、健康保险市场进行深刻研究。要深入研究中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前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结构性的问题,使保险产品和服务适应中国养老保险市场发展未来前景的需要。要深入研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使小康社会建设享受到商业健康、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带来的好处。


“如果说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在这几年取得了成绩,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建立了制度规范和制度标准,服务就有了方向和目标,产品也有了标准,以制度管市场也有法可依,形成了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的抓手。”在谈及提升保险业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周延礼认为,首先要进一步推动保险业的法治建设,出台指导性的文件,提高法治化的水平。


实际上,早在2016年1月,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了“废改立”等方面的建设,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3部行政法规和50多部行政规章为主体的,1000余件规范性文件的保险监管法制体系。

(记者:赵广道来源:中保网)


险企搭科技便车追逐区块链客户体验服务效率提升

继年中保监会首次公开提及保险科技之后,近期保监会再次表示前三季度保险科技广泛应用,区块链等已逐渐应用于各业务流程和服务环节。近日,在2017腾讯全球合作伙伴大会上,腾讯云正式发布区块链金融级解决方案BaaS(Blockchain as a Service),并宣布与爱心人寿合作探索将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卫生信息平台等组织成区块链联盟。逐利区块链,爱心人寿不是第一家险企,也并非最后一家险企。


据了解,爱心人寿与腾讯云正在进行深度战略合作,通过区块链打通诸多相关环节,将数字存证信息安全高效地保存在区块链上,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医疗数字信息的安全性、关联性等应用技术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险等信息安全共享和互联互通,同时通过快速理赔、智能理赔等目标。为客户提供高效直通安全优价的健康医疗和保险保障服务。


目前,区块链已成为科技领域的热词,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不断推广。除了爱心人寿外,早在去年就有不少险企尝试区块链技术与保险业务嫁接。2016年3月和7月,阳光保险分别推出了基于“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架构的“阳光贝”积分及微信保险卡“飞常惠”航空意外险,成为保险业内首家研究以及运用区块链技术的险企;2016年4月,中国平安宣布加入区块链国际联盟组织R3;而众安保险也在2016年11月成立了科技子公司,区块链技术是其主要业务内容之一;今年3月,上海保交所则联合9家保险机构成功通过区块链数据交易技术验证。今年8月,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引入了蚂蚁金服的区块链技术,上线国内保险业首个爱心救助账户,这个账户也是国内首个运用区块链技术记账的相互保险。


腾讯解释,区块链本质是一种防篡改的、共享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其“去中心化”的信用创造方式,在金融行业转型中表现出很好的应用前景。腾讯金融云总经理胡利明表示,腾讯云区块链金融级解决方案立足金融行业业务场景,通过定义统一的标准规范,让金融机构可以轻松地构建服务,更好地驱动智能+金融业务发展。


对于区块链等科技应用于保险领域,保监会表示,2017年以来,保险业积极对接场景化、规模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纷纷布局以人工智能、云平台和区块链为主的产品,逐渐将保险科技应用于各业务流程和服务环节,实现承保、核保、定损、理赔等功能的智能化。从保险科技发展战略看,一方面是坚持自主研发,通过创新智能产品的方式推动其从资本驱动型转变为科技驱动型;另一方面是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战略合作,依托其强大的金融科技优势提升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


事实上,不止于保险公司积极引入科技以转型传统的经营模式,不少科技企业也在打造各种平台,将保险业务与技术应用连接在一起。例如,保险极客平台聚焦企业员工福利保险,小雨伞打造保险特卖平台、最惠保打造第三方比价平台、量子保将自身定位于“颗粒化”的互联网保险科技平台。量子保创始人、CEO汤鹏解释,在找到有保险场景需求的企业后,量子保通过技术帮助他们跟保险公司对接,在这个过程中量子保也会承担理赔和核保的部分工作。“这就构成一个完整的用户保险生命周期,它是颗粒状的,有着基于场景的定制化特征,聚焦于共享出行、幼教、O2O、航旅四大领域,通过技术输出实现保险科技赋能。


正是因为保险引入科技力量和创新基因,在业务方面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保监会最新披露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基于产品线逐渐完善、新技术加速应用、创新险种不断推出等,众安保险、泰康在线、易安财险、安心财险4家互联网保险公司高速发展。上述四家公司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64.64亿元,同比增长133.77%。保单件数方面,4家公司44.56亿件,同比增长110.13%。

(来源:北京商报,崔启斌,张弛)


英国《柳叶刀》:中国“大病医保制度”创新值得借鉴

世界权威医学杂志《柳叶刀》于10月14日刊文称,近20年来,中国的医疗保险的发展令世人瞩目,肯定了中国大病保险制度,述及其在减少因病致贫方面的重要作用,给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借鉴。


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当时覆盖范围仅限于1.09亿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21世纪初,中国政府先后建立了另外两个医疗保险制度,分别是针对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和针对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三项医保制度覆盖了13亿人(约占总人口的97%),使得中国基本实现了医疗服务保障的全民覆盖。


然而,这样的全民覆盖从服务供给能力和费用保障水平来说仍存在不足,“看病贵”仍是困扰广大患者的一个重要问题。在2009年之前,“新农合”的实际报销比例仅为30%到40%。看病在很大比例上还需要患者自掏腰包,因此一旦患上大病,医疗费用就像一座大山,压得人喘不过气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仍比较普遍。


文章称,中国2009年启动的新一轮医改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减少需要患者自己负担的医疗花费。大病保险制度于2012年出台,次年就开始了在全国134个地市的试点,到2016年全面推开。仅一年时间,这项政策就减轻了400多万人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在不需要额外缴纳保费的前提下,大病保险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它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结余,其筹资额从人均15元到30元不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都是其保障对象,而且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也越高。一旦参保人罹患大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后,大病保险将对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给予二次报销。通过基本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双重保障,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已经升至50%以上。


大病保险通过招投标,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办。保监会、发改委、人社部等中央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其运营。地方政府根据上年当地大病发病比例,测算该年度大病保险总报销费用。政府每年给予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1%到3%的管理费用。除此之外,不允许这些公司收取额外服务费用。目前,中国有16家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其中包括2家有外资背景的公司。

(来源:和讯保险)



政策法规速递·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AnJie News




 



中国保监会进一步细化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要求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机制、织密扎牢保险监管制度笼子,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消费权益可保障。《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销售过程现场录音录像的有关要求,着重强调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消费者的提示义务,附件中“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用语示例”(以下简称“用语示例”)从9个环节对销售用语进行规范。《办法》和《通知》主要突出以下3个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强调销售主体责任,促使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重点提醒保险消费者谨慎交易,在签署合同时确保已充分知晓自身和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将销售欺骗误导高发的渠道、产品和人群纳入本次可回溯管理的实施范围。三是注重可行性,兼顾现实性,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根据可回溯管理的实施效果逐步扩大可回溯管理的渠道、险种和人群等。


《办法》共计18条,主要涉及可回溯实施范围和方式、管理内容、信息安全责任、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一是明确了实施范围和方式。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二是明确了可回溯管理内容。电话销售渠道的业务需要全程录音;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其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应对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同时还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三是明确了信息安全责任。《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同时,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四是明确了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按照“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的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及对相关失职人员问责、追责的监管要求;明确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违反《办法》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通知》包括7项录音录像业务规范和1个附件“用语示例”。业务规范从明确提示、录制要求、自助终端、问题整改等方面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要求。一是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提示责任,应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您签署文件的具体内容,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并强调“如果销售人员向您作出任何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建议您与销售人员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二是明确具体的录制时点和录制要求,细化了对销售人员和投保人同框、文件资料和投保人签名等在录音录像中的展示要求。三是明确自助终端的销售要求,即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设备购买保险产品应未经过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并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四是明确视听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整改方式,针对不符合《办法》和《通知》要求的部分进行补录并再次质检。


《办法》和《通知》正式实施,将有效补齐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规范保险销售服务行为,固化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有助于在纠纷调解、投诉处理、法律诉讼过程中迅速查明事实,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效率。下一步,保监会将抓好文件规定的实施,持续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群众获得保险服务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来源:保监会网站)



规范资管业务征求意见稿发布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此举是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制定《指导意见》,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人民银行方面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指导意见》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提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指导意见》遵循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指导意见》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二是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三是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四是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是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六是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七是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管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予以禁止。同时,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管产品,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考虑到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如超出上述规模,允许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另外,《指导意见》明确,为确保《指导意见》有序实施,设置了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来源:中国保险报,冯娜娜)


   


安杰动态· AnJie news






安杰合伙人詹昊律师当选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近日,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届仲裁员换届大会在南京召开。安杰合伙人詹昊律师从众多候选人中脱颖而出,成功入选。


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底,已历经四届。成立19年来,累计受理处理仲裁案件1万多件,标的额200多亿元,受案数和标的额均位居全国第一方阵,全省前列。南京仲裁委员会先后获得“2015年长三角仲裁机构创新奖”、“2016年长三角仲裁机构规范奖”、“2016年度全省优秀仲裁机构”等多项荣誉。多名仲裁员荣获“江苏金牌仲裁员”、“江苏优秀仲裁员”称号。


安杰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在保险与再保险、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境内外并购、海外投资、能源和矿产资源、证券和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银行与金融以及争议解决(诉讼和仲裁)等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和卓越的业绩。目前,安杰已有多位合伙人担任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吉隆坡、日内瓦等地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


安杰律师事务所5个业务领域荣登《Asialaw Profiles》2018年度中国律所榜单


近期,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公布了其2018年度中国律所榜单。安杰律师事务所在5个领域获得推荐。


获得杰出律所排名的业务领域:竞争法与反垄断


获得重点推荐律所的业务领:保险法


获得推荐的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知识产权;IT、电信及传媒


《亚洲法律概览》是亚太地区及国内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指南, 由经验丰富的编辑和研究团队编制。它涵盖了24个辖区(从澳大利亚到越南)中18个执业领域,其推出的律所推荐榜单是寻求法律服务的重要参考之一。



安杰法律视点·AnJie Articles

AnJie News




 


China 2020: The World’s Largest Insurance Market and the Strategy of Foreign Insurers

Zhan Hao, Sharif Hendry


The Chinese insurance market continues to grow unabated. While structural changes have seen a drop-off i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and its corresponding high levels of GDP growth, the services sector, and finance in particular, is growing strongly. This shift towards a knowledge based, digital economy is fuelling growth not only in IT, pharmaceuticals and banking, but also insurance .  This growth is in line with the government’s plan to target a doubling of the rate of insurance penetration (insurance premiums as a percentage of GDP) from its previous level of around 2.4% to 5% by 2020 . By this point it is expected that insurance premium income will have reached 4.5 trillion RMB, with total industry assets of 25 trillion RMB. If this aim comes to fruition, it would mean the Chinese insurance market usurping the US to become the world’s largest insurance market . 


This may not be an overreaching goal, for a number of reasons. For one, the penetration rate in other, more fully developed insurance markets worldwide is closer to 7.5% . In its neighboring Hong Kong market it is as high as 13.4%  . Given the domestic insurance market is fuelled in part by China’s growing private financial wealth (at a rate of $4 trillion per year), and appears destined to benefit from the rise of “insurtech” , this appears to be a realistic aim.  


This bodes well for overseas insurers looking to participate in the domestic market.  In its continuing program of reforms for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he State Council has stated that its plans include “...raising its level of liberalization and promoting the insurance market to further open to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players..”, and to “achieve the better integration of "attracting foreign investment"  . While the market is still for the most part dominated by local insurance companies, such as Ping An, PICC and China Life, there are still a number of overseas insurance companies vying for greater market share.  Generali, Prudential, and MetLife are examples of overseas companies currently operating joint ventures in the mainland with Chinese companies.  Prudential, for instance through its tie up with CITIC, has increased its Chinese insurance income by 185% for the first half of 2017 on a year-on-year basis, to £53 million . While still forming a relatively small proportion of its overall income, pent up demand for insurance provision and continuing structural reform provide a healthy backdrop for overseas insurers looking to capitalize on growth in this region of the world.


Foreign backed collaborations should however, be prepared to align their business objectives with the policy driven goals of the government. This would be a wise and practical strategy for foreign insurers in the PRC market. Moves are afoot to revive party representative committees serving within the internal corporate structure of 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s with state-owned Chinese companies. By collecting information, monitoring behavior and reviewing significant company decisions, these committees, along with the investment committee, labor committee, audit committee and development committee, may have a hand in ensuring that the insurer’s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re reflected in the company’s direction . 


Likewise, the Chinese insurance regulator CIRC has recently tightened the net on sales of short-term, high yielding investment products that, in the opinion of CIRC “deviate from the fundamental origin of insurance” . This heralds a return to the fundamental business of insurance as a means of protection from financial loss.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applicant, insured and beneficiary is a basic doctrine of PRC Insurance Law. CIRC itself has abided by CPC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 tenets in pronouncing that the industry’s focus should lie with the "security nature of insurance", releasing a series of policies intended to promote further development in this direction. 


Foreign participants would therefore do well to remain cognizant that, while the Chinese insurance market may offer unprecedented opportunities for profit and growth, their business strategies should align with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needs. How best to grasp this opportunity and adopt the right strategy towards business development in this huge and dynamic market, and how to discern the nature and phase of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insurance industry, should be fundamentally essential considerations for foreign participants, especially those entering the market for the first time.


资管统一监管政策对保险资管业务影响的初步展望


詹昊律师、张先中律师、陈俊律师、喻丹律师


千呼万唤始出来。在坊间流传已久并且数易其稿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口径征求意见稿终于得以公布。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共二十九条,初步构建了大资管背景下“资管大一统”的监管架构。就上述《指导意见》的立法目的,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传递的信息是,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指导意见》。统一监管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相信《指导意见》的正式颁布将对资产管理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并且由此波及不同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的业务实践。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指导意见》调整的范畴,《指导意见》对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会带来什么影响和变化,本文拟做一个初步分析与展望。


根据《指导意见》的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因此根据上述监管框架的文意,我们理解纳入《指导意见》规范的保险资管产品应不限于根据《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还应包括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符合《指导意见》定义的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等产品。按照《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计划(原名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不在此口径监管之列。


一、目前保监会对保险资管业务的监管要求与《指导意见》监管原则基本一致


随着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的逐渐扩大与险资体量的增加,险资成为了资管市场上的重要资金来源。今年上半年,保监会陆续印发“1+4”系列文件,分别从治乱象、防风险、补短板和服务实体经济等四个方面进行总体部署,坚持“疏堵结合”,一方面从严监管,深入治乱象、防风险、补短板,另一方面积极引导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由于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对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很多监管要求与保监会此前已经提出的监管要求并无实质性的差异,这些要求如下:


  • 《指导意见》要求“打破刚性兑付”、“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保险资产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承诺受托管理的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采取第三方托管制度,《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同时《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也均要求资管产品和投资计划委托资产托管机构;

  •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不得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受托人不得与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 《指导意见》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要求消除多层嵌套,《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我们理解目前保监会对保险资管业务的相关监管要求与《指导意见》监管原则基本一致,总体上不会有大的变化。上述监管要求的一致反映出三个因素:第一、《指导意见》的统一监管标准应为一行三会反复磋商、共同研究的结果,实质上已经充分听取了各个不同监管机构的意见;第二、不同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共性大于个性,同样,监管直指的乱象在不同资管机构的产品发行、流通过程中也大致相同;第三、基于金融监管立法的回应性特征,在统一的监管框架出台之前,一行三会已经在各自的监管领域针对已经出现的乱象进行了分别规制,此次统一监管标准不过是一次不同监管政策的梳理、提炼与整合。


二、《指导意见》对同类的资产管理产品提出了统一监管标准,保险资管行业也会面临一些新的调整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因此可以预见,《指导意见》如果正式出台,保监会将根据统一监管标准,对相关监管规定进行调整和细化。我们理解可能进一步调整细化的内容包括:


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分类进行统一


《指导意见》将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并规定了每种产品的投资比例限制。


目前对于资管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监会并没有统一的分类。《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其中对资管产品的分类为单一型、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另类以及混合类,与《指导意见》中的产品分类标准及投资比例限制均存在一定差异。如果最终《指导意见》生效,保险资管产品的类别可能会进行再次调整。


统一了资产管理行业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此前,不同的资产管理业务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各有不同。保险资管领域中并无合格投资者的明确标准。《指导意见》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要求向上穿透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可能将对今后保险资管公司开发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和认购产生一定影响。


明确提出了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管产品和债权投资计划等,目前保监会已有公司资质、内控管理及业务团队相关经验等监管要求,但是对于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尚无明确的资格认定标准。


明确了关联方的界定标准


《指导意见》中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明确了禁止实施的关联交易。需要关注的是,本条对关联方的认定采取了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与保险行业目前对关联方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监会重点监管的市场行为,针对保险行业关联交易的具体认定与不同监管对策,保监会数次下文。此次《指导意见》如果生效,是否需要进一步修订监管口径,我们拭目以待。


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成立信息、产品募集信息、产品资产负债信息、终止信息等产品信息。按照保监会的现行监管规定,对相关资管产品分别采用审核与备案制度;如果《指导意见》生效,则意味着监管机构的增加与报备程序的增加,需要研究未来的双重监管程序协调问题。


三、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通道业务”的影响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从文字表述的角度理解,主要是某一金融机构将其设立的资管产品投向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资管产品,由后者投向基础资产,从而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情形。我们理解,前述通道服务与目前市场实践中因资金、项目资源掌控等因素而存在的管理人收取少量管理费用不承担实质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不是同一范畴,因此,需要对“通道业务”的后续监管予以关注。


消除多层嵌套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影响


《指导意见》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虽然《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已经规定:“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包括产品主要投资于单只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另类资产管理产品,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设立的产品等情形。”但在保险资金通过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于基础资产时,此前也存在交易结构设计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的情况,《指导意见》的出台也将对今后交易结构的设计产生一定的影响。


综上,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充分反映了目前我国大资管背景下强化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与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的监管思路保持一致。从立法目的而言,统一监管口径有利于减少监管真空,消除监管套利,适应混业经营趋势下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 


但是,如何将统一监管标准与保监会已有监管政策进行协调,如何在统一监管的大框架之下体现出保险资金运用的久期匹配与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值得马上进行研究并且拿出切实有效的对策。

  


理论研究· Theoretical Research

新能源汽车车险费率研究

本文在商车费改背景下,分析了目前新能源汽车车险费率存在的问题,并从建立新能源车车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建立人员风险等级评价体系两方面给出我国新能源汽车车险费率发展的建议,为新能源保险发展提供参考。


在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汽车产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新能源汽车因为其“绿色环保,节能低碳”的优势受到各国政府极大关注。自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新能源汽车确立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来,我国从宏观、安全、财政、技术、基建等方面出台了各种扶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优惠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截至2016 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突破100万台,位居全球第一。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含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由于新能源汽车与传统车结构、性能等存在较大差异,新能源汽车保险的风险结构、风险成本、风险责任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新能源汽车保险采用了与传统车完全相同的产品、条款、费率,无法满足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的需求。在商车费改背景下,亟须研究破解新能源车使用环节中的保险难题,优化新能源车使用环境。


一、新能源汽车车险费率


商车费改是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简称,是为了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体制性问题,更好地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进行的重大改革。目前新能源车车险费率主要与车辆价格相关,其他影响因子仅与车辆座位数、车辆使用年限、车辆性质等有限风险因子相连,而在新能源汽车实际使用环节中,与车辆安全问题关联较大的电池、电机等因素并未考虑。新能源汽车中纯电动汽车引入了电力驱动,存在诸如“电击”和“短路”之类的风险,因为有高能量载体的存在,就存在能量瞬间释放所造成的起火和爆炸风险,同时因为化学电池本身的稳定性问题,又会带来许多超出人们“传统”认知的风险。一旦动力电池由于事故造成损坏,消费者将为此承担巨额的财产损失。


新能源车车险费率因子单一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目前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时间较短,市场体量较小,相应的保险需求较少,保险公司不愿意增加额外的运营成本为新能源汽车做出调整;第二点是保险公司对动力电池不了解,无相关的理赔数据,无法对动力电池做出风险评估,因而无法承保。粗放的保险定价模式不能客观反映保险标的与车辆实际风险的匹配状况,影响了整个新能源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业车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让消费者享受更加人性化、专业化的保险服务。在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背景下,确定新能源汽车车型风险系数,客观反映车型实际风险暴露与维修成本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能源汽车车险发展建议


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发展处于初级阶段,车险费率因子相对简单,保险产品单一,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影响车险市场化竞争。在商车费改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本文从车型风险等级和人员风险等级等方面提出建议,细化新能源车保险费率因子,推动车险定价精细化,促进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差异化。


三、建立新能源汽车车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


从国外发达保险市场来看,建立车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应用非常成熟,根据车型风险等级制定的保险费率比较客观的反映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客观上推动了车险市场化改革。在车险费率完全市场化的英国,不仅有专门的新能源汽车保险公司如ELECTRIC CAR、Plug insure等保险公司,而且各个保险公司为新能源汽车保险提供定制化的车险险种和条款,其中车险费率费率制定依据是Thatcham研究机构对车型风险等级的划分(见图表1)。


图表1:英国Thatcham对新能源汽车车型保险等级划分



新车在上市时,Thatcham通过低速碰撞试验进行相关评价,测算车辆风险等级时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车辆碰撞后零部件更换及修复成本、车辆碰撞的维修工时、保险杠碰撞试验评价结果、可修复性包括修复策略和材料、零部件成本、新车价格、车辆动力性能、车辆是否安装AEB装备、车辆安全性等方面。最后得出一辆新车属于保险等级中某一个等级水平,进而根据对应关系,科学合理地找到该新车未来一年最有可能发生的理赔金额值,最后保险公司根据各自制订的经营策略,制定出该新车的承保费用。


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新能源汽车车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并结合新能源车的车辆结构,从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安全方面开展研究,切实把汽车技术对车辆风险的影响通过定价机制予以体现,对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筛选能力、细分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四、建立人员风险等级评价体系


根据石红、霍潞露《中外电动汽车保险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国外发达保险市场制定车险费率往往不仅考虑车辆因素,更多的考虑驾驶员因素。业界认为选择电动汽车的车主趋于理性、安全。因此电动汽车车主的保费往往低于普通燃油车主。建立新能源汽车驾驶员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将驾驶员的个性化信息如年龄、性别、驾驶年限、婚姻状况、信用记录、职业等与出险概率联系,设计出更为精确合理的保险费率,是费率市场化的必然趋势。未来新能源车车险费率的保险费率的分类,将不再仅仅依赖于投保车辆情况,驾驶人的行为信息也将纳入费率考核的标准之中,形成更为完善的费率厘定制度。


在新一轮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中,机遇和挑战并存,保险业精细化管理时代已经到来,新能源车车险费率费率制定需要逐步完善,需要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中保研、主要保险公司等机构与新能源汽车主管部门及主要生产企业合作,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新能源汽车保险费率提供依据。新能源车车险费率精细化定价模式有利于消费者选购风险更低的新能源车型,倒逼主机厂努力提高汽车安全系数,最终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保险报,朱向雷、郭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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