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没有签名的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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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在没有成员签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其成员签名。没有签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中国法院网发布了对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解读,说明了没有签字的事故调查报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体如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实践中发现,某些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中随案移送的事故调查报告上缺少部分甚至全部成员的签名,此类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各地人民法院存在分歧。
研究认为,现阶段事故调查报告缺少成员签名的原因较为复杂,有的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事故调查程序不够规范,有的则是因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害怕承担责任而故意不予签名。
对于缺少成员签名的事故调查报告,不宜直接予以排除,而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允许事故调查组对瑕疵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没有签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果既无成员签名,又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原则上不应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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