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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新湘评论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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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共党史教研部课题组

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指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政绩观是领导干部对政绩的看法和观念的总和,对领导干部干事创业有着强烈的导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当干部就要干事,就要创造业绩,否则是立不住的。创造业绩,必须解决好为谁创造业绩、创造什么样的业绩、怎样创造业绩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好政绩观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做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然而,从近年来全国各地查处的各类案件、曝出的一些问题来看,还有部分领导干部对“为谁创造业绩、创造什么样的业绩、怎样创造业绩”这一根本问题产生认知错位。这不仅影响工作效率和成果,严重的还会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削弱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破坏党群干群关系。

当前不良政绩观的具体表现。不良政绩观在不同时期往往有不同表现。当前,不良政绩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其一,部分领导干部将“大”和“快”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个别国有企业不顾自身规模和能力,盲目承接一些超大规模的工程;个别地方政府未经充分论证,匆匆上马一些与群众现实生活脱节的项目;个别干部一味追求经济的粗放式增长,忽视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建设。其二,部分领导干部想在短期内出成绩,便将主要精力放在出“显绩”上。有的地方在经济发展中轻视生态保护,吃祖宗饭砸子孙碗;有的只看招商数据而不注重营商环境;有的国有企业盲目扩张,只重视企业规模的增长,不愿在科技攻关、培育核心竞争力方面下苦功夫。其三,部分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追求“账面美观”,为经济发展数据“注水”,甚至造假。有的直接或间接向统计部门施压,要求将GDP做大、做醒目,以此来标榜自身发展成果。

消极怠惰,敷衍塞责。其一,缺乏主观能动性。面对中央和上级部门作出的重要部署、下发的政策文件,不是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和行动贯彻落实,而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群众需求选择性“失聪”“失明”,更有甚者,堵塞民意渠道。热衷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点水式、嫌贫爱富式、游山玩水式调研。其二,缺乏担当精神。面对急难险重任务,缺乏“挑大梁”的勇气和能力、责任和担当,在危机面前束手无策、在困难面前畏葸不前、在风险面前掩耳盗铃、在重压面前粉饰太平。

重视上级评价,忽视群众感受。其一,一些领导干部把上级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轻视工作的实际效果、漠视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有的错误地认为,政绩是做给上级看的,只有上级认可的,才是政绩。持此类观点的人,在追求政绩的过程中,往往不是把劲使在为广大群众办实事、谋实利上,而是两眼朝上看,上级不说的不做,上级不表态的不敢干,唯上不唯实。其二,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有位就是有为”,政绩的最终表现,在于自己能否受到提拔重用。更有甚者认为,政绩是说出来的,不是干出来的。即政绩有没有、是大是小,完全取决于上级的评价和同级的评说。持此类观点者,在追求自己所谓的政绩时,很难把精力放在踏实干事上,而是谋求上级领导的“重视”和同级同事的“赞赏”上。


当前不良政绩观产生的原因分析。影响领导干部政绩观的主客观因素是多方面的。党性修养不够、自身能力有待提升、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不完备等,都是造成领导干部不良政绩观产生的重要因素。

从本质根源看,部分领导干部党性不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说到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部分领导干部之所以会在政绩观上出现迷雾,从本质上看,根源在于党性不强,理想信念不坚定。其一,宗旨意识淡薄。某些领导干部脱离群众,服务意识淡薄,陶醉于主观臆想的所谓“政绩”,劳民伤财,后患无穷。其二,权力观、价值观、利益观错位。一些人“官本位”思想严重,把当官、升官作为人生最高追求,而不是把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作为最大政绩;一些人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浓厚,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不是首先从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出发,而是先替个人打算、看重个人得失;一些人对上级的政策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对自己有利的工作雷厉风行地开展,对自己无利或利少的事项则束之高阁,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三,群众观念淡漠。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搞清楚、弄明白“为谁创造业绩”的问题,偏离群众路线,与群众有隔阂,不会、不敢也不愿做群众工作。

从主观因素看,部分领导干部干事创业能力不足。能力不足的问题,当前仍存在于部分领导干部身上。其一,对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认识不深刻,对唯物辩证法的运用还不纯熟。要回答好“创造什么样的业绩、怎样创造业绩”的问题,需要全面辩证地思考问题,妥善处理好稳和进、立和破、虚和实、标和本、近和远等重要关系。然而,部分领导干部一味追求“显绩”而忽略“潜绩”,只做“显功”而不做“潜功”,显然缺乏系统思维、战略思维和辩证思维。其二,路径依赖、惯性思维严重。新时代以来,伴随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广大领导干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然而,部分领导干部路径依赖、惯性思维严重,在谋划推进工作时,必然会出现因循守旧、封闭僵化、轻重失调等情况。其三,调查研究能力有待提高。深入了解实际、调查研究,真正掌握全面、真实、丰富、生动的第一手材料,是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然而,部分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了解实情,违背规律办事、突破规矩做事,当然不可能创造真实政绩。

从客观因素看,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有待健全。党的十八大以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不断优化升级,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一,绩效考核机制不健全。在考核内容上,部分地区还保留着“唯GDP论”等观念,只重数量而轻视质量,只看当下而不管长远,这在客观上容易刺激追求“短平快”业绩的冲动。在考评方式上,偏重考察结果而忽视过程,只有周期性考察而缺乏动态性考察。其二,容错纠错机制覆盖不到位。领导干部在掌握权力、肩负责任的同时,也必然承担着一定风险。由于容错纠错机制并不健全,部分领导干部担心因决策失误、举措失当、政策失效,而被追责问责,故消极“躺平”。其三,干部任期制度不完善,特别是一些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调动过于频繁。涉及到很多周期长、见效慢、回报率低的重大工程和民生事业,都需要主要领导干部拍板决策、推动落实。如果主要领导干部调整过于频繁,或多或少会影响工作的推进力度,进而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不重视“群众评价”,只重视“领导认可”,热衷“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关于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对策建议。不良政绩观,不仅影响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事业的顺利发展,也影响领导干部的健康成长,给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带来严重危害。对于当前这些表现形式各异的不良政绩观,必须有针对性地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予以克服和纠治。

加强教育,强化党性锻炼。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领导干部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第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纳入干部教育,以党的思想路线教育来培养真抓实干的政绩观,以党的初心使命教育来涵养为民造福的政绩观。第二,加强根本立场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我们谋划推进工作,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第三,加强群众路线教育。教育领导干部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以人民群众为师,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使自身工作和群众需求有效衔接,努力为民造福。

增强本领,提升干事创业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领导干部要增强八大本领,即: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增强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指出要提高七种能力,即: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落实能力。“八大本领”“七种能力”,是广大领导干部落实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过程中必须掌握的本领能力。

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依法用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按规律办事、按规矩做事,是党员干部必须坚守的原则。”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规律,法律是最大最重要的规矩。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思维、不触法律红线,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用权,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强化同级人大监督、完善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重视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机关的作用。

完善体制机制,为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提供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第一,完善政绩考核机制。完善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要在“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的基本原则之下,对领导干部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价值观念等作全面考察,对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工作成果作全面评估。与此同时,还要完善绩效考核方式,将年度考察和任务考察相结合,将内部考评和群众考评相结合,实施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此外,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发电子政绩考核系统,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动态管理。第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与终身追责机制。在实际工作当中,应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让领导干部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同时,对重大项目实行终身责任制,防范“政绩”变“劣绩”。第三,完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制度。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宜调动或调整过于频繁。避免领导干部因急于出成绩而搞一些短期行为,也避免因人事变动、新官不理旧账而出现重大工程项目烂尾,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选自《新湘评论》2024年第13期

一审:陈家琦

二审:吴   金

三审:张勤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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