璐姐周周报第六期(201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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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未来之璐的第44篇原创文章,日更第13篇。
导语
《璐姐周周报》这个栏目每周总结最值得关注的EHS领域、油气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案例。
所谓最值得关注,仅从我本人的视角出发,不代表任何机构或其他个人。
本栏目仅作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1. 最新发布
*6项海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划转至生态环境部*
2018年9月29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终止受理海洋环境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企业应当引起注意。
公告内容: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海洋局承担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已划转生态环境部。即日起,自然资源部及所属海区派出机构终止受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以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6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相关许可请向生态环境部提交申请。
2. 拍案惊奇
**佛山市检察院诉佛山市金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意义:该案是广东省佛山市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介绍:广州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佛山市金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公司”)将五个生产车间租给五个租户用于铝制品生产、加工,从事金属表面处理,按用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
2016年10月26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对金业公司及其出租的各车间进行了废水抽样检查,发现金业公司存在偷排行为,将部分生产废水通过3个偷排口排出至厂界外的集水池,并设置了一条PVC管将集水池内的废水外排。
随后,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受委托对金业公司非法偷排废水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调查,并出具《佛山市金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法排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经核算,确定金业公司每天的废水量为127.8吨,按照公司载明的投入生产日期,确认废水的总排放时间为626天,最终确认金业公司排放镍、铬超标的废水量为80002.8吨。
佛山市检察院因金业公司排放金属镍、铬超标的废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于2017年11月1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佛山市检察院向法庭提出五个诉讼请求:
金业公司停止污染环境的行为;
金业公司在佛山市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排污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赔礼道歉;
金业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81万多元;
金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费用543万多元;
金业公司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3.8万元。
裁判结果:经庭审,广州中院认为,证据表明金业公司已经存在排放镍、铬超标废水的行为,应立即停止排放镍、铬超标废水的行为。
本案的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混合稀释后经东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汇入汾江河,属于“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按照废水总排放量、治理单价和生态环境损害计算,支持佛山市检察院要求金业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543万多元的诉请。
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不能通过恢复工作完全恢复,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虚拟治理成本181万多元确定修复费用的主张,是金业公司应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最低限度,金业公司应该支付环境修复费用。
金业公司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当,导致大量镍、铬超标的废水排入汾江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社会公众有所交代,在媒体上就其非法排污损害环境利益的行为道歉。
另外,华南环科所作出的《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是认定本案环境侵权事实的重要证据,13.8万元的鉴定评估费用属于合理诉讼支出费用的范围,应由金业公司承担。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山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和支持。
注:根据《广州日报》报道整理
3. 热点跟踪
上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发布。
国庆假期生态环境部开展了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工作,其中200个督查组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49个县(市、区)进行督查工作。
璐姐周周报为您总结督查发现的涉气环境违法问题以及这些违法问题相应的行政处罚。
督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 | 相应的行政处罚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九十八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工业企业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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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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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淘汰燃煤锅炉未拆除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一百零七条,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VOCs整治不到位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施工扬尘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物料堆场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露天矿山未落实减尘抑尘措施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大气排污口设置不规范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一百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一百零五条,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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