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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动态丨北京一中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家事典型案例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号

北京一中院 家事法苑
2024-08-23


原文标题:《民法典》颁布两周年,家事审判有何变化?这场发布会带你一探究竟!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06月28日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s://mp.weixin.qq.com/s/WoSfRcHZThoLFPMnsab93Q


《民法典》颁布两周年,家事审判有何变化?这场发布会带你一探究竟!



法院如何辨别婚姻危机或是婚姻死亡?如何认定打印遗嘱效力?《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以来,家事审判有什么变化?6月28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召开“家事审判贯彻实施民法典”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家事审判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案件审理和工作情况,发布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八件家事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主持发布会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北京一中院家事案件数量稳中有升,该院共审结家事案件1022件,新收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0%。案件类型丰富多元,离婚纠纷占比31%,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15%,继承纠纷占比29%,分家析产、赡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执行异议之诉等其他类纠纷占比25%。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审理效果持续向好,调撤率在30%以上高位运行。案件审理主要呈现身份性、财产性、伦理性和社会性突出,家庭财产关系渐趋复杂化,身份行为具有明显特殊性等特点。



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国钧就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借助《民法典》实施契机,北京一中院相继对夫妻间协议效力问题、夫妻共债的司法实践判断等问题进行持续性探索,形成了《涉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等一系列调研成果,从裁判技术视角落实《民法典》精神,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

注重一体化保护家庭成员身份、财产和情感利益,正确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运用情理法共融的保护途径,全面保护家庭成员利益,衡平婚姻家庭关系。

强化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情感和人身财产利益,加强弱势民事主体权益保障,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对《民法典》与社会法的衔接适用。

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家庭财富传承,明确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妥善处理夫妻共债认定、遗嘱效力等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深化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加强《民法典》宣传解读,建立“离婚证明书”“云探望”等为民工作机制,推动《民法典》深入贯彻实施。



发布会上,聚焦《民法典》新规,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发布八件家事典型案例,通过鲜活真实的案例介绍,进一步引导家庭成员正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婚姻家庭和谐。


《民法典》时代,家事审判聚焦的是家庭建设,强调的是人文关怀,运用的是司法对家庭的修复功能,通过妥善化解家事矛盾,实现对家庭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情感利益的一体化保护,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北京一中院将以《民法典》立法原则和法条精神为依托,在法律适用中突出《民法典》的价值引领,将法律倡导的价值注入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单国钧表示。


媒体关切



中国妇女报 王春霞

实施好《民法典》,做好家事审判工作,解决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单国钧 

在家事审判中,要注意处理好贯彻一体平等保护原则与突出弱势群体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实质平等保护;处理好遵循家庭伦理和顾及经济理性的关系,既维持家庭的伦理性,也考虑兼顾家庭成员的合法经济利益;处理好尊重个人意思与维系家庭功能的关系,保持家庭关系的稳定;处理好关注个体婚姻满意度和保持婚姻制度稳定性的关系,注重追求尊重个人意愿与维护婚姻秩序和家庭完整性的平衡;处理好追求实质正义与兼顾程序正义的关系,做好释明与调解工作,让当事人在家事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处理好强化裁判说理与恪守裁判边界的关系,加强裁判说理论证,实现家事裁判情理法的多维交融,让家事审判更接“地气”。



中国妇女杂志 陈晨

目前双薪家庭是现代城市家庭的主要形态,若夫妻感情破裂进入离婚诉讼,女方能否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补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共同构成了离婚救济制度。《民法典》对于这三大离婚救济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关照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弱势地位。法官会格外注意各项制度的甄别和选择,在特定的案件情形下适用与之相对应的救济制度和《民法典》条文。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参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和强度、请求权人的损失利益以及离婚时双方的财产状况和离婚后可预见的经济能力差异等因素综合考虑。



北京政法网 高煦冬

在家事领域,居住权制度能够发挥哪些作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中院团河法庭副庭长 高春乾

在离婚经济帮助中,若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另一方帮助的形式可包括在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上为对方设立居住权;在离婚时唯一住房分割中,可通过离婚协议或单独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平衡好居住与财产分割的关系;在父母子女关系中,如果父母在资助购房或转让房产时与子女合同约定或争议后由法院裁决,在该房产上设立居住权,可解决实践中此类争议;在继承中,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方式设立,且只能在住宅(包括附属设施)上设立,设立居住权要办理登记,且不能转让和继承。



北京青年报 王浩雄

在立打印遗嘱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中院团河法庭副庭长 钟贝

打印遗嘱作为法定遗嘱方式,应当首先符合有效遗嘱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如,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等等。从形式要件来看,订立打印遗嘱还需要注意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需要注明年月日。此外,还要注意的是,不要在遗嘱主文部分同时出现打印和书写的“混合形式”,以避免产生遗嘱的效力争议。


代表关注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焦洪昌

此次新闻发布会,我感受到家事审判越来越专业化,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契合统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社会法的融合,这也对法官的法律适用方面提出了挑战,希望法院在家事审判中有更多的创新举措,维护法律程序公正和公民合法权利。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副主任(兼) 王红

发布会非常全面,有观点有数据有分析。通过介绍一中院家事审判总体情况,让我们了解家事审判的广泛性,对促进社会和谐有着积极作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确实应引起高度重视,保护好未成年人权益也是极为重要的,感谢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关注,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李大中

一中院及时总结《民法典》施行后家事审判经验并发布典型案例,对社会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我认为家事审判对维系家庭稳定、社会治理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一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典型意义归纳正确,判后寄语、离婚证明书等工作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应当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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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12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I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B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李凯文、陈贝贝、李凤影、张博轩、张春汇;

     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季凤建、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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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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