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叶名怡: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应如何定性?|学者视点|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家事法苑
2024-08-23

 叶名怡: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应如何定性?

时间:2021年05月05日

作者:叶名怡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原文链接:

https://www.civillaw.com.cn/zt/t/?id=37704#


【作者简介】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应如何定性?例如,丈夫甲与妻子乙约定,将原本甲单独所有的不动产转归乙单独所有,或转归甲、乙共有。此种给予约定性质为何,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制契约,抑或其他?它能否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效果?给予人在履行完毕前是否享有撤销权,在履行完毕后可否请求返还?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立法规定不够明确,审判实务与学说在此问题上亦呈现多重立场。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在《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的性质与效力》一文中,结合审判实务与夫妻间房产给予的本质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明确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的性质与效力。


01

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性质相关见解之检讨



023

应然定性:家庭法上的特殊赠与

(一) 德国法上“基于婚姻之给予”理论德国法以“无名给予”或“基于婚姻之给予”制度定性夫妻间的无偿财产给予,与普通赠相区分。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三:(1) 此种给予客观上无偿;
(2) 给予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实现、安排、维护及保障与对方的共同婚姻生活;(3) 给予人设想或期待婚姻共同生活将会持续,这种期待构成了给予的交易基础。其最大价值在于准确揭示夫妻间大额财产无偿给予不同于普通赠与的重要基础,即对共同婚姻生活持续的期待,并在返还问题上给出不同法律效果,此点对我国法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二) 我国审判实务智慧的异曲同工之妙
我国审判实务中不乏夫妻间房产无偿给予案例,审理法院也通常认定为赠与;依现行法,在赠与完成后,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否则不得撤销。但法院却基于各种理由允许赠与人撤销,其方法是,要么对法定撤销事由(重大侵害行为、赠与附义务)予以扩张解释,要么对因贫穷而撤销或对欺诈作出极度宽松的认定,要么直接指出赠与目的未达成。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法院采取的上述变通方法有些是十分勉强的(如对欺诈和赠与人财务状况恶化的认定),甚至是错误的(将不离婚作为受赠方义务),凸显出实务需求之下理论武器的匮乏。


(三) 家庭法夫妻间特殊赠与说的证成
面对审判实务的现实需求和法律工具有限的困境,可借鉴并引入德国法“基于婚姻的给予”理论,构建我国家庭法上的夫妻间特殊赠与制度。
首先,“基于婚姻之给予”理论更清楚地揭示了夫妻间房产给予的本质特征,更契合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意志。夫妻之间小额财产的无偿给予通常是感情和爱意的表达,而大额财产如不动产的无偿给予则往往带有额外的重要目的。其次,“基于婚姻的给予”理论排除给予人的任意撤销权,有利于保护受领人的利益。再次,“基于婚姻之给予”理论能够激活交易基础丧失规则(情事变更规则),可为房产给予人提供更完善的救济。又次,“基于婚姻之给予”理论与男女平等的社会观念及夫妻财产法基础思想的变迁相契合。复次,中国法与德国法上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不同不影响“基于婚姻之给予”理论的继受。因为一方面,德国法的基于婚姻的给予理论也可适用于约定共同财产制的场合;另一方面,我国法定共同财产制并不排除夫妻各方拥有个人财产的可能,而且此处讨论的恰是一方单独所有的不动产转归另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形,就此而言,它恰恰与法定共同财产制无关。


(四) 例外情形下构成普通赠与尽管配偶之间基于婚姻的给予是家庭法上自成一类的给予类型,但夫妻在私法自治的框架下可自由约定从而形成债法上普通的赠与关系。二者的差异在于两种场合下当事人的设想和预期不同。当给予方主观上存在“即便离婚也不妨碍财产之无偿给予”之意时,即可认为存在普通赠与;相反,当给予方无偿给予财产是为了实现、安排、维护或保障共同婚姻生活时,则为基于婚姻之给予。可参考以下三点客观标准判定当事人主观心态:其一,夫妻双方在协议中明示相关给予为“赠与”,可解释为普通赠与;其二,夫妻双方在分居或感情濒临破裂状态下仍约定房产无偿移转,很可能成立普通赠与;其三,赠与财产价值的大小——原则上财产价值越大,越不宜认定为普通赠与。

03

内部效力:法定撤销权与情事变更理论

(一) 任意撤销权的格不相入与法定撤销权的严格适用夫妻间房产无偿给予约定原则上构成家庭法上的一种特殊赠与,因而给予人在给付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不过,倘若房产受给予人在接受给予后存在重大婚姻过错行为,如重婚、虐待或家暴等,并导致离婚,则此时可允许给予人援引普通赠与场合下的法定撤销权撤销给予。其正当性在于:其一,身份协议以及与身份相关的财产协议应优先适用家庭法,家庭法未设明文规定的,可参照合同法或法律行为制度的一般原理予以处理;其二,受给予人的重大婚姻过错完全可被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所覆盖;其三,在真正无偿的赠与场合,赠与人系出于纯粹的慷慨而为赠与,尚允许法定撤销权的适用;举轻以明重,在并非真正无偿的“夫妻间特殊赠与”中,婚姻的存续是给予方作出给予的基础,故当受给予方有重大婚姻过错时,更应允许给予方援引法定撤销权。
不过,仍有两点需要澄清。第一,在夫妻间房产特殊赠与场合,赠与方法定撤销权的启动事由应恪守严格解释。第二,若夫妻双方均有重大婚姻过错行为,则赠与方不可行使基于重大忘恩的法定撤销权。


(二) 情事变更规则的目的性扩张在夫妻间房产赠与完成后,也有可能发生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继而离婚的情形。此时,已完成给付的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情事”的范围从“客观情况”变更为“基础条件”,既包括客观交易基础(外在客观环境),也包括主观交易基础(作为当事人缔约时交易基础的主观想法)。由此,基于双方共同设想(或给予方设想而受领方明知)而发生的无偿给予,其返还纠纷同样可以适用情事变更规则。
尽管如此,情事变更规则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标的房产给予已履行完毕的情形,因为交易基础障碍(情事变更)规则仅适用于合同成立后、完全履行完毕前。此时,给予方欲援引情事变更规则变更或解除该交易,则只能借助于目的性扩张,其正当性在于:其一,交易基础(婚姻关系存续)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出现重大变化且导致交易双方利益失衡,是客观存在,符合情事变更规则的核心要件和制度目的;其二,对于已履行完毕、终止了的合同关系,或许只有情事变更制度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其三,夫妻间赠与是单务合同,婚姻关系之持续不构成给予之对价,但构成给予的长期交易基础,此项基础不因给付完成而无意义;其四,德国法院也是通过目的性扩张,将基础障碍规则依规则引入家庭法。


此外,关于双方的过错与情势变更规则的援引,当双方均无婚姻过错时,若离婚是由受给予方提出并实现时,给予方可援引情事变更规则;若离婚是由给予方提出并实现时,其不得援引。当房产受给予方存在婚姻过错而导致离婚时,应允许给予方援引情事变更规则;当房产给予方存在婚姻过错而导致离婚时,不应允许其援引情事变更规则。当双方均有过错而导致离婚时,原则上应适用过错相抵规则,通过比较过错大小、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决定在个案中是否适用情事变更规则。
除了给予方可援引情事变更规则之外,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在特定场合下亦可援引。在受给予方存在婚姻过错、给予方因为意外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尚未来得及办结离婚,或者给予方提起离婚与撤销之诉后死亡的情形下,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援引情事变更规则。

04

外部效力:涉他场合下与普通赠与等同处理

普通赠与和夫妻间特殊赠与都是建立在“客观无偿行为”的基础之上,因此,在于第三人的关系上,将二者等同处理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据此,在给付完成之前,基于婚姻之给予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故其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和继承。
在给付完成之后,由于夫妻间房产特殊赠与的无偿处分性质,第三人可能享有撤销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首先,第三人对于有害无偿行为享有撤销权;其次,受给予方作为受益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最后,在遗赠扶养协议场合下,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05

结论

夫妻约定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此种约定原则上是家庭法上的一种特殊赠与,即夫妻间基于婚姻之给予。在此框架下,就内部效力而言,此种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赠与方配偶在给付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给付后满足特定条件可援用法定撤销权或情事变更规则请求返还;就外部效力而言,夫妻间特殊赠与等同于债法上普通赠与。


【参考文献】

本文选编自叶名怡:《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的性质与效力》,载《法学》2021年3期。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本平台分享信息均注明作者、出处及原始链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至源网页!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1)简报电子版下载: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171337785)-- 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杨晓林律师(微信号:Y13522380366)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陈贝贝助理(微信号:18817836410)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12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I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B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李凯文、陈贝贝、付鹏博、刘海娜、郑莉萍;

     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季凤建、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群主杨晓林(微信号:Y13522380366)

或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陈贝贝助理(微信号:18817836410)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H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家事法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