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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福建这些地方要征地啦!涉及福州、厦门、宁德!

东南网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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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这些地方要征地啦!

涉及福州、厦门、宁德这些地方!



近日,福建省政府发布一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宁县坑底乡至联八线(后西溪村)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寿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寿宁县坑底乡至联八线(后西溪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寿政综〔2018〕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寿宁县境内农用地31.7507公顷(其中耕地7.8761公顷)、未利用地0.35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寿宁县大安乡伏际村水田2.0911公顷、旱地0.7312公顷、林地8.9582公顷、其他农用地0.921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19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67公顷、其他土地0.0376公顷、未利用土地0.0094公顷,后西溪村水田1.5154公顷、旱地0.6763公顷、林地3.296公顷、其他农用地0.73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49公顷,溪潭村水田0.924公顷、旱地0.1116公顷、园地0.0968公顷、林地1.5243公顷、其他农用地0.3305公顷、未利用土地0.2536公顷,坑底乡坑底村水田1.6275公顷、旱地0.199公顷、园地0.4153公顷、林地6.817公顷、其他农用地0.77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47公顷、未利用土地0.058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9774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451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3.429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寿宁县坑底乡至联八线(后西溪村)公路建设用地。

  二、寿宁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寿宁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寿宁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的批复


永泰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8〕472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泰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00.0712公顷(其中耕地57.2862公顷)、建设用地7.0478公顷、未利用地2.2695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1438公顷、未利用地8.094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20.6269公顷,由永泰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永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永泰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福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要求报自然资源部。

  五、永泰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督促项目用地单位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六、永泰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2018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州市等2市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自然资函〔2018〕419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核减申报用地450.9485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450.9481公顷,农用地359.0076公顷(含耕地233.815公顷)。同意将农用地351.4836公顷(含耕地228.9147公顷)、未利用地90.01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建设用地109.0636公顷;其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74.5577公顷,使用国有土地76.003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城市建设用地550.5609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441.4973公顷(批准用地情况见附件)。

  二、福州市要依据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具体用地位置。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用于城市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服、工矿仓储、住宅等建设。

  三、福州市要严格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及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征地前期有关程序,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依法批准同意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到补偿费用、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切实提高供地率和土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有关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六、福州市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和征地实施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并及时将供地结果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附件:福州市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情况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2018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州市等2市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自然资函〔2018〕419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同意将农用地51.5公顷(含耕地39.4公顷)、未利用地18.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建设用地52.35公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2.2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城市建设用地122.2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69.93公顷(批准用地情况见附件)。

  二、厦门市要依据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具体用地位置。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用于城市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服、工矿仓储、住宅等建设。

  三、厦门市要严格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及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征地前期有关程序,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依法批准同意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到补偿费用、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切实提高供地率和土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有关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六、厦门市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和征地实施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并及时将供地结果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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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网综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等

编辑:林闻 陈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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