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天,如果有人疯狂删除朋友圈,很可能在毁灭证据!丨微头条
朋友圈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公检法有权依法收集。
9 月 20 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各自网站上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个类别。
《规定》指出,以下信息、电子文件都可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属于电子数据,公检法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朋友圈已引起重视
其实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已经对电子数据进行了定义,只是,当时微信朋友圈还并没有列在其中。
纵观去年就“入法”的微博、博客等,朋友圈被列入也是势在必行:
首先,微信用户越来越多;
其次,大家已经习惯在朋友圈上不经意的表露自己的心情和行动“轨迹”;
还有,已经有不法分子对这个平台觊觎已久。
萤连长觉得,“入法”之后,朋友圈以后可能会变成这样:
1.恶意营销越来越少,新型营销手段层出不穷;
2.红包诱惑的转发将会减少;
3.劣质假货的广告将不复存在;
4.正能量越来越多,负面情绪越来越少。
友情提示:如果你发现你某个微信好友正在疯狂的删除朋友圈状态,那你一定要小心了,他很可能是在毁灭证据!
有人已经“试法”
其实,在朋友圈“入法”之前,已经有人吃过不少朋友圈的“亏”了。
1.某女子在朋友圈辱骂交警被行政拘留;
2.甘肃省工商局在《消法》中区分微信购物与通过朋友圈私信交易,前者受保护,后者不受,引发舆论风暴;
3.某员工朋友圈发恶意辞职报告诋毁公司声誉被告,并判败诉;
4.陈某收取费用后,在朋友圈发布和扩散恶意广告,被行政处罚。(不过陈某的微信好友数居然突破了规定上限5000,想必的确是个牛人)
除了法律约束,微信自身也对不法和不良行为予以惩戒,比如:
禁止三级分销平台;
严禁诱导分享、诱导关注;
删除谣言文章、处罚违规帐号等等。
移动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生活方式的环境,我们大规模的聚集于此,交友、学习、娱乐甚至创业,但千万不要认为这也是个“法外之地”而随意的造谣、传谣、诈骗、恶意诋毁。
插播一条新闻:
就在今天上午,萤连长看到消息:市民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无烟北京”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举报,同时可在“控烟一张图”上实时查看各单位被投诉与整改情况。
所以说我们在自由地使用网络工具的时候,也要学会用这些工具为我们营造更好的使用环境。朋友圈可能会为你提供发泄一时愤慨的机会,但还是要记得:贵圈好乱,不行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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