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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案例之六特别程序类案例

家事法苑团队整理 家事法苑
2024-08-25

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案例

之六

特别程序类案例

前言

本期小编为大家搜索到遗产管理人相关的典型判决,供各位读者参考。以案由、事项综合分类,小编将为大家找到的案例分类如下图,裁判文书原文将在一至六图文中逐一推送。

01.

李昌兴遗产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3破22号之二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破22号之二

申请人:李昌兴遗产管理人。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受理李昌兴遗产个人债务清算,并于2019年10月11日指定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李昌兴的遗产管理人。2019年12月12日,李昌兴遗产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终结债务清理程序的报告。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依法发出公告,仅有陆玉芹申报债权28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管理人已对李昌兴的遗产进行了全面清查,仅有927.91元银行存款及两处已倒塌一处部分倒塌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受限,处置难度大,管理人组织债权人陆玉芹和李昌兴的法定继承人进行调解,已自愿达成协议,由李昌兴的法定继承人在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000元,余欠款项债权人放弃追偿权利。

本院认为,法院受理李昌兴的债务清理申请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对李昌兴的遗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根据管理人查明的情况,李昌兴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法定继承人与债权人已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可终结债务清理程序。综上所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昌兴的个人遗产债务清理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施林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韵雯

02.

刘俊杰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民事判决书

# (2021)津0105民特9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05民特9号

申请人:刘俊杰,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代理人:刘钢,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住所地河北区增产道7号隆源家园小区三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吴俊雅,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元,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晖,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俊杰申请指定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徐东遗产管理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俊杰称,申请人与徐东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2日,徐东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到期未还。徐东与其母亲吴清霞于2020年4月5日同日同时跳楼自杀死亡。2020年7月2日申请人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因徐东无其他继承人,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0民初367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现民间借贷之诉须确定遗产管理人后方可重新启动,根据《民法典》规定应由徐东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2020年12月30日申请人通过电话、函件的形式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沟通,但被申请人以无法确定徐东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为由,建议通过诉讼解决。综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贵院提出申请,判决指定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徐东遗产的管理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称,不同意作为徐东的遗产管理人,本案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依据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并没有生效文书明确身份,主体是否适格请法庭查明。本案作为非诉讼程序被继承人是否有其他继承人存在,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指定民政局为其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应先确认徐东与其母是否有其他继承人,如本案有其他继承人存在,即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法庭仍可指定其继承遗产履行义务。另外由河北区法院管辖不正确,公民经常住所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住所地优先登记为住所地,申请人应证明徐东生前经常住所地在河北区,对此应当举证。

经审理查明:徐东于2020年4月5日死亡,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徐东父亲徐世江于2015年11月1日死亡,母亲吴清霞与徐东于2020年4月5日坠楼死亡。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徐东祖父徐桂元于2004年2月26日死亡,祖母王惠凤于1999年9月20日死亡,外祖父吴树权于2019年3月18日死亡,外祖母杨连华于2010年12月24日死亡。

徐东的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村××号,本人系非农业户口。

申请人刘俊杰于2020年7月2日以徐东为被告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2020年12月9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津0110民初367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已死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徐东无继承人为由,要求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徐东的遗产管理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徐东于2020年4月5日死亡,依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徐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徐东母亲与徐东同日死亡,徐东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继承人,致其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于没有继承人时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本案中,在徐东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以法院指定的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解决各权利人针对徐东遗产的争议,更有利于管理和维护徐东的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得以顺利实现。因此,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徐东系城市居民,其于2020年4月5日死亡,现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由其居住地的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徐东的遗产管理人。

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问题,因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债权之诉,法院以原告起诉时被告已死亡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应视为申请人刘俊杰与徐东存在利害关系。且选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充分体现妥善管理、维护徐东财产的职责作用,因此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徐东的遗产管理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佟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孟帅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03.

吴清风刘俊杰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5民特监1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特监1号

异议申请人:吴清风,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军旗,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刘俊杰,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7号隆源家园小区三号楼三层。

负责人:吴俊雅,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申请人吴清风因与被申请人刘俊杰、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一案,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1)津0105民特9号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徐东遗产管理人一案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吴清风称,吴清风系被继承人徐东母亲吴清霞的姐姐,虽徐东与吴清霞于2020年4月5日同日死亡,但徐东的死亡时间先于吴清霞,且其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徐世江先于其死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由吴清霞继承徐东的相关遗产。鉴于吴清霞在徐东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吴清霞死亡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继承徐东遗产的权利应转给吴清风。吴清风系被继承人徐东的合法继承人,并已办理了相应的继承公证。但利害关系人刘俊杰以被继承人徐东无继承人为由向贵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后,贵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特9号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徐东的遗产管理人的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吴清风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进行审查,撤销(2021)津0105民特9号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徐东遗产管理人一案民事判决。

经审查查明,徐东于2020年4月5日坠楼死亡。徐东生前未婚,无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徐东父亲徐世江于2015年11月1日死亡;母亲吴清霞与徐东同日坠楼死亡。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徐东祖父徐桂元于2004年2月26日死亡,祖母王惠凤于1999年9月20日死亡;外祖父吴树权于2019年3月18日死亡,外祖母杨连毕于2010年12月24日死亡。异议申请人吴清风与吴清霞系姐妹关系。

2021年1月6日,被申请人刘俊杰以与徐东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徐东遗产的管理人。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下达(2021)津0105民特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徐东系城市居民,其于2020年4月5日死亡,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由其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徐东的遗产管理人,判决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徐东的遗产管理人。

在本院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徐东的遗产管理人后,异议申请人吴清风以其在异议中提出的事实及理由,对此判决提出异议,并提交徐东、吴清霞二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2020)津河西证字第3548号公证书等材料进行佐证。

本院审查后认为,依照徐东死亡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虽然异议申请人吴清风提交的证明材料表明吴清霞后于徐东死亡,但异议申请人吴清风相对于被继承人徐东而言,显然不在上述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之内,并非徐东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本院在他人在徐东遗产的处理已起争议的情况下,从有利于管理和维护徐东的遗产,确保各方利益得以顺利实现,而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徐东的遗产管理人并无不当。异议申请人吴清风提出的继承公证问题,该指定也未直接排除异议申请人吴清风的权利,故异议申请人吴清风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吴清风撤销(2021)津0105民特9号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徐东遗产管理人一案民事判决的请求。

审判长  全水

审判员  苏毅

审判员  宋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婷

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四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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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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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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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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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1)简报电子版下载: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171337785)-- 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杨晓林律师(微信号:Y13522380366)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陈贝贝助理(微信号:18817836410)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12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I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B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李凯文、陈贝贝、付鹏博、刘海娜、郑莉萍;

     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季凤建、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群主杨晓林(微信号:Y13522380366)

或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陈贝贝助理(微信号:18817836410)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H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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