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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的名义穿透?高小琴的香港信托基金能否躲得过CRS?

2017-05-06 海外产业 上海陆家嘴并购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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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外产业(ID:haiwaichanye)

如何保护自身资产,如何使资产更好的传承是当下高资产人士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编注


高小琴和高小凤是双胞胎姐妹。祁同伟与高小琴是红颜知己,他们有一名非婚生的儿子。同时,高育良与高小凤是夫妻关系,两人也有一子。在这部电视剧临近结尾的时候,突然爆出猛料,高小琴为她和妹妹高小凤的两个孩子在香港设立了一个2亿港币的信托基金。哇塞,看看看看,看到了吗?信托这个概念被和盘托出来了。所以,我们今天文章的主题终于来了,就是,好好看看这个2亿港币的信托是个啥?人们很期待的 “达康书记”或下一部电视剧,或是传说中的《人民的名义》续集,李达康该如何面对这个信托指指点点呢?高小琴的香港信托是不是会以 “人民的名义”被穿透呢?高小琴的香港信托能躲得过CRS的风浪吗?

如果在中国大陆你还没有在看《人民的名义》这部轰轰烈烈的电视剧,恐怕就实在是太落伍了。


随着演技让人佩服的不能再佩服的影帝高育良那充满了高大上、名教授、多善良的锒铛入狱,这部电视剧也成为中国前所未有、炙手可热的反腐热播剧。说它是反腐剧,其实更多地又像政治剧,被誉为中国的《纸牌屋》,赞誉有加,收视成绩堪称史上最高的“现象级”作品。其收视率打破8,创造了近十年中国国产电视剧的收视率记录,全中国的网络视频播放量更是达到了让人大跌眼镜的200亿人次!200亿!WORD天! 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呀!真是海了去了。


我们再来看看其热度有多么的高吧。《人民的名义》为主话题的微博阅读量高达22亿人次。据新浪微博和腾讯微信的数据指数显示,其热度更上一层楼,分别达到了27万和6051万!天哪!这是拉莫热,热过撒哈拉!热过火焰山!热过太上老君的炼丹炉!另外,还出现各种衍生的表情包和热搜话题,层出不穷。这些数据,绝对的,《人民的名义》稳拿今年中国荧屏最骄人的成绩,成为 一切剧集的热中之热。


哈哈!随着这部电视剧落下帷幕,其实,这才是好戏刚刚开始呢。为啥这样说?我们来看看,不同的行业人士似乎都找到了金钥匙,轰轰烈烈的各种剧集也开始上演了。

首先,我这么文艺的人士,最激动的就是想知道,这部电视剧之后还有啥?

原来,紧随其后,据说一下子中国会出现各种反腐题材的电视剧闪亮登场。于是,我马上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网络,终于的终于 ,获知了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的资料。哈哈!根据该资料,原来,已经备案要出台的这类反腐题材的电视剧有《国家行动》、《纪委书记》、《因法之名》、《脊梁》、《非常公诉》、《反贪风暴》、《暗涌》等等等等。哈哈,原来,果然,都是风,大风的风,刮的呼呼呼的。


那么,在众多的形形色色的反腐电视剧大潮中,我们是不是都很关心一个问题呢?


嗯,这个问题就是:谁将是或可能是中国下一位 “达康书记”呢?


嗯,是的,不光是大家期待,我也很期待。因为我一直是左手混迹在演艺圈,右手混迹在财经圈。大家不要被文章一开始对电视剧的激动给蒙蔽了双眼,我是位研究国际税法的税务会计师,职业的敏感,带给我同样的期待,我期待下一位 “达康书记”也是看到了这样几句侯亮平和高育良在敞开心扉的对话,我们在这里稍微再铺垫一下。


高小琴和高小凤是双胞胎姐妹。祁同伟与高小琴是红颜知己,他们有一名非婚生的儿子。同时,高育良与高小凤是夫妻关系,两人也有一子。在这部电视剧临近结尾的时候,突然爆出猛料,高小琴为她和妹妹高小凤的两个孩子在香港设立了一个2亿港币的信托基金。哇塞,看看看看,看到了吗?信托这个概念被和盘托出来了。所以,我们今天文章的主题终于接近了,来了,就是,好好看看这个2亿港币的信托是个啥?人们很期待的 “达康书记”或下一部电视剧,或是传说中的《人民的名义》续集,李达康该如何面对这个信托指指点点呢?



让我娓娓道来吧。


一、 我来说信托

信托这个金融工具最早其实不是个金融工具。


一般我们学习时的教科书都把最初的信托起源说到古罗马时期,也就是大约公元前510年到公元前476年的那个古老的年代。


那时的罗马有钱人也整天挂念着规避遗产税这个热门的话题,与我们今天的人一样一样的。当时的大富豪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并转移到其信任的第三方,我们今天称之为 “第三方理财机构”,约定这个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理财人要为富豪的妻儿子女的利益,代为管理和处置遗产,然后就迂回地实现了遗产继承,从而大大地规避了遗产税。


咦?我怎么感觉突然穿越了呢?其实,人嘛,都是一样的德行,人类社会科技呀什么的,或许在进步,可人心一点也不会因时代变迁而变迁,说不定真的是千年轮一回,五百年又是一好汉。哈哈!


废话少说,其实,这就是信托的雏形,有信有托,但是这个信托仅仅只是针对遗产来说的。


这还了得。高净值人士哪能只把眼光放在遗产上面,得想个方法,经营一下,讲究下投资回报啥的。于是,现代信托这个工具就在英国于11世纪出现啦。当时的基督徒们一般都是把身后的一亩三分地捐给教会,这就把王公贵族给惹毛了,你们这样捐法,岂不是显得我们在上帝面前太吝啬吗?虽然《圣经》也说了, “不要积攒财宝在地上,要积攒财宝在天上”,可是我们面子过不去呀!于是,就整出了一个幺蛾子法律,未经允许,禁止基督徒们将自家田地捐给宗教机构。


当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们很快摸着石头过河了,发现,如果将几块田地转让给第三方,并要求受让的这个人为教会利益全心全意服务,经营该一亩三分地,然后,将这个经营所得全部无私缴纳给教会,岂不快哉?哈哈,太聪明了,这就是现代信托的前世今生。


信托主要在16世纪形成了系统的制度。在19世纪初传入美国,在1882年,一种新型的信托结构在美国出现,美国人将保险和信托结合在一起,由保险代理人销售信托,创立了美国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这样,时代前进,美国人更是将信托发扬光大,构建了国际信托现代工具,整出各种各样的花样。


可见,我们从此可见一个重要的信托本质,信托的出现不是伴随着投资理财而出现的,可绝对不是中国早期人们对信托的理解,认为是信托理财的概念。信托一开始,与财富增值和投资收益没有必然的关系,而是用来规避当下法律规定中对财产的管理和遗产的继承中的障碍,用来实现其家族传承和资产保全的目的。


所以,在这里,需要再次强调一下,信托是管理、分配家族资产的有效工具。


二、 信托真的是 “有信可托”吗?

信托从诞生那天起,就深深打上了 “要有信”“要有托”的烙印,一开始就是与法律法规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因此,所谓“信”,所谓 “托”,其实都是在阐释其法律意义上的属性。所以,就有了我们通常所称之为的 “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这是啥?嗯,一般来说,有几个特点来看看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


(1) 民事信托一般是他益目的的,在于维护家族利益,受益人范围比较广,可以是自己,还可以是家族成员。看看高小琴设立的香港信托,为自己,为妹妹的子女,都有。而商事信托就没有这样广泛,一般是自益性的,也就是说,我是委托人,我也是受益人。


(2)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机构。在美国,通常都是亲朋好友、银行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富管理公司等,非常宽泛。但是,商事信托就不同了,受托人必须是非常单一的信托机构。


(3)民事信托的发起人通常都是那个委托人,他想设立信托,非常私隐,于是,他就来个信托契约,找个律师或会计师搭建信托架构,从而就可以设立信托了。而商事信托得有信托公司发起,整合集资,搞搞经营、管理、处置和分配。所以,民事信托就主要是税收筹划、财富传承、资产保全,还有慈善捐赠等等的目的,而商事信托就是为了钱生钱,说句很in的话,就是 “互联网+下的大数据融资”。


(4)我在乔布斯理财系列的文章里,介绍了很多美国信托,各种花样,多的很。大家除了发现美国信托特别复杂之外,还有一个特别的印象,就是 “私人定制”。 “私人定制”和非常个性化的契约合同,是民事信托非常突出的一个特点。所以,我们才会看到,高小琴的香港信托,是高度个性化,高度定制化,高度又高度的量身定做的,绝对是用来满足高小琴和高小凤,以及所有子女的成长、教育、娱乐、生活、家庭的私人定制产品,打造高端、大气、上档次的一流品质生活的利器。因此,每一份民事信托,最典型的就是我们常常称作的家族信托,其合同契约都是量身定做的,不可能有第二份,也不会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契约范本,如商事信托那样的固定模板,套个PPT模板,就是TPP的包装。


 三、 聊聊英美法系的信托

高小琴设立的信托,各位,不要忘了,这个信托在香港。香港法律制度本质上属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当然是英国和美国了。英美法系的特点是法律由判例、规定、条例和单行法一系列的法规组成。香港信托法主要在1934年开始成文,非常之早。根据目前我们能看到的法规条目,主要有1934年制订的《信托法例》、《受托人条例》和1970年制订的《财产恒继及收益累计条例》。


由此来看,是不是高小琴的香港信托基金要受上述几个法律法例的约束和解释了吗?远远木有这么简单。


原因是,香港上述法条太老了,人们忍无可忍,怨声载道。


于是,香港立法会在2013年底颁布实施了新的《信托法》,一部革命性的法律应运而生,一个划时代的法律闪亮登场,它让委托人的角色更加灵活。


香港真是香港,法制的发展果然进步。新的《信托法》涵盖保险权益权力、委托权力、特许经营投资能力,规定了反强制继承权规则,使得香港信托具有国际一流的竞争能力、高度又高度的灵活性、透明又透明的权责归属,订制又订制的个性化特点。这是最好的信托,这是最好设立信托的时期。所以,我们现在到处能看到人们津津乐道的邵逸夫家族信托、梅艳芳家族信托、李锦记家族信托等等,都是那个时代的产物。


香港信托既然是典型的英美法系信托,那么,大陆出身的高小琴设立的香港信托就具有英美法系的典型特征:


(1)信托财产具有双重所有权,委托人高小琴拥有普通法规定的所有权,高小琴的受托人,那个叉叉叉机构或某人,拥有衡平法规定的所有权。


(2)香港信托法具有美国信托法完善的法理基础和法律制度,对于信托设立的规定是非常保守而细节的,特别是有禁止委托人,就是那位山水集团的高小琴,设立有目的的信托。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以受托人为中心的架构。在这一点上,其法制的完善,为高小琴的香港信托的目的性,设置了一道乌云啊。


(3)高小琴设立的香港信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受托人一般不是我们通常在大陆理解的信托公司或经营性的信托机构。高小琴的香港信托,如同千千万万个美国信托一样,她的受托人要么是其非常信赖的亲密朋友,他是谁呢?这样真的是可以拍续集的呀;要么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又是哪家呢;要么就是律师事务所,是不是很想知道呢?是的,我也很想知道。这就是香港和美国民事信托的非常明显的特征,其受托人不是信托公司。而更加潮流的是,现在香港和美国,越来越多的民事信托,其受托人是很有竞争力的家族办公室了。


(4)香港,有时候被大家称作 “避税港”,这是有道理的。在香港,我们常常也会设立一些壳公司,用来从事针对性的商业活动。所以,就有了 “离岸信托”和 “在岸信托”的说法。高小琴设立的信托到底是离岸还是在岸呢,这个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无论哪一样,都能实现其国际化、全球化的资产配置需求。


四、CRS 反避税震荡下高小琴的信托风雨飘摇

高小琴千算万算,少了一算。不要忘了,2017年1月1日起,全球税收的游戏规则改变了,一个新的税收筹划和反避税的时代拉开帷幕。


面对世界经合组织OECD自从2014年推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的推出,全球有跨境资产配置和投资的高净值人士立刻警觉起来,一个颠覆以前所有税务筹划方式、法律结构搭建、财务信息隐匿和税务身份认定的时代来到。


CRS在2017年1月1日相继在香港、瑞士等地落地实施后,人们发现,在跨境资产配置中,税务筹划成为一切财务计划和法律结构的焦点和基础。缺少税务筹划的重要部分,跨境资产配置的任何搭建方式和结构性调整都是徒劳。缺少税务筹划的优先考虑,跨境资产将面临裸奔时代。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一个以反避税为直接目标的全球行动方案,让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税务筹划在全球化资产配置中的绝对地位。


高小琴面对CRS该何去何从呢?其香港信托基金在CRS面前,是否还能做到 “船要行的快,面对风浪也要捱的住”呢?


自2017年1月1日起,香港启动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工作的相关程序。香港作为国人海外资产转移最受欢迎的目的地,CRS的实施无疑会给许多在港拥有金融账户的中国大陆投资者和相关企业敲响警钟。CRS正式实施后,国内投资者在港金融账户信息将会被披露,在港金融资产将迎来“裸奔”时代。


然而,离岸信托的设立,特别是资债类信托,成为人们以为的救命稻草来应对CRS,成为目前很多财富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推荐性建议。

高小琴就是如此。

可是,众所周知,信托架构在香港、美国和英国的法律法规已经非常完善和多样。在吸取了美国FATCA法案下对世界上信托架构最多样类型的申报机制和分类经验后, CRS同样有专门针对信托架构的申报机制。在OECD公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操作手册》的第二部分的第6章,就以大量篇幅来阐释信托在CRS实施时如何界定是金融账户FI,还是非金融实体账户NFE,并对实际控权人有非常详尽的判定原则。同理,香港在2016年6月22日通过新《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后,也发现人们会选择信托规避CRS。于是,香港税务局于2016年9月9日发布《金融机构进一步操作指南》,专门在第17章,对信托作出穿透申报的决定。


穿透申报!也就是说,高小琴所设立的信托,将会面临香港穿透申报的现实!


香港作为全球贸易自由港和国际金融中心,始终走在打击跨境避税逃税的最前沿。我在2017年2月8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访谈时表示,如果说中国大陆在全球反避税金融财务信息交换CRS中打响了一枪,那么,香港就是实实在在的打响了第一枪。香港是目前实施CRS较为严格的地区,且起步较早,各项配套立法已趋近完善,走在世界前沿。


一般而言,国际条约对一国或地区的适用需要经过该国或地区的立法机关批准,并以转换为国内法的方式实施。在立法方面,香港也是很早便开始做各项准备工作,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CRS顺利推行所需的法律进程。所以,我把香港版CRS定义为:香港在CRS反避税行动中充当国际先锋角色。

 

事实上,香港在2014年由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发布的《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中已明确表示,“香港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且合作的一员,有责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清楚表明对新国际标准的承诺”。

 

经过2015年4月至6月向香港民众征求意见后,香港政府于2016年1月8日向立法会提交了条例草案,有关条例草案于2016年6月22日获香港立法会通过。2016年6月30香港特首梁振英签署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为进行自动交换数据订立了法律框架。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香港金融机构会依照CRS这一全球统一标准,开始收集非香港税收居民和公司在港金融账户信息并陆续上报至香港税务机关。香港税务局将从2018年开始,跟与之相匹配的其他CRS参与国(地区)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2017年3月16日,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及修订议程,专门讨论落实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最新情况,立法会随即发布文件,承诺将全面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涉税信息交换扩大至所有承诺实施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香港历史上最大规模CRS税务情报交换政策出台。这是划时代的一次会议,这是香港彻底成为全球反避税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国际先锋模范角色的一次转折性的会议!香港CRS,将彻底让所有在香港的国际金融财务账户信息进入名副其实的裸奔时代!

 

面对国际化大趋势和香港本地的短板,香港立法会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划时代的建议决议,彻底颠覆外界的观望态度,就香港的“ 申报税务管辖区” 名单, 除了现时已在名单上的两个税务管辖区(即日本和英国)的基础上,一次性加入71 个准伙伴及一个确认伙伴(即韩国),并由2017年7月1日起生效。香港立法会上述建议拟由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意即所有财务机构由该日起有责任识辨74 个税务管辖区( 即72 个新增税务管辖区连同日本和英国)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账户, 并就该等帐户收集资料。


香港立法会的最新建议决议,无疑是一颗极其重磅的炸弹。特别是此次修订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中,第一次书面白纸黑字,“中国大陆”赫然在列,再次印证我从2016年11月以来就不断发布的有关香港CRS的系列研究文章的趋势判断(请见《香港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申报准则CRS中的国际反避税先锋角色》(系列1-4))和《第一财经日报》2017年2月8日对我的访谈《香港版CRS:内地富人的“裸奔”时代》,以及还有十多篇有关香港CRS的专门研究文章。


香港和中国大陆税收情报交换铁定事实,彻底打破一些观望人士和侥幸心理的最后稻草,税收情报交换蓄势待发,在香港的大陆高净值人士资产配置进入完全透明的全面“裸奔”时代。


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动交换信息的金融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等。所有在香港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都是被交换的对象。就交换的信息内容而言,会被交换的大陆投资者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TIN、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而会被交换的账户信息则包括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现金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和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的总款额。其中涉及的金融账户则包括:托管账户、存款账户、现金价值的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等。

 

同时,从目前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只要在香港拥有金融资产的非香港税务居民都是申报的对象。举例来说,如果以中国大陆身份在香港开设个人银行账户、购买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合同、建立香港离岸信托、实体账户或投资账户,基本上都会进入尽职审查程序,甚至复核审查程序和特别审查程序,从而成为香港金融财务账户在CRS中的资料交换对象,其所有账户信息将会在中国税务总局收到后进行中国境内的尽职调查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在CRS信息交换中,取消了如瑞士等国家的平稳过渡条款,香港政府不会把税务主动申报或税务特赦作为金融财务账户资料交换的前提。即使交换的伙伴协议国家或税务管辖区没有特赦条款,比如香港金融机构的客户是中国大陆籍人士,一旦因为资料交换,香港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的中国大陆籍客户为此遭受牢狱之灾或逃避缴纳税款罪,香港仍然会与对方交换资料。

总结

待到中国CRS正式落地,拥有香港金融账户的跨境富人的金融资产也将正式迎来“裸奔”时代。那时候,高小琴的香港信托是不是会以 “人民的名义”被穿透呢?那时候,高小琴的香港信托能躲得过CRS的风浪吗?


我们拭目以待,吃瓜群众搬个小板凳,继续观看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续集。



超级链接《超级大风暴降临!中国人的海外财富即将裸泳 该如何应对CRS?》

1.富人的海外资产做好裸泳的准备

从今年开始去银行开户,会要求在表格上声明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中国在2014年9月决定将加入“共同(税务)申报准则”,也就是CRS。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所谓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


2018年12月31日前,将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中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究竟什么是CRS呢?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简称,中文名称为共同申报准则。是自动资讯交换中的资讯标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设立的。其资讯交换的基础是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公约,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若二国均已签署共同申报准则,需主动提供二国税务居民的账务资料以供对方的税务机关交换,因此可以避免借由离岸银行账户避税的问题。


总结一下,这是一个避免海外逃税的系统。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中国有很多富人拿的都是海外身份,在中国敛财,财富却大量转移到境外。


比如很多人移民加拿大,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但加拿大税务部门并不知道他们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于是中国根据CRS就可以把这个人在中国的财务状况交给加拿大的税务部门,而这也不是白给,因为作为交换,加拿大将把许多中国人在加拿大的金融账户信息交给中国税务部门。

中国税务部门把加拿大的这些数据和国内的数据一对比,问题就出来了。


比如刘某是Y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利用加拿大的多个银行账户,收取境外服务款项近2200万元,隐匿巨额收入不申报纳税。具体细节如下:刘某以Y公司的名义,与3家日本公司签订过软件开发和技术维护服务协议。Y公司的服务收入既通过公司的基本账户收取,也通过刘某的加拿大银行账户收取。据税务部门调查,在这2200万元中,Y公司通过基本账户收取的款项900万元正常纳税,而通过刘某加拿大银行账户收取的款项1300万元却隐匿逃避税。税务部门要求刘某解释其个人账户收款的性质及来源,刘某称有关收款是自己取得的劳务报酬,但拿不出任何证据。最终,刘某承认其个人账户收款是Y公司的服务收入,税务部门对其追缴税款上百万元。


2.即将裸泳的资产规模有多大?每年1万亿美元左右

通过CRS,很多中国富人的海外资产都要暴露在中国税务部门的眼皮底下。这些资产的规模可能有多大呢?


据国际反洗黑钱智库全球金融诚信组织的研究报告,(如下图所示)在2000至2011年间共有约3.75万亿美元的非法现金流流出中国,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贪腐收入。


中国现在外流的非法现金流对GDP的占比已超过了10%,每年在中国大陆,香港,英属维京群岛之间通过转手套利和贸易作假渠道流动的非法现金流高达1万亿美元之巨。


腐败和寻租收入逃离中国后变成海外热钱又再进入利率黑市套利(外资者,很多实非外资也),如此循环往复。

(在2000至2011年间共有约3.75万亿美元的非法现金流流出中国)

(非法现金流主要通过虚假贸易进出中国)

  (中国最大的投资来源地居然是香港和英属维京群岛这两个弹丸之地,中国的外资相当部分是出境漂白的内资)


3.哪些人的资产要裸泳

CRS一旦全面展开,每年在中国,香港,英属维京群岛之间通过虚假贸易等手段流动的1万亿美元将无处遁形。试想一下以下八种类型,或许有一款适合你:


第一类:已移民的中国人

你是中国人,如果您已获取了他国绿卡或者获得了他国护照,那么恭喜您中了CRS大奖。中国高净值人士比较喜欢移民美国、澳洲、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国家,这些国家本身都要求税务居民每年都要将全球资产披露,并且每年还要进行税务申报。但中国移民大多低调,不习惯全面申报资产,更没有如实向移民国家交所得税。


那么,根据CRS协议内容:您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这些移民国!你将有可能在移民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类:在海外配置金融资产的人

你是中国人,不管您是否移民,您在境外(包括香港)有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等)。您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您所持有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税务局。


举个例来说,如果您是有大陆身份证的人,您在香港花旗银行存款500万,那么香港花旗银行就会把您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您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


大陆有关部门可能会要你回答下面几个问题: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请问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呢?是合法出境吗?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合法纳税了吗?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前面的问题无论是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三类: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你是中国人,但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并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那么,这类企业可能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壳公司),那么恭喜您中了CRS大奖。


最为典型的就是许多中国富人喜欢在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等,这次CRS标准的实施,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您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过去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只怕是很困难了。


第四类: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你是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您没有移民,但您境外藏了不少钱,那么后果就有些严重了,因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我国刑法有个罪名是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准备的,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如果您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并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对不起,基本都够罪。(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类:在海外买了大额人寿保单

近几年来很多富人为了应对人民币贬值,想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在此种情况下,很多人都选择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我们知道香港也是CRS签约地区,香港立法机构已在今年6月30号出台了《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中国富人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披露给中国税务局,这个披露不是说2017年新买的保单才披露,而是说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这个可能是中国富人不希望看到的局面。


第六类: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等,可惜的是大部分家族信托法域都成为这次CRS签约国,而且,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过是信托机构)、受益人,基本上各方当事人都在披露范围之列。所以,江湖上传言说家族信托持有的金融财产能绕过CRS的实施,显然是不现实的。


第七类: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许多富豪的海外收入是源于他们做国际贸易赚的钱,运营模式是老板们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大多会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就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的优惠。


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老板们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这不可是小数目),那么在中国税务局稽查的时候,就会查到其实这些钱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而是老板们在境外直接从自己公司分红所获得的收入。


那这下问题就大了,因为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另外,还有著名的中国税务总局698号文、82号文等等,都将中国老板在境外设立的部分企业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


意思是说你的企业虽然开在海外,但按规定也应该向中国政府缴纳25%企业所得税,可我们这些老板大多都没主动申报,可见,这次CRS全球同步执行,对福建、广东、山东、上海、深圳等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真是最大危机了,因为一旦查询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的是个人所得税补缴的问题,更重要的他们在境外设立公司还有25%企业所得税问题,过去可能长达十年都没交过内地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是40%呀,想想都头大!


第八类:金融财富机构从业人员

如果您是金融机构与私人财富管理相关的从业人员,CRS可能带来您事业的新挑战。这次CRS实施要影响到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银行客户经理、保险公司代理人、信托机构财富顾问、境外投资理财人员、从事家族办公室人员、境内外税务师等等。


一方面,由于CRS实施显然会带来客户资产配置地域及类型的改变,对有些行业有所冲击,客户一定要考虑将原来既有金融资产要不要改换财产类型,而且还会对将来的海外资产配置有所顾虑,最起码客户是需要对资金收入合法化、换汇出境合法化、纳税义务完成合法化都做好准备才敢作境外资产配置的;


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执行细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面临被机构询问其服务客户的情况,同时也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因为CRS标准规定,如果金融从业人员诱导客户作虚假陈述或是欺骗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未如实陈述,不仅面临罚款,还有可能被刑事起诉坐牢)。


4.今年1月开始执行CRS,外储跌破3万亿大关,有何深意?

今年1月中国外储跌破了“3万亿”美元这样一个关键水平,在这个节点上中国开始执行CRS,一切难道只是巧合吗?让我们来看下面的数据图:

如上数据图所示,权威金融研究机构:国际金融研究所(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的最新数据,2016年中国资金外逃总额高达7250亿美元。也许看惯了不靠谱的标题党的诸位,认为这资金外逃都是外国人热钱回流美国造成的,其实并不全是。


如下面的数据图所示,据权威中国数据咨询公司CEIC的数据,外国人热钱流出的速度一直在减慢,而中国人自己的钱外流的速度却越来越快。眼下,资金外逃的不是外国人热钱,而主要是中国人自己的钱。


明白了吗?所以这时候执行CRS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中国人自己的钱外流出去的速度。而且这样做,又不是关闭资本账户,而是执行国际通行的税务申报准则,通过这种方式稳定人民币汇率让欧美国家难以指责。

站住,别跑,举起手来,缴枪不杀。CRS超级大风暴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CRS即将来袭,财富人士如何应对?




CRS即将大规模生效,中国将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其在海外的资产将不再隐蔽,并且极有可能被各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管理财富,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CRS和我有关吗?





中国人拥有境内账户,无关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国的金融机构没有义务把中国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传递给中国税务机关。

 

中国人拥有境外账户,有关


 对于中国人来说,如果你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开有银行账户, 不论账户是在你个人名下,还是你开立的公司账户(老账户在25万美金以上),中国税务机关都会定期自动收到账户的信息。 

 

"外国人"拥有境内账户有关


如果你有其它国家的绿卡或公民身份,甚至只是因为长期居住或工作被定义为税务居民,则中国和对方国家(如果有签协议的话)会互相交换和你有关的账户信息。 


中国个人税收居民A在澳大利亚开立了银行账户a,澳大利亚税收居民B在中国开立了银行账户b。

则a账户的相关信息将由澳大利亚金融机构报送至当地税务机关,并由后者提供给中国税务当局;同理,中国税务当局也会将b账户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澳大利亚的税务机关,由此实现信息互换。




CRS基本内容




按照目前安排,我国的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标准”要求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





关键时间点




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2017年1月1日

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

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的尽职调查。


2018年6月30日

完成首次向税务机构的信息报送。


2018年**0日

完成首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2018年12月31日

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谁要负责申报?




>>> 需履行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

(三)期货公司;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五)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信托公司;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机构。

 

>>> 哪些账户要申报


涉及尽职调查的金融账户

(一)存款账户;

(二)托管账户;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账户。

 

并非只有存款账户才是需申报的金融账户,其他如证券经纪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集合理财产品等托管账户,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等在内的其他账户,都属于需申报的金融账户范畴。

 

>>> 哪些人的账户要申报


非居民金融账户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的,视为本办法所称非居民。

 

受影响的不仅是那些有钱老外?

这个“中国版CRS”主要面向的是老外,但并非与我们无关。

 

一方面,近年有许多中国公民移居海外,持有国外绿卡或者拿着外国护照但又在中国工作、生活的人士也不少。这些人中,不乏身家丰厚利用海外账户进行逃避税的。


另一方面,如果一名中国公民转移财产到境外,在境外拥有金融资产,也同样会被实施CRS的国家的金融机构视为非居民金融账户,其账户信息也将会被收集、报送,未来将会交换给我国的税务总局,最终实现我国与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何小姐已取得加拿大国籍,并在香港开立了银行账户,但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惯性居住,其主要社会关系位于中国境内,且全部收入均来源于中国。

上述情况下,虽然何小姐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但其因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则理论上香港税务当局仍应将相关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税务机关。







哪些信息需要交换




涉及尽职调查需要交换的信息


姓名、地址、税务居民所在地、账号、税务登记号码(TIN)、年末账户余额和价值、利息、股息

买卖金融资产的收益、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的名称等。

 




哪些地区进行交互





信息交换的管辖区

其中包含众多投资者熟悉的离岸地以及欧洲国家和地区:百慕大、BVI、开曼群岛、塞舌尔、卢森堡、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香港、澳门等。




CRS应对思路






一、由于多边自动情报交换,拥有海外资产的高净值人士必须要考虑其税务遵从的问题。


高净值人士税务筹划的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的筹划。在很多情况下,更重要的因素是纳税人实际居住的地点和居住时间。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专业人士的税务筹划必不可少。

 

二、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品类。


CRS涉及的情报主要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交的“金融资产”,所以如果持有资产是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就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品类了。

 

三、如果有心在香港及其他海外地区开立境外银行账户,建议尽快开始操作。


2017年1月1日起,开立境外账户很可能会提供自我税务声明、收入证明等更为繁琐的资料,相关手续也会更加严格。各国、各地区CRS执行细则目前现在尚未全部出台,具体要求需参阅各国、各地区实施细则。

 

四、海外现在已经有账户的,尽量将每个账户金额减少到100万美金以下。

 

五、利用信托、基金、保险、投资机构等多种资产配置来分散资产的持仓。

 

六、非居民设立国内家族信托。

非中国居民在中国有大量资金的,可在2017年1月1日前设立家族信托。这对于非居民委托人来说是设立了离岸信托,实现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

但由于透明度的提高,要想实现真正的保全,必需提高合规的水平,保证资产注入的有效性,这样在碰上跨国司法冲突的时候,委托人的权益才能在最大的程度上得以保证。

 

结语

在新的透明体系下,原来可以马虎的地方,也就是可以被当做隐私可以遮掩的地方,现在都将被曝光,被接受税务局、婚内诉讼、债权人等多重的挑战。


虽然说 CRS 的规则并不会直接造成数据的公开,但信息化已经让税务、银行、司法、公安各个部门全部可以花很少的力气拿到很多的信息,在一个全透明或者至少半透明的时代,如何保证客户的资产结构的抗风险能力是问题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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