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人社局发布通知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已满1年的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以自谋职业者身份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585元定额社保补贴(一般默认12个月);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定额社保补贴(一般默认12个月);补贴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此标准适用于2022年7月1日之后缴纳的社保。
除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一、申报材料
1.长兴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身份证原件;
3.退伍军人和低保户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受理地点
1.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2.市民服务中心三楼H区。
三、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个人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以及申请补贴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个人,不予社会保险补贴。
联系电话:0572-6043432
附 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且已进行失业登记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指城镇就业转失业登记人员中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
2、城镇新成长人员,指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
3、农村复转军人,指农村户籍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复员、退役、转业证明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
4、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指本县户籍人员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户待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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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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