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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2019年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统计分析,于2019年12月3日梳理出《重点工矿商贸企业常见事故隐患警示清单》。
清单共梳理了91条常见事故隐患,涉及非煤矿山、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液氨制冷作业、钢铁煤气企业等。
希望读者可以防微杜渐,自行检查是否存在下述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
关于印发《重点工矿商贸企业常见事故隐患警示清单》的通知为持续深化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提高监管执法精准化水平,省应急管理厅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今年以来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统计分析。结合明查暗访和事故暴露出的隐患和问题,现梳理出《重点工矿商贸企业常见事故隐患警示清单》(见附件,下称《清单》)。此次梳理汇总涉及非煤矿山、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液氨制冷、钢铁煤气等企业,共91条常见事故隐患,都是企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有些是反复发生、屡查屡犯的问题和隐患。各地要把《清单》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相关企业,督促企业认真研究,结合实际,逐条逐项开展自查自纠,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要通过专项执法、重点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实现安全监管执法“三个转变”(向重点检查企业负责人履责情况转变、向事前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转变、向主观查找不足转变)。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1.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或者未参加继续教育;3.未按要求配备地质、采矿、通风等技术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5.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矿山工作服、安全帽、防电防穿刺矿工鞋等)从事矿山作业;6.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7.将矿山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承包施工单位或者个人;8.未将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未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9.发包单位未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未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考核;10.没有按照采矿设计方案进行开采;重大变更没有进行设计,或者没有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1.露天矿台阶超高,生产台阶宽度过窄,不符合安全要求,没有保留安全平台,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值;15.地下矿山采空区超高超宽,采空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16.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者逾期未检测检验投入使用;17.电气设备损坏、带电体外露,电线电缆乱拉乱接,配电系统缺少接地装置。19.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没有落实探水防水措施;22.汛期时尾矿库未安排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未记录巡查检查情况与监测数据;24.采场未设置或者缺少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25.未按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或装备、物资损坏(如绞车房电话故障,应急药物失效);26.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班组未按规定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隐患整改没有做到“五落实”。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害性与防范措施不清楚;3.没有对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培训内容不全,或者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记录不健全;4.对有限空间没有进行辨识,没有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情况;6.有限空间作业前,没有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没有制定作业方案;7.作业方案或者作业审批表未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未报企业负责人批准;8.没有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10.检测指标不全,未对所有涉及的易燃易爆物质、有害有毒气体浓度进行检测;11.未如实记录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没有检测人员签字,检测记录没有存档;12.未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如关闭阀门、加装盲板或者断开一段管道等),将可能涉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分开;14.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不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国家标准;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灯具不符合有关防爆国家标准;15.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未定时或者连续检测有害因素;16.作业人员未佩戴或者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17.作业现场没有监护人员,或者现场没有配备应急救援装备(正压氧气呼吸器、防护服等);18.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没有重新通风与检测;20.没有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没有配备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等应急器材,没有进行定期演练;21.有限空间场所没有规范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22.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或者安全条件的承包方,或者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4.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不会正确佩戴或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应急救援装备;25.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未能立即报警而是盲目施救,救援人员未佩戴必要的呼吸器等应急装备盲目施救。1.部分外资企业主要负责人长期脱岗,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粉尘涉爆场所安全风险与防范措施认识不足;未对涉爆场所作业人员开展除尘防爆安全培训;4.除尘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10.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与非涉爆场所未明显分隔;13.未建立粉尘涉爆场所设备维修、安全用电、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4.未建立并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对液氨制冷安全风险与防范措施不清楚;3.未制定检维修、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管理制度;4.60、70年代建厂的涉氨企业设备落后、陈旧老化;没有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设计,缺乏设计及设备安装技术资料;5.冷库距居民区、工厂、商店、重要公共设施等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6.特种作业人员(制冷工、叉车工)无证上岗,违章作业时有发生;8.液氨制冷机房值班室未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与堵漏器材等必要的应急器材和设备;9.氨制冷机房未设置水喷淋系统、视频监控、报警系统;10.快速冻结装置未能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或隔离墙体采用非防火材料;11.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12.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安全;13.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理方案;14.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1.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部门未组织制定有关煤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 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4. 未按要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5.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6.煤气区域未按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7.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8.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9.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10.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12.动火、用电、有限空间、检修等作业未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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