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硬!《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首张罚单来了!
今天正式施行
今天上午
首张违规罚单已开出!
第一张罚单,因何而开?
上午9:40分,一位骑电瓶车的男子,因在老城区大观楼大十字路口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被交警拦下。按照《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交警对驾驶员处以30元罚款处罚。 这也是《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第一天,我市交警部门开出的首张罚单。
为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的同时,严管严控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则通行、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截至今天上午,在大观楼大十字路口,交警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1起。其中,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7起,非机动车加装遮阳伞2起,行人闯红灯2起。
《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一些不文明行为
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处罚
划重点!!!
《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则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实施该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小编说:
坚决向不文明行为“亮剑”
向不文明行为“亮剑”,旨在表明城市文明的塑造离不开严格管理,对于那些挑战社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就要敢于亮法律之剑。
然而严管只是手段,其终极目的在于培养市民自觉的文明习惯,摒弃与文明市民社会责任格格不入的生产生活陋习,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树立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对文明道德规范的崇尚之心。
管出来的城市文明,只呈现于一时,而浸透于市民血液、骨髓的文明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是持久管用的。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一定意义上就是通过监管、宣教,助推市民日常文明行为的固化,进而形成终身遵行的良好生活习惯。
让我们遵守《条例》
从我做起 从身边做起
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为文明助力
为宜宾添彩
内容来源丨酒都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