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型的单位需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5条和第46条,具有以下业务关系类型的单位需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这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单位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作业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单位对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认识。
(2)各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
(3) 为了使安全管理协议真正得到贯彻,保证作业区域内的生产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2、生产经营单位与其承包商、租赁方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可以包括:
(1)约定承包商、承租方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尤其是对于在场承包商,其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应当以两者之间的较高标准(一般为发包方的标准)执行。
(2)对于项目承包商、在场承包商,可以根据发包方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约定承包项目或者服务期间的安全生产目标。
(3)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沟通机制。常规情况下,双方可以定期开展安全沟通会,分享管理经验,解决需要双方共同解决的问题。可以规定在场承包商的事故汇报制度。
(4)约定承包商、承租方对发包方、出租方定期检查、审核机制。
(5)约定双方在应急状态下各自的职责以及联动响应机制。
最后需要说明一下,安全管理协议既可以以独立协议的形式签订,也可以作为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一部分或者附件。安全管理协议的形式可以多变,涵盖了核心内容即可。
虽然安全管理协议在客观上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但安全管理协议首先在于约定发包方对承包方、出租方对承租方的事中管理规则,使承包合同、租赁合同能够顺利、成功地履行,实现承包项目、承租项目的成功,实现两个企业的双赢。
因此,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时候,切不可凡事以责任论,忘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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