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惠炳:十八大以来家事纠纷的新变化、新特点 | 家事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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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研究
1、程惠炳:十八大以来家事纠纷的新变化、新特点 | 家事审判研究
2、程惠炳:新时代家事审判目前面临的新挑战与新问题 | 家事审判研究
作者:程惠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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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惠炳:十八大以来家事纠纷的新变化、新特点 | 家事审判研究
十九大报告指出,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反映到家事审判领域,突出表现在人格财产一体、实质公平保护方面特点更为显著。简言之,家事纠纷除了既有的、传统的审理周期长、调查难、送达难、当事人矛盾激烈、信访投诉多等问题之外,还呈现出如下四点新变化、新特点:
一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家庭结构的改变,使得家事案件的数量激增、类型多样。
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家事纠纷每年递增10%左右,诉讼标的额也在上升。离婚纠纷占比31%;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15%;继承纠纷占比29%;分家析产纠纷占比12%;赡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占比13%。随着家庭结构、婚姻观念的变化,家事纠纷类型日益多元,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新类型案件出现。夫妻共同财产类型多样,除了房屋、存款、车辆等传统财物外,还涉及各类保险理财、虚拟财产甚至宠物、海外特殊目的载体 (Special Purpose Vehicle)、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等。具体表现在:
(一)离婚纠纷中
1、因小事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明显上升。家庭婚姻宽容程度降低,女性主动离婚比例高。从离婚原因上看,多数婚姻中双方并无很大过错,以性格不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数量在增多,性格不合的原因包括教育背景、家庭环境、个人喜好、对子女的抚养方式等,可见家庭婚姻宽容程度明显降低。从提起主体看,女性主动起诉离婚的占比70%以上,反映了女性自主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所增强。在离婚年龄上,25岁到45岁的中青年人占比约65%,70后、80后逐渐成为离婚率最高的人群。究其原因,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物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因生活水平差、物资需要无法满足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少之又少,尤其是女性开始更多关注个人的情感需要,情感需要无法满足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况越来越多。随着人生观、价值观的转变,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和维系也带来了一些新挑战,家事纠纷的人身性、私密性和家庭财产形态、范围的多样化,增加了家事案件类型的多元化。离婚是对自由的向往,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离婚争议不大,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争议较大且很难达成一致。
2、离婚纠纷中双方对于财产的争夺日趋激烈。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经济迎来高速发展,我国也完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此背景下家庭财产也日渐丰厚与复杂,原被告双方对于财产的争夺逐渐成为离婚纠纷中主要争议焦点。线上支付的广泛运用,支付及财产转移的频次增多,增大了财产调查难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支付宝、微信、港股美股等财产情况普遍存在于离婚诉讼中,调查财产情况进展慢是造成案件久审不决的主要因素。
3、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约定为“无争议”“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夫妻共同财产”等,但事后一方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数量众多。仅2021年该类案件就占全年婚姻类家事案件收案量的1/4。如何通过审理这些案件,会同民政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路径,延伸司法职能,对推进诉源治理,解决当事人纠纷、缓解法院办案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积极且重要的意义。
4、“假”离婚引发的纠纷增多。“假离婚”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夫妻双方之所以选择“假离婚”,或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或为卖房避税,或为获取购车指标,或为逃避债务,或因规避 “任职回避”,或钻政策空子多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征地补偿款等。通常在上述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双方通常均同意调解。如果发现法院审查严格,或发现可图利益并不大,或担心承担其他风险,又通常自愿申请撤诉。但双方协商离婚或经法院调解离婚,当事人“假离婚”的目的实现后,一方拒绝复婚,由此便引发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进而诉诸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重新分割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5、涉外因素明显增多。如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国籍或长期居住在国外、诉争标的财产在国外的情形。对于域外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分割问题行使审判权,是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内在要求。但实务中域外财产的权属情况及市场价值难以查明认定,域外财产所在地法律难以查明,判决结果有赖于对象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婚姻判决互认协议等因素,法官普遍对处理域外财产有畏难情绪,存在原则上予以处理或原则上不予处理两种观点,亟需立法明确。实务中,还出现了国外财产在国内法院起诉分割,美国财产在美国法院另行起诉分割的情况。
(二)抚养纠纷中
1、短期内反复诉讼现象突出。据统计,抚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的2年内,对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的不满,成为诉讼的主要原因。由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及抚养费数额,造成当事人多次、反复起诉问题突出。特别是双职工家庭中,老人帮助抚养子女的情况甚为普遍,一旦提起诉讼,老人将会特别关心孙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往往主动参与诉讼,甚至情绪激动。
2、以高额教育、医疗支出为由索要抚养费案件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以及教育理念更新,父母为子女选择就读私立学校、国际学校,报名课外辅导班,投保商业保险以及选择私立医院就医等投入越来越多,造成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成本显著增加。由此,当事人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分担相关费用的诉讼显著增多。
3、抚养权影响因素发生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因素对抚养权的影响占比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既往抚养的行为、抚养成本、教育资源、户口、学历、性别等多重因素对抚养权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均未涉及前述因素,导致缺乏明确的裁判依据。
4、非婚生子女起诉亲生父母索要抚养费案件逐年增多。随着社会的开放,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更新,未婚同居、婚外与第三人同居现象逐渐增多,造成非婚生子女以及相关抚养纠纷的案件逐年上涨。而多数非婚生父母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支付能力不足,有的甚至直接否认亲子关系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此类案件由于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需要做亲子鉴定,既增加当事人诉累,又加重当事人经济负担。
5、抚养纠纷问题多与探望纠纷问题交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实中,一方父母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常以各种理由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利。即便有的案件中父母已经约定或法院已经判定探望权利,由于人身关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造成大量未实现探望权的父母重新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三)继承纠纷中
1、涉及独生子女或孤寡老人的继承纠纷开始不断出现。自1979年我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第一批独生子女已逾40岁。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涉及独生子女或失独老人的继承案件数量已有增加的趋势,今后可能会逐渐占据继承类纠纷的更大比例。
2、再婚财产继承增多,矛盾化解不易。随着现代社会离婚率的增加,以继父母为核心的再婚家庭也逐渐增多、再婚家庭关系中,除了存在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外,还涉及到再婚一方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再婚可能出于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婚后再婚,一种是配偶死亡后再婚。在第一种情况下,原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已经分割,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我国大多数家庭的习惯仍然是父母一方在世时,并不分割父母的遗产,而是等父母双亡后再行分割处理。在此期间,在世一方一旦再婚,就可能出现将原夫妻共同财产与再婚家庭的财产混同使用的情况。
3、继承人范围扩大,法律关系复杂。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原告在起诉时容易有意无意地遗漏继承人,法院须主动审查继承人的范围并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在继承纠纷中还经常会出现分家析产、转继承、代位继承等多个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较大。此外,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居住在国外或加入外国国籍的案件不断增多,客观上给法院送达工作造成严重困难。
4、遗产种类多样,范围查明繁琐。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富足,个人拥有的财产价值逐渐升高,不但规模变大,种类也更为丰富。对于被继承人突然死亡,生前未定遗嘱,亦未留下财产线索的继承纠纷,继承人难以掌握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对于被继承人可能遗留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继承人仅凭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到银行查询相关存款信息,只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增加了审理的难度。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将遗产范围扩大至“除法定或性质不得继承的个人全部合法财产”,囊括了各类网络虚拟财产,甚至是难以估值的股权激励期权等等,所以遗产的价值评估和处理也变得更为复杂。
5、无效遗嘱比例较高。除传统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法定遗嘱形式外,打印遗嘱、视频遗嘱等新型遗嘱形式逐渐增多,但实践中因无当事人亲笔签名、无见证人或与见证人有利害关系等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较多。反映出年老当事人对于《继承法》《民法典》相关规定缺乏了解,普法工作任重道远。此外,在留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案件中当事人常提起笔迹鉴定,而因为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难以提交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符合鉴定条件的比对样本或者因遗嘱人笔迹不清、年代久远字迹褪色、遗嘱破损导致鉴定难以进行或鉴定成功率较低,致使对上述两类遗嘱的认定效力难以认定。
(四)收养关系纠纷中
1、收养不符合法定程序要件现象突出,事实收养关系认定难。对于事实收养情形下被收养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亦有争议。经统计,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中,60%以上属于事实收养行为,即未经任何部门或组织的认定,且大多是抱养或过继亲戚子女的形式。一般情况,养子女的户口会迁入养父母的户口中,但养子女会与生父母保持正常关系,或在养父母和生父母家中轮流居住,或小时候在养父母家中生活几年后便返回生父母身边居住,或根本就一直与生父母共同居住生活。这种不规范的收养尤其以涉及农村的过继为甚。事实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并无准确定义,关于其内涵外延的争论多与收养法律体系的建立、收养成立条件等内容相关联,相关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各部门规章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中,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造成事实收养关系认定难。有观点认为,事实收养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被收养人来源合法。第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对收养人资格的限制条件。
2、高龄老人起诉现象突出。在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大量案件的原告为60岁以上的老人,甚至75岁以上的老人占比也超过了50%。
3、网络收养导致纠纷现象突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收养作为一种新的形式发展迅速,由于现实中我国收养条件苛刻、手续繁琐,且不少人还从保护个人隐私角度考虑,选择在网上达成收养的协议。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以及信息的不透明,由此造成的纠纷日益增多。
二
经济社会的政策调整,人民群众需求的转变,使得家事案件审理的难度增大。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呈现多元性、多样化、多层次,家事案件不仅需要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还要一体化保护人格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大国小家紧密相连,国家政策诸如生育政策、住房政策、军队政策的调整,都会增加家事案件的审理难度,甚至一些“老问题”出现“新情况”。例如,二孩甚至多孩家庭离婚后直接抚养权的确定问题,军产房的继承及离婚分割问题,居住权的司法设立问题等,都需要家事法官准确把握政策实质,及时调整裁判思路。特别是北京统筹推进城市更新,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划需要,导致近年来大量涉及拆迁、腾退利益分配,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析产、继承的纠纷进入家事案件审理范围,案件涉及当事人利益巨大,矛盾化解难度更大,裁判时需兼顾国家政策的普遍适用与个案家庭的利益平衡。家事纠纷往往掺杂着亲属之间复杂的情感和一些非经济、非理性的因素,因此该类案件的审理除了追求实体正义、高效便捷审理之外,还需要体现人性与温情,尽量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对于家事类案件来说,双方进入诉讼阶段往往到了矛盾极端激化的程度,单纯的判决结果并不能完全抚慰双方当事人的创伤,因而往往也出现一方当事人即使胜诉了也难以释怀成为法院信访户的例子,并且在实践中往往会有当事人反复就同一纠纷以不同案由诉至法院的情形。
三
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多种价值观念的并存,使得家事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凸显。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家庭观念的变化,大量家事案件中反映出部分家庭成员因重财产轻亲情导致行为失范的问题。人民法院应主动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坚持在家事审判中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代文明家庭伦理观,推进和谐家风和亲情美德建设。通过每一起案件公正、高效、有温度的审判,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引领“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既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的倡导性规定,同时也是《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的客观要求。家事纠纷既涉及伦理秩序又涉及交易安全,既要维护家庭稳定又要保护个人自由,价值冲突客观存在,在婚姻家庭场域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通过审理好家事纠纷,妥善化解矛盾,修复情感裂缝,从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
四
经济社会的矛盾交织,强化诉源治理,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使得家事案件多方参与、多元化解的需求迫切。
诉源治理是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实践,特别是家事纠纷,涉及群体利益极具个性化,不安定因素多且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而深远,迫切需要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战略目标,并提出了“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行动目标。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治理层级,其中法治与改革,是市域治理驱动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走出一条符合超大型城市特点和规律的治理新路子。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底层代码,法治化建设最需要司法供给,人民法院要转变和延伸司法职能,市域社会治理也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形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形成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
家庭是经济社会的最小组织体单位,家庭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因家庭破裂和家庭危机会导致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妇女权益维护、老人赡养等大量社会问题。所以人民法院承担的化解家庭纠纷矛盾、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职责,发挥的家事审判对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诊断、治愈、修复功能,是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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