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521 新书速递 | 喻中:《法律地理学》
《法律地理学》,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作者: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论中国法的精神》《法家三期论》《法家的现代性》《论授权规则》《法理四篇》《权力制约的中国语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论》《西方法律经济学批判》《宪法社会学》《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法学是什么》《自由的孔子与不自由的苏格拉底》《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权力》《中国法治观念》《在法律思想的密林里》《风与草:喻中读尚书》《法与术:喻中读韩非》《法学方法论》《法律地理学》等书。
内容简介
法律具有明显的地理属性或地理空间属性。不同的地理空间与不同的法律形态之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法律地理学》立足东西方文明,借助法律地理学的视角,对这些问题做一番思问和解答。全书分为十讲。第一讲绪论;第二讲齐鲁;第三讲秦晋;第四讲荆楚;第五讲吴越;第六讲巴蜀;第七讲东亚;第八讲西亚;第九讲陆地;第十讲海洋。本书旨在打通法理与地理,把法律、法治、法学、法理植根于特定的大地。因此,法律地理学作为一个新兴的、交叉性的法学领域,其学术价值与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本书后记
最近几年,在读书阅世之间,逐渐滋生了一个微不足道的学术心愿:对法与地理的关系做一些清理,在此基础上,拓展“法律地理学”这样一个交叉研究的学术领域。促发我研究这个主题的动机,来自一些随机性的阅读。譬如,在刘师培(1884-1919)的著作中,我看到了他对南学与北学的辨析。在蒙文通(1894-1968)的著作中,我看到了他关于海岱、河洛、江汉三个不同地域的划分,三个不同的地域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的民族、文化与生活。还有宋代的学问,也习惯于按照地方来命名:三苏来自蜀地,他们就是蜀学的代表;二程出于洛阳,他们就是洛学的代表;朱子长期生活在福建,他就是闽学的代表,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些学术命名的方式,无不彰显了学术思想与地理、地域、地方的内在关联。
在研习相关学术论著的过程中,我一直在琢磨,如果把法与地理结合起来,也许可以在“法律地理学”这个领域内做一些思考。虽然我也知道,由于古今殊异,地理影响学术思想的方式及程度都在发生潜在而深远的变化,今日的学术已经不同于昔日的学术,然而,“法律地理学”已经构成的学术诱惑,还是难以抗拒。那情形,就仿佛一个登山爱好者,对于一座山峰,即使力不从心,也总想前去攀登。迁延至2017年9月,按照既定的教学计划,我要为博士研究生讲一门“法学前沿”课程。趁此机会,我把自己关于“法律地理学”的一些零散的想法,大致编排成十个单元,每周一次,每次三小时,讲授给学生。在讲课的过程中做了全程录音。
2017年12月课程结束后,张青卫、佀连涛、李凌云、袁嘉阳、刘瑶、李雨芊又不辞辛劳,前后花费了半年左右的时间,把一个学期积累起来的录音资料整理成将近20万字的文字稿,并增加了一些注释,同时,也提出了很多需要我进一步处理的问题。2018夏天,我收到文字稿之后,又做了较多的打磨、修饰、润色。这个过程,其实就是把课堂上东拉西扯的口头语言“规训”成为相对正式的书面语言。当然,我也删除了很多游离主题太远的枝蔓,还增写了一些内容,以填补口头讲述中留下来的缝隙与断裂。修订的工作时断时续,直至2019年的春天,我总算完成了这篇录音整理稿的再加工,最终形成了你现在看到的这部《法律地理学》。这是一部尝试性的著作,在我的学术作品中,这是唯一的一部由讲课录音整理而成的著作,大致反映了我此时此刻所理解、所知道的“法律地理学”。
喻中老师
在做完这番小结之际,我也在反思,我也在问自己,“法律地理学”的内容到底应该是什么?“法律地理学”到底应当如何思考、如何讲述、如何写作?我想,这实在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相信在每个人的心里,都有自己想象的“法律地理学”。我在这部书中表达的个性化思考,只能是一孔之见。大致说来,我是侧重于从学术史与思想史的角度展开思考的。因而,这部《法律地理学》,虽然试图立足大地、寻找法意,试图寻找大地上的法理,但主要还是一部以学术思想史作为底色的法律地理学。这样的方向与旨趣,其实也是在向前贤与往圣表达敬意。
与此同时,我还得承认,这部书的出版,也让我的法理学研究显得更加庞杂。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因为学术兴趣过于宽泛,治学一向没有章法。虽然长期从事法理学研究,但研究的主题并不集中,更谈不上专一。我既研究狭义法理学(如《论授权规则》),也研究法政治学(如《权力制约的中国语境》)、法经济学(如《西方法律经济学批判》)、法社会学(如《宪法社会学》)、法文化学(如《法家的现代性》),此外,还从事法政思想史研究(《法与术:喻中读韩非》),还有一部《法学方法论》,等等。至于这部书,则可归属于法地理学。这些指向各异的研究,尤其是在这部书中,关于齐鲁与秦晋的论述,关于陆地与海洋的论述,诸如此类,到底在何种意义上属于法理学研究?这就涉及到“法理学的范围”问题。
据说,以《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名世的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是伦敦大学的首任法理学教授,开始任职的时间是1826年。他可能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位专任的、专业的法理学教授。在学术史上,尤其是在法学史上,“法理学的范围”几乎可以说是奥斯丁学术的标签。奥斯丁理解的“法理学的范围”,可以概括为狭义法理学。但是,我理解的“法理学的范围”却包括两个部分,它们分别是“法内之理”与“法外之理”。有些“法之理”,要从法的内部去研究,由此可以成就“法内之理”,亦即狭义法理学,亦即奥斯丁理解的“法理学的范围”。但是,也有一些“法之理”,则要从法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中去研究,其中,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社会、法与文化、法与历史、法与地理的关系,尤为重要。正是为了揭示这些关系中所蕴含的“法外之理”,我分别在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地理学、法政思想史(法历史学?)、法学方法论等领域做了一些尝试性的研究,希望以此汇聚成开放性的“法外之理”。如果把“法外之理”与“法内之理”合在一起,就完整地构成了我所理解的“法理学的范围”。这部《法律地理学》在法理学中的位置,由此可以得到界定:它因归属于“法外之理”,而归属于“法理学的范围”。
好吧,就算它属于“法理学的范围”,但它有什么用?这些关于大河上下、长城内外、南方北方、东海西海的法理学沉思,以及关于“法外之理”的其他方面的沉思,还有关于“法内之理”的沉思,到底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研究这些问题?说到这里,我想到了瑞典人马悦然(Göran Malmqvist,1924-)的几句话,他说:“我想到我尊敬的高本汉对汉学伟大的贡献,和我自己简直比不上微不足道的贡献,我简直不了解一个人怎么会用一辈子的时间做毫无用处的人文学研究。肯定不是为了挣钱。是为了求功名吗?也许,尤其是年轻的时候为了在学术界发迹。可是我越老越清楚地意识到做研究的动机是什么。学者所追求的是他研究的结果所能赠给他的审美感。有一个哲学家说真理是美丽的。美有很多不同的表现。美会出现在一个非常整齐的语音系统里,也会出现在对一节很难懂的古文的正确的解释中。我相信这种审美感与禅宗所谓觉悟是接近的。”([瑞典]马悦然:《另一种乡愁》,新星出版社2015年版,第261页)
马悦然是汉学家,同时也汉学家高本汉(Klas Bernhard JohannesKarlgren,1889-1978)的学生。马悦然称赞他的老师,其实也是在说他自己,因为他们是同道中人。在马悦然看来,一个人文学者,毕生从事看不到经济价值的人文学研究,他所追求的是他的研究结果所呈现的美。这个观点并不令人意外。人文学者,尤其是文学研究者,都是以发现美、呈现美作为自己的志业。哲学与历史或许稍有差异。但是,文史哲在根本上就是相通的。哲学与历史呈现的美,幽深又悠远,是智识之美、精神之美。譬如,印度哲人室利·阿罗频多(Sri Aurobindo,1872-1950)建构的《神圣人生论》,旨在把人的精神从庸碌状态中连根拔起,展示了某种晶莹剔透、一尘不染的精神形态,超凡脱俗,冰清玉洁,堪称美的极致。这样的研究结果,既是哲学,也是文学,还是宗教。
相比之下,以社会科学为业的学者可能会另有看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者通常不会把审美作为首要的追求——多年前,有一位法学家曾经当面告诉我,他不能认同那些“风花雪月”的东西,他的这种态度颇有代表性。大致说来,包含法学家在内的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总体上偏好求真务实,这当然是对的。但是,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的划分不可能一清二楚,其间总有一些交叉地带。譬如法哲学、法美学,既属于法学,也可归属于哲学或美学。这些交叉地带上的耕耘者,也许会在真与美之间保持某种平衡,追求既可爱、又可信的研究结果。这样的研究结果,可以作为连接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的桥梁。立足于法理学来说,这样的研究也许可以充当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融会贯通的津渡。
所谓融会贯通,就是把相互割裂的知识重新拼接起来,把一个碎片化的知识世界重新拼接成为一个整体。从总体上说,知识的碎片化是社会分工、专业分工的必然产物。迪尔凯姆(Émile Durkheim,1858-1917)的《社会分工论》对这样的趋势有全面而深刻的论述。自近代以来,普遍强调术业有专攻,学有专长,努力培养专业化的专家,这都是整体性的大趋势。这样的大趋势就像“世界潮流”一样,不可逆转,不可阻挡。但是,在专家盛行的时代,在高筑“专业墙”的时代,我们也要看到事物的另一面:它导致了知识的碎片化。这种情况古已有之。见于《庄子·天下》的批评最为尖锐:“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犹百家众技也,皆有所长,时有所用。虽然,不该不遍,一曲之士也。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察古人之全,寡能备于天地之美,称神明之容。是故内圣外王之道,暗而不明,郁而不发,天下之人各为其所欲焉以自为方。悲夫,百家往而不反,必不合矣!后世之学者,不幸不见天地之纯,古人之大体,道术将为天下裂。”按照这样的酷评,先秦诸子的知识,都是彼此割裂的知识碎片,就像“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在《庄子·天下》之后,数千年以降,“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之趋势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从来如此,今后也将如此。
但是,正如《狂人日记》中提出的那句著名的反问:“从来如此,便对么?”(《鲁迅全集》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1页)这种“从来如此”的格局,虽然有其足够的合理性,有其总体上的正当性,但也有它消极的一面,那就是知识的碎片化。虽然碎片化是一个不可更改的现实,一种无从躲避的宿命,但是,“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察古人之全”毕竟还是一个诱人的境界,尤其是对学者来说,如果有机会窥见“天地之纯,古人之大体”,毕竟还是一件幸事。正是在这种“前见”的驱使下,我一直注意从交叉学科的立场上从事法理学研究,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力所能及地追求融会贯通的效果。二十多年来,虽然也出了几本书,现在还出了这本《法律地理学》,但我知道,它们实在微不足道,仅仅是在这个方向上做出的一点尝试罢了;它们将会转瞬即逝,就像写在水面上的文字。
作者于2019年10月
本书目录
第一章 绪论
一、思考的起点
二、长城内外的法
三、大河上下的法
四、世界各地的法
五、结语
第二章 齐鲁
一、齐与鲁
二、齐之法理
三、鲁之法理
四、结语
第三章 秦晋
一、秦与晋
二、晋之法理
三、秦之法理
四、结语
第四章 荆楚
一、荆楚或江汉
二、颛顼
三、鬻熊
四、楚庄王
五、老子和庄子
六、结语
第五章 吴越
一、吴与越
二、吴太伯
三、范蠡
四、伍子胥
五、文种
六、结语
第六章 巴蜀
一、蜀学
二、严君平
三、苏轼
四、廖平
五、结语
第七章 东亚
一、从东亚儒学到东亚法理学
二、东亚法理学:崔钟库之问
三、东亚法理学的主要议题
四、东亚法理学:方法及其他
五、结语
第八章 西亚
一、耶路撒冷
二、申命记
三、沙裴仪
四、结语
第九章 陆地
一、“人是一种陆地动物”
二、“道不行,乘桴浮于海”
三、斯巴达的陆地性格
四、夺取土地背后的政体考量
五、“土地被看作是本体”
六、“大地的法”
七、大陆法系的特质及其地理根源
第十章 海洋
一、从“大西岛”到“新大西岛”
二、“海洋自由”:从格劳秀斯到施米特
三、从马汉的“海权”到肯尼迪的“海上主导权”
四、海洋法系:以《五月花号公约》为轴心的考察
五、转向海洋:黑格尔与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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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