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回复|风力发电企业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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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天未来之璐分享一则国家能源局关于风电开发产业政策的咨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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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企业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中第五类“新能源”中“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这一款规定所说到的“风电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应用”指的是什么?风力发电企业是否符合这个鼓励类目录?
如不符合,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第15号令)中的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中的“风力发电厂建设及运营”赣州地区是否可以比照上述西部地区省份执行。
留言时间:2021.7.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鼓励类“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中的“应用”指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应用于实际,并开展项目实践。
单一风力发电不属于鼓励类目录范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江西省赣州市等地区,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答复时间:2021.7.7
答复单位:新能源司
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