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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10月25日发票管理系统重大升级!系统升级后这15种费用发票千万不能再报销了!


注意!关于发票最近有个重要消息,也是全国范围的!就是月底前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将会出现重大升级,各省市已全部发布公告,系统升级后会计收到不合规的发票,要立即退还,否则损失还是由自己承担。


各省市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重大升级

月底前全部完成


北京市地区将于: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1日24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足额发票,以保证停机期间有票可开;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联网开启(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0时至10月31日8时30分,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请纳税人结合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2日0时至2019年10月25日0时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保在系统升级暂停办理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4日20:00至10月29日24: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8:00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4日20:00前联网开启税控开票系统,同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6日0时至2019年11月1日8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增值税发票,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软件,软件将自动同步相关开票参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00:00至10月30日8:00停机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为不影响您停机期间的正常开票,请务必于10月24日前完成发票申领的业务,并于24日前完成发票网上发售的下载。



由于篇幅有限,各省份无法一一呈现。大家看完文章一定要去本地税局网站去看一下通告,错开办税时间,提前去申领下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与1.0版相比

变在哪?


变化之一: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是现有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升级版,合并了发票查验平台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部分功能,在原有基础上更改与新增了一些功能,并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更名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登陆界面如下图:



变化之二: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发票下载、档案信息维护等功能。相比1.0版它新增了如下功能:


1、抵扣勾选增加确认签名操作


申报期内使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进行抵扣申请,并在抵扣申请处理完成后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完成签名确认后可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



抵扣勾选应在签名确认前,确认签名应在申报期内,请关注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截止日期。每个属期内支持多次签名确认、撤销签名(未完成申报之前)等操作。


2、抵扣勾选可以撤销


勾选状态选择“已勾选”,在查询条件区,选择勾选日期的范围,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勾选的发票。



对查询出的已勾选发票,选中一张勾选标志为“已勾选”的发票,可取消第一列的勾选状态,实现对前次勾选操作的撤销处理(处理完成该发票,该发票就转变为未勾选状态)。



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撤销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撤销勾选信息对话框如下:



确认信息无误点击“确定”按钮,保存修改,即可实现发票的撤销勾选。抵扣勾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抵扣税额或不抵扣。


3、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和查询


该功能主要向用户提供出口转内销发票的“抵扣勾选”和“不抵扣勾选”,进入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页面,默认显示页面内容:“出口转内销抵扣勾选”和“出口转内销不抵扣勾选”,可通过点击“出口转内销抵扣勾选”和“出口转内销不抵扣勾选”按钮进行页面切换。


点选“出口转内销发票查询”,并且输入相应查询条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可查询出口转内销发票明细。



4、增值税发票全生命周期展示


查看明细信息处可查看发票全生命周期展示,详见下图。



5、注销勾选


对于有需要注销勾选的企业,首页新增了注销勾选按钮。注销勾选后可在所属期所在自然月进行确认签名(正常是次月才可进行确认签名)。注销勾选后还可撤销注销勾选。


进入首页,可看到注销勾选按钮的,即可进行注销勾选操作。 6、发票下载


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申请并下载本企业开具的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本功能模块包含发票下载、发票查询等功能。



下载申请查询根据需要填写申请日期、发票类型、进项或销项,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发票下载申请的处理进度,如下图所示:



想要提前获取更多的最新消息,请您持续关注税来税往微信公众号推送的相关信息。


注意!

这15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


情形一

● 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内容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情形二

● 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内容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情形三

● 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 -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情形四


●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内容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情形五

● 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内容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情形六

● 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内容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情形七

● 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内容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情形八


● 未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内容简介

● 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情形九

●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内容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 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 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 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情形十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内容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情形十一

● 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内容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8] 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情形十二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内容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情形十三

● 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内容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十四

● 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内容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十五

●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规定信息


内容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注:“金三系统”的强大,大家早就有目共睹,而随着发票管理的逐渐完善,企业的一举一动更是暴露在税局的法眼之下,因此,千万别拿发票开玩笑。发票报销更要注意,很可能一个小小的瑕疵就引发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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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务大讲堂、财务第一教室、税来税往、各省市税务局、广东税务、北京税务、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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