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胡云腾大法官关于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金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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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胡云腾大法官关于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金句
1.案例,通常是指法院处理过的案件或案子。除了特别制作的情形以外,案例的主要载体是法院作 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2.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条大路,那么案例就是公⺠和法人⻓途跋涉的脚印,对案例的研究就是追寻指引前行的启迪。
3.就人⺠法院而言,指导性案例专指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程序编选的并经最高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公开发布的案例。
4.最高人⺠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就是用案例来推进法律统一、公正、高效地实施,用案例来解释法律的条文和精神。因此,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只能是释法机制而不是造法机制,这与⻄方国家的 判例制度有本质区别。
5.只有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所列举的内容,才可以成为指导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的参照。如果一个指导性案例中有若干个指导要点,但裁判要点中只归纳一个,那就说明最高人⺠法院只认可这一个裁判要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其他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所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仅以裁判要点的归纳为限。
6.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 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谓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
7.由于指导性案例是公正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所以用它来补充裁判说理、加强裁判说理有利于论证裁判的公正,说服当事人接受裁判。
8.如果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出要求人⺠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人⺠法院在诉讼活动或者裁判文书中一般要加以回应并说明是否参照的理由,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打造司法公信的要求,也是司法活动讲理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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