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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环评报告书常见质量问题(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

生态环境部 未来之璐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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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9〕913号)。

经复核,发现6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主要包括:

  •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

  • 环境保护目标遗漏或者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错误;

  •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以及

  • 环境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



1

《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1×1680m3炼铁高炉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缺少7号高炉相关情况及其废气污染物达标情况,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6)关于建设项目概况中应包括主体工程、环保工程等的要求。


2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芜湖油库搬迁工程—配套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部分环境保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1. 未提出输油管线泄漏的环境风险应急措施;

  2. 未针对汽油、柴油风险特性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仅按照500吨漏油量的10%进行油船单舱溢油入江量分析,且工程依托的芜湖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溢油处置能力仅为200吨,环境风险应急能力不足;

  3. 上述问题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关于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中应明确提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关于源项分析中应确定最大可信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危险化学品泄漏量的要求。

3

《钦州天恒石化有限公司20万吨/年异辛烷装置硫酸循环利用项目2.5万吨/年硫酸提浓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错误。对建设项目与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距离描述错误。


4

《西江航运绣江白马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未对工程所在河段的3种洄游鱼类(弓斑东方鲀、花鳗鲡、日本鳗鲡)和1种濒危鱼类(长臀鮠)提出过鱼措施和增殖放流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的要求,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 88-2003)中关于对受到不利影响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有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的种群、数量、栖息地、洄游通道应提出栖息地保护、过鱼设施、人工繁殖放流、设立保护区等保护与管理措施的要求。

5

《江口县潮水河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

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漏工程下游河段4.5KM河口处的“太平河闵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目标。

 

6

《扬州港扬州港区六圩作业区中航宝胜件杂货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相关环境要素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未针对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中关于“敏感生态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应在明确保护目标的性质、特点、法律地位和保护要求的情况下,分析评价项目的影响途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预测潜在的后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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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2019年12月16日发布的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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