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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璐90秒|本案微信送达是否可以视为送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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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董某拒绝向法院提供邮寄地址和直系家属联系方式,要求承办法官将应诉材料发到他的微信。法官添加他的微信,将应诉材料发送至他的微信,同时电话告知开庭时间。董某明确表示会来应诉,但开庭前却以公司忙请不到假为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2. 本案微信送达是否可以视为送达成功了呢?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了“电子送达”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3.2017年7月最高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微信送达”是“电子送达”的一种方式,征得当事人同意,由当事人提供并确认微信号,方可进行“微信送达”。另外,采用微信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微信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4.本案法官在通知董某应诉时,经董某主动要求添加了他的微信,并将应诉材料发送到他的微信,还电话告知开庭时间,董某明确表示会应诉,这表明法院已通知到董某应诉。之后董某无故缺席审理,并不影响送达成功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