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北京二中院发布《民法典》实施以来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20231026)丨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公众号

北京二中院 家事法苑
2024-08-23

北京二中院发布《民法典》实施以来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20231026)


原文标题遗嘱怎样立?这份贴士请查收!

供稿民六庭  李  政

图片丁  洁  支玉思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微信公众号,2023年10月26日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s://mp.weixin.qq.com/s/AYzoEyZZTcE3jatvfzUrxQ



为促进公众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防范化解家庭纠纷,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民法典》实施以来北京二中院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通报有关案件审理情况


 据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介绍,自《民法典》施行以来,该院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的遗嘱类型多样,有一定比例遗嘱被认定无效。涉案遗嘱无效的成因多样。有的自书遗嘱没有签字,仅有人名章,难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有的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1人、且系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近半数自书和代书遗嘱案件中,常常因无法对遗嘱文字、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同一性进行鉴定,导致遗嘱真实性难被查证。有的载体不够严肃规范,仅体现在字条或日记的片段中;有的对于遗产的分配语焉不详。遗嘱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也经常成为遗嘱效力认定的前置争议问题。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庭长肖大明介绍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建议,当事人应当在家事处理中树立法治意识,审慎表达固定关于遗产处置的意思表示,订立合法有效遗嘱。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李珊介绍典型案例


在遗嘱类型方面,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比例最低。当前,新增遗嘱类型如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占比有所增高,这类遗嘱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但需注意满足关于见证人、遗嘱日期等形式要件的要求。

就留存遗嘱相关证据而言,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应承担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并应当注意留存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遗嘱人可通过在订立遗嘱时找证人见证、对立遗嘱过程录音录像等方式补强证据。

以律师事务所、遗嘱库为代表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可以成为遗嘱人的选择。根据《民法典》新增遗嘱信托及遗产管理人制度,当事人除订立遗嘱之外,可在服务机构的帮助下综合运用财产协议、信托、保险等各类工具实现家庭财富有序传承。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法官助理李政介绍典型案例


未来,北京二中院将持续发挥普法主体作用,加强《民法典》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送法进社区、养老院,提升社会大众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防范矛盾纠纷。


扫码查看更多案例


北京市人大代表孙铭现场参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采访报道。



代表点评


北京市人大代表  孙  铭


继承涉及家庭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二中院召开《民法典》实施以来遗嘱继承案件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用审判实践成果回应群众诉求,用典型案例引导百姓知法守法,是能动司法、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好做法,希望二中院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保障。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新规定认定遗嘱有效。


案例内容:王某和杜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某甲、一女王某乙。王某和杜某均于2018年去世。庭审中,王某乙提交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25日的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和杜某在此立遗嘱,对遗嘱人夫妻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女儿王某乙所有。该遗嘱落款遗嘱人处有王某、杜某的签字捺印,见证人处有三人签字捺印。三位见证人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

裁判结果:王某乙提交的案涉遗嘱从形成方式上看应属打印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依照《民法典》时间效力之相关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认定其效力。从该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来看,该遗嘱有三个见证人,与继承人及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遗嘱人及三个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遗嘱落款处注有日期。王某甲主张案涉遗嘱缺少签名日期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遗嘱落款处确实仅注有一份日期,未满足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注明日期的形式要求,但该问题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首先,王某乙提交了反映遗嘱签订过程的录制视频,能够佐证遗嘱的形成过程;第二,案涉遗嘱三个见证人一审中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订立时间等,并就各方提问逐一接受质询,应认定王某乙已完成对遗嘱真实性的相应举证责任;最后,王某甲虽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并未就遗嘱签名申请鉴定,亦未提交足以反驳或否定遗嘱真实性之其他证据。综上,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案涉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体现了对时代发展的回应。该案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但依照《民法典》溯及力的相关规定,因案涉遗产于《民法典》实施后未处分完毕,故属于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规定认定其效力的情况。同时在案涉遗嘱落款日期不完整的情况下,法官结合现场视频、见证人出庭作证等补强证据,综合判断证据证明力,最终认定案涉打印遗嘱有效。本案准确适用法律,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体现了自由、法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打印遗嘱效力认定典型案例。


案例二


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对自书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定。


案例内容:单某与裴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二女一子。二被继承人均已去世。单某曾立下自书遗嘱:“对于501号房产,现我决定由大女儿、二女儿共同继承。这是我真实意愿的表达。”庭审中,两女儿向法院提交单某的视频,显示单某明确表示将其所有的501号房屋留给两个女儿,而儿子在母亲去世后对其不闻不问。儿子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表示不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二女儿称有一天父亲让其带着父亲去一趟大女儿家,当着二人的面写了两份遗嘱,其与大女儿一人一份,还留有录像。

裁判结果:儿子主张案涉遗嘱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真实性存疑。对此,法院认为,持有自书遗嘱一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责任,如其证明该遗嘱无形式瑕疵,则认定其已完成证明责任。相对方若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应当提供反证。具体到本案,一方面,两女儿提交的案涉遗嘱文字内容清晰流畅,且并无涂改痕迹,在形式上亦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依据在案证据,未曾显示单某在订立案涉遗嘱时存在受胁迫或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故应当认定案涉遗嘱无形式瑕疵;再一方面,通过两女儿提交的视频证据亦能够直观显示单某将501号房屋留给两个女儿的意思表示。考虑到儿子未对案涉遗嘱提出笔迹鉴定,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反驳遗嘱的真实性,应认定遗嘱系单某所立,并按此遗嘱继承。

典型意义:继承纠纷成诉时,遗嘱人已死亡,遗嘱真实性无法自证,故对遗嘱真伪性的审查和认定是遗嘱继承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本案类推适用“私文书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自书遗嘱无形式瑕疵且有视频佐证的情况下,将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遗嘱无效一方,系法院在举证、质证、认证的基础上,合理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认定自书遗嘱真实性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


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确认代书遗嘱有效。


案例内容: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高某甲、高某乙。现高某与李某均已去世。

高某乙向法院提交高某所立代书遗嘱一份,要求继承该套房屋。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高某,……案涉房屋在我死后由高某乙独自继承。立遗嘱时间:2009年10月21日。本遗嘱一式3份(原件一份,复印件2份)由立遗嘱人、继承人、见证人各一份。遗嘱末尾有立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高某乙提交丰台某干休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高某系我所离休老干部,患有帕金森病,行动不便,双手因病抖动已无法正常书写,……本着为老干部服务的宗旨,经所里安排,高某本人同意,于2009年10月21日在其家中做代书遗嘱……”高某甲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质疑高某在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高某乙提交高某医院2009年10月12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载明:“……目前患者意识清楚,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清晰。”另提交高某的病历手册,记载2009年12月20日“神清、语利”。庭审中,上述遗嘱中的代书人及两个见证人均到庭陈述并接受质证,表示上述遗嘱系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案涉遗嘱形式上来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与遗产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各方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二,被继承人高某虽然患有多种疾病,但相关诊断证明书记录其意识清楚,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清晰。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均陈述在订立遗嘱时高某神志清楚,精神正常,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能力,故应认定被继承人高某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且干休所的证明也可以佐证遗嘱系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本案中,代书人及见证人虽对代书遗嘱的订立细节陈述略有出入,但在遗嘱由谁叙述、由谁代书、由谁见证、是否为高某本人签字等遗嘱订立过程的陈述完整,且能互相印证。故此,高某乙已经完成其对于案涉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该份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的遗嘱,法院判决遗产房屋按照遗嘱由高某乙继承。

典型意义:立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系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案持有遗嘱方提交的诊断证明与遗嘱订立时间相近,明确记载立遗嘱人神志清楚、表达清晰,结合干休所的证明、代书人及见证人当庭陈述,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认定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通过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准确认定遗嘱效力。


案例四


严格遗嘱形式要件,对案涉两份《民法典》新增类型遗嘱认定无效。


案例内容:赵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乙先于韩某去世,其子为赵小某。赵小某于诉讼中提供赵某乙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赵某乙,在此特立遗嘱:本人自愿在去世之后将名下所有财产由儿子赵小某全部继承……”该遗嘱除落款立遗嘱人及两证明人签字为手写并捺印外,其余均为打印。赵小某主张该遗嘱为赵某乙自书遗嘱。本案庭审中,赵小某陈述遗嘱系其用家里电脑打印,两个证明人是其叫过来的,是父亲让其喊两个朋友来见证一下。赵某甲对该遗嘱不认可;赵小某另于诉讼中提交韩某视频遗嘱两段,据此主张韩某将相关遗产由赵小某继承。该两段视频中均未记录见证人姓名信息,亦未记录日期。赵某甲对该遗嘱不认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赵某乙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赵某乙的遗嘱,除落款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且赵小某在一审庭审期间表示该遗嘱系由赵小某代为打印,而赵小某与遗嘱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该遗嘱不符合有效遗嘱的法定形式。其次,关于韩某的视频遗嘱,由于视频中对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制时间等关键信息均未能明确记录,故该遗嘱不符合视频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对于该遗嘱,不予认定。

典型意义:遗嘱的要式性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保证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思。本案严格把握《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申明了遗嘱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依法合规订立遗嘱,保障自身和他人财产权利。对涉《民法典》新设遗嘱类型的效力判断具有典型意义。

附: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本平台分享信息均注明作者、出处及原始链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至源网页!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1)简报电子版下载: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171337785)-- 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家事法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