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杰视点|股权激励漫谈(一)——带期权上市
作者:徐涛、薛冰鑫
“带期权上市”在国内的实践最早出现在科创板,这是由于科创板主要面向的是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是智力密集型企业,对尖端人才的稳定性具有很强的需求。目前,A股的全板块都开放了“带期权上市”的制度,且规定及要求基本一致。
带期权上市在境外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激励方式,不论是在香港联交所还是纳斯达克都数见不鲜,原先A股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的拟上市企业无法将上市前授予员工的期权带到上市成功后行权,要求期权必须在上市申报之前行权完毕,且行权完毕的时间点离首发申报的时间点越远越好。原政策的核心考量主要基于期权的行权会导致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从而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当然现在证券监管对相关方面仍有所担忧,因此,要求“带期权上市”不得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但是从人才激励及稳定的角度看,这样的政策导向会对企业维持人才结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纵观整个A股股权激励市场,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主要为以下三个模式,具体如下:
相较于第一及第三种模式,安杰认为,“带期权上市”更适合目前上市公司的趋势。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带期权上市”能够让企业在设计方案的时候具备更多的灵活性,因为不需要在上市前确权,期权的授予和回收都比较方便,不需要频繁地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将行权放在了上市后,通过增发形式让员工获得股份,也减少了前期公司为股权激励做股份预留的成本;从员工的角度来看,由于期权的行权价格仅在原则上限定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激励对象对上市后行权的预期收益较大,如沪硅产业的行权价格为3.4536元/股,目前其股票价格超过30元/股。
对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而言,股权激励是企业激发人才创造力的重要工具,是稳定人才的重要手段。因此,随着科创板开板时间的持续及配套制度的逐渐完善,除上市后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带期权上会”不仅会越来越常见,还会变成衡量“好企业”的一个标杆,成为科创板拟上市公司的一个“必需品”。
根据目前证券监管的规定,结合相关市场案例,安杰对“带期权上市”的核心要素及相关市场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针对“带期权上市”,根据目前证券监管的规定,“带期权上市”必须符合:
(1) 激励对象要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的规定;
(2) 激励计划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期权行权价原则上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的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 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6) 制定激励计划要避免上市后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 激励对象在企业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结合市场案例,证券监管部门在对公司首发审核过程中还会对“带期权上市”重点关注:
(1) 制订股权激励方案的程序是否合法;
(2) 股权激励对象选择的标准,是否能够发挥激励核心员工的作用以及最终企业确定实施授予的股票人员名单、数量及占比、职务等;
(3) 出资资金来源、决策机制以及是否具有健全的持股在内部流转、退出机制以及管理机制;
(4) 行权价格确定的合理性。
因此,虽然目前“带期权上市”已放开,但是实践中对其方案的设计尚存在很多限制,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前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的接纳程度还是较为保守的,基本要求企业照搬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做法,在定价、考核、解限等要素上,操作空间比较有限,所以,如何在合规的框架之下确保方案的整体效果以及对企业特殊性的适配,将成为方案设计的难点。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上市前后的战略规划虽不能说泾渭分明,但也不是完全一脉相承的,因为其在上市前后的资源、支持、资金是完全不一样的,面临的监管及要求也更复杂及全面。企业在上市前制定的期权计划,必须要考虑到其在上市后的战略发展,让股权激励真正作为企业战略规划的发动机,为企业的做大提供最强持续功能。故切不可生搬硬套上市后的做法,单纯为了做而做,这反而得不偿失。
作者简介 PROFILE
徐涛 合伙人
xutao@anjielaw.com
徐涛律师专业领域包括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私募基金投融资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涵盖了企业融资、改制、首发上市、上市后信息披露和资本运作的完整流程及业务。
薛冰鑫 律师助理
xuebingxin@anjielaw.com
薛冰鑫专业领域涉及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境内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安杰股权激励业务
安杰在股权激励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在最近三年已累计为沪深两市近70余家上市公司提供了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的法律服务。安杰对股权激励的规则、监管口径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深刻了解和丰富的实操经验,能妥善解决公司在筹划股权激励过程中面临的若干问题。此外,经过长期的实践,安杰与知名咨询机构、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将有利于我们在实施股权激励项目过程中与各方保持有效沟通,高效推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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