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为“管理员”,发票必须退回?税局刚明确!即日起,发票开具就按这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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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朋友留言:给某客户开了12张发票,全部被退回,理由竟是开票人是管理员。
PART.01
突发!
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
我们先来看看税法上的规定:
文件中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开票人。
同时,该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票填写内容要齐全、真实。
何为内容真实?简单说:谁开票,写谁名。
那收到开票人为管理员的发票,能报销吗?要不要退回?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购买方拒收发票的情形中不包括:开票人是管理员。
有些人看到这,开始晕了,说了半天了,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管理员?
在这我只能说,
销货方:“开票人可不可以填管理员?” 答:“不可以!”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开票内容必须齐全、真实。
购货方:“收到开票人是管理员的发票,可以报销入账吗?” 答:“可以!”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购买方拒收发票的情形中没有规定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
这个其实也好理解,购买方无法判断开票人的真实性,总不能每收到一张发票就要看眼身份证吧,退一万步讲,说不定还真有一个叫管理员的人在当财务开票呢。
其实,也不用为了这个问题庸人自扰,销售方谁开票就填谁的名就行,正当业务怕什么?对于不正规的违法的业务,即使你填了管理员,税务局也有的是法子找到你。
对于购买方更不用担心了,只要发票内容真实,该入账的入账,该抵扣的抵扣。
建议销售方,为了避免被退票的风险,还是规规矩矩填写开票人。PART.02
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
发票必须退回?
近日,广东省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
税法上对收款人、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能为同一人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复核人和开票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要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
之前,河南税务局也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答复:
因此,税法上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必须是同一人。
回到实务中,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
建议:有条件的公司还是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设立发票的复核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虚开发票,更要杜绝徇私舞弊导致的虚开发票。PART.03
会计收到这12种发票
不能报销!一律退回!
注意了!会计收到这12种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退回!
1、没有交易,完全虚开的发票
2、有交易,但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
3、发票不是由销售方开具,而是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4、过期、失效或换版的发票
5、发票抬头填写不规范
6、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发票清单是自行用A4纸打印
8、发票品名笼统
9、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错误的
10、发票税率选择错误
比如销售货物,却把税率选为6%,这属于不合规发票,退回重开。
11、发票盖章不规范
12、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
以下信息为备注栏必备信息,备注栏缺失的,退回重开!
PART.04
收藏!这43种情况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短视频打卡:发票上“免税”、“不征税”、“0%”、“*”、“***” 有什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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