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中涉及家事法部分案例索引|家事法苑团队整理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中涉及家事法部分案例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选》是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研发的主要案例研究成果和载体,创刊于1992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创办的案例研究品牌性刊物。近年来作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成果之平台,《人民法院案例选》收录了全国法院年度优秀案例分析,在全国法院、社会各界产生广泛影响、取得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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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编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出版方:人民法院出版社
遴选范围:《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1-12期
案例索引编辑: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团队
负责人:杨晓林律师
整理人:李浠(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段凤丽律师
正 文
冯某诉岩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李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确认之诉的审理边界厘定
关键词:确认之诉 主体适格 诉的利益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确认之诉中的原告主体应具有适格性、确认对象具有妥当性和权利救济方法具有现实必要性。主体适格要求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诉的利益。审理对象的妥当性要求确认之诉的标的一般以法律关系为限,而不是对某一事实进行确认,法院无法以确认之诉对事实加以价值判断。权利救济方法的现实必要性是指确认之诉是一种补充手段,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存在其他形态的诉讼救济手段时,原则上不能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1350号(2021年9月24 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4384号(2022年6月27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1辑·总第179辑
张某某诉范某某人格权纠纷案
——夫妻意愿冲突时生育权的行使规则
关键词:生育意愿冲突 生育权 分阶段优先
【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对于生育事宜应当平等协商。确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照“分阶段优先”规则处理。怀孕前,男女任何一方不生育意愿受优先尊重保护。怀孕后,女性一方的生育或不生育意愿受优先尊重保护,男方对女方所生子女承担抚养监护义务。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2民初5072号(2021年8月9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3辑·总第181辑
卢某、胡某甲诉胡某乙居住权纠纷案
——居住权设立及生效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居住权设立生效
【裁判要旨】
一方出具的承诺另一方对特定房屋享有居住权利的承诺书,可视为具备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性质;另一方不能直接请求确认享有居住权,但可依据该承诺书要求一方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若未约定具体期限,则一般应认定居住权的期限至另一方死亡时止。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 0602 民初 5464号(2021年11月5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4辑·总第182辑
林某某故意杀人案
——审理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法、理、情的把握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 坦白 被害人家属 谅解
【裁判要旨】
对于因婚姻家庭琐事引发的刑事案件,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兼顾法、理、情,综合考量被告人是否具有如实供述、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以及犯罪起因、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犯罪前后一贯表现、家庭具体情况等因素进行裁判,妥善处理各类社会关系,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刑初79号(2022年9月26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5辑·总第183辑
程甲诉上海驰辉商务咨询中心、程父股权转让纠纷案
——监护人股权转让行为对未成年人利益侵害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商事 股权转让 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法定监护权
【裁判要旨】
法定监护人转让被监护人名下目标公司股权,超出了约定的授权范围,且被监护人明确对转让行为表示反对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效力。法定监护人转让股权后,未成年人股东从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转变为通过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即使股份份额没有变化,但鉴于股东权利不仅仅是指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份额,更包括身份所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等权利,以及更为重要的依法自主处分股权资产的权利,应认定法定监护人该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该《股权转让协议》对未成年人股东不发生效力。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9010号(2021年8月31 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4256号(2022年1月20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7辑·总第185辑
王某诉彭某、第三人浮梁县民政局等收养关系纠纷案
——公告瑕疵对收养行为效力影响的判定
关键词:民事 收养登记公告无效收养行为
【裁判要旨】
民政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但并不影响被收着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与被收养人在得收养登记后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收养过程中建立起了深厚的、难以割的感情的,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1)赣 0203 民初1036号(2021 年7月5 日)
二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2民终686号(2021年11月 25 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7期·总第185辑
迟某诉孟某某、第三人马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举证责任 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
1. 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还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要件为民事主体要有意思表示
【案件索引】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 4782号(2022年3月22 日)
二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7502号(2022年8月 30 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8辑·总第186辑
丁某甲、丁某乙等诉吴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无近亲属被害人死亡赔偿权利主体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死亡赔偿金 权利主体 非近亲属
【裁判要旨】
叔侄建立起的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习惯。该家庭成员关系符合社会道德观念和维护社会和谐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叔侄二人长期共同生活,侄子承担并履行了赡养义务,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从鼓励赡养孤寡老人、支持家庭养老的良善社会风俗出发,侄子具有赔偿权利主体资格。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7529号(2021年12月2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9辑·总第18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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