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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璐的话
昨天《璐姐周周报》在朋友圈发过之后,一位律师朋友提醒我,在评析鸿顺公司的案件时漏掉了2017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今日一查,果真如此,而且这份文件实际上回应了案例当中的一个争议焦点:环境敏感系数究竟怎么取?
感兴趣的同行,敬请关注。
环境保护部 环办政法函〔2017〕1488号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15日
生效日期:2017年09月15日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7〕2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该《请示》主要反映,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得到广泛运用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存在适用条件不够明确、治理成本不确定性等问题。对此,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了研究论证,结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情况,编制形成《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见附件),供你厅在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时参考。
特此函复。
附件: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9月15日
附件: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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