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联网及与申领排污许可证先后关系
欢迎关注、点赞、分享
编者按
今天未来之璐分享一则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联网及与申领排污许可证先后关系」的解答,简明扼要地说明了问题,值得一读。
每日前进30里,祝阅读愉快!
Photo by Sies Kranen.
Free to use under the Unsplash License.
全文约1200字,阅读时间5分钟。
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联网及与申领排污许可证先后关系解答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要求,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新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由此可以得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申领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包括自行验收和备案)➡️联网。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环评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依据。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因此,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调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及自主验收程序。
综上,可以总结出以下这个流程:环评编制——取得环评批复(或完成登记表备案)——申请排污许可证——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试运行——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完成自主验收——正式投产。
欢迎关注、点赞、分享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