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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603 法思读书小组读书札记之《纯粹法理论》

法律思想 2022-03-20

法思读书小组读书札记之《纯粹法理论》(第一章与第二章)





Hans Kelsen: Introduction to The Problem of Legal Theory, 

translated by Bonnie Litschewski Paulson & Stanleyl Pauls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奥地利裔法学家


第一章 法与自然


目次


第一节 “纯粹性”


第二节 自然事实(行为)及其意义


第三节 社会素材的自我解释(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


第四节 作为解释框架的规范


第五节 作为行为的规范与作为意义的规范


第六节 规范的效力和效力范围



概要


本章的核心命题为:法律是区别于自然事实的规范。

作为全书的起点,第一节介绍了纯粹法理论的定位与方法:它是旨在描述实在法的一般理论;它的纯粹性体现在摈弃了法律之外的异质因素。为此,凯尔森将在本章说明法律纯粹于自然事实、纯粹法理论纯粹于自然科学;并在第二章说明法律纯粹于政治与道德价值、纯粹法理论纯粹于意识形态与伦理学。

法律科学与自然科学纠缠不清的原因之一,是法律总是与特定行为相关联。然而,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行为的意义。(第二节)此外,还应当区分行为的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主观上的立法或执法,在客观上却可能构成了不法行为。(第三节)可见,特定行为之所以能够被客观地识别为合法或不法行为,是因为存在调整该行为的规范作为解释的框架与前提。(第四节)这就意味着,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设想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法律是立法行为的客观意义。后者才构成法律科学的认识对象。(第五节)因此,法律的存在不同于自然事实的存在,自然事实存在于特定时空之中,法律却以效力的方式无形地存在。当然,尽管法律并不等同于自然事实,但是法律以自然事实为调整对象,因此形成了它的效力范围。(第六节)最终,法律与自然事实的分离,导致了纯粹法理论与自然科学——尤其是(法)社会学——的分离,后者的认识对象是(与法律相关的)自然现象的因果关联。(第六节



第一节 “纯粹性”

首先,凯尔森明确地将纯粹法理论定义为一种实在法理论、一种一般理论。作为实在法理论,它区别于自然法学说;作为一般理论,它区别于部门法教义学。

其次,凯尔森指出纯粹法理论旨在认识其研究对象,纯粹法理论要回答的问题仅仅是法是什么和法如何制定,而不回答法应当是什么和法应当如何制定。

最后,凯尔森指出其学说的纯粹性在于:纯粹法理论只追求认识法律,而一切其他的异质因素都应当被排除在外。这是纯粹法理论在方法论上的根本原则。同时,凯尔森也否定了以心理学、生物学、伦理学及宗教学等其它学科介入法学的做法,认为它们只会使得法学迷失自我。


第二节 自然事实(行为)及意义

要将法律科学与自然科学区分开来,首先要做的就是厘清纯粹法理论的认识对象。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与自然的本质属性是不一样的。但是法律在最低限度上仍然会涉及自然领域,因此要将纯粹法理论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区分开来,是存在难度的。

通过对议会立法、行政命令、司法裁判、私法行为、侵权行为进行一一分析后,凯尔森把这些对象分成两类因素。一类就是可以为感官所感知到的,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中的外部事实/行为;而另一类因素,则是这些事实与行为的意义,例如,议会立法行为的意义就在于法律的通过。


第三节 社会素材的自我解释(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

在区分了事实与意义之后,凯尔森继而分析意义的不同类型。社会行为不同于自然事物,例如植物无法通过言语对植物学家说明自己的属性,而社会行为却往往携带着自我解释,行为人通过他的行为表达出特定的意义。

因此,凯尔森认为,区分行为的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法律秩序中,主观意义有时会符合客观意义,但有时也与客观意义不一致。例如,假冒上尉的鞋匠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在发号施令,客观上实施的却是犯罪行为。


第四节 作为解释框架的规范

在区分了行为的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之后。凯尔森指出,外在的社会事件/行为属于自然领域,受到因果法则的支配,它们尚非法律现象。行为之所以被判断为合法/非法行为,是因为它们具有了客观的意义。

至此,凯尔森引出了他学说中的核心概念——规范。当规范的内容涉及事件的内容,赋予它法律意义,特定事件就通过规范获得了它的客观意义。规范的作用正是在于给出这样一个解释的框架。当然,作为解释框架的规范本身也为另一个社会行为所创设,对此又可以追溯至另一条规范。


第五节 作为行为的规范与作为意义的规范

(立法者)意图和想象规范的行为,区别于被意图和想象的规范。由于规范往往需要通过物质事实而被“创制”出来,因此有的学者就认为既然物质事实负载着作为意义的规范,那么该物质事实本身就是意义。凯尔森对此并不赞同,而认为规范是不包含任何心理活动和物质事实的存在。

法律认知的对象也只能是规范本身。凯尔森举了法官审理案件的例子,事实认定的过程并不属于法律认知;只有当法官将查明的事实与规范放置在一起,通过规范将事实解释为“盗窃”或“欺诈”的时候,法律认知的过程才发生了。


第六节 规范的效力和效力范围

主张规范的效力即等同于主张规范的存在。自然事实及其存在可以在特定的时空中被感知,规范的存在却拥有其特殊形式。当然,规范的效力也具有时空性,因为作为规范对象的行为总是发生于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规范与时间、空间的这种关联就是规范的时间与空间效力范围。规范的时间与空间效力范围即可以是有限的,也可以是无限的。除此以外,规范还拥有属事和属人效力范围,二者同样可以是有限或者无限的。


第七节 法律规范的认识和法社会学

法律是一种区别于自然事实的规范,法律科学旨在认识规范,区别于那些旨在探究自然事实之间因果关联的认知科学。以至于,法律科学区别于法社会学,后者同样属于探究自然事实间因果关系的认知科学,只不过这些自然事实可以通过法律规范而被理解为法律行为。法社会学的认知对象,并非法律本身,而是与法律规范平行的自然现象。纯粹法理论则仅关注作为意义的规范,仅当特定自然事实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它才能够受到纯粹法理论的关注。


汉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第二章 法与道德


目次


第八节 法与正义


第九节 纯粹法理论的反意识形态立场



概要


在全书开端纲领性地提出法律与法学的双重纯粹性之后,凯尔森在第一章说明了法律与自然事实的纯粹性,第二章则旨在说明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纯粹性。

道德在法律领域体现为对正义的理想。正义通常被解释为某种绝对的价值。然而,正义的内容无法被客观和理性地认识。对于同一套实在法,有的正义观为之辩护,有的却在批判它。作为一种超验的理想,正义也时常沦为内容空洞的公式。那种绝对正确的正义秩序并不经验地存在。(第八节)因此,对纯粹法理论而言,正义、以及法律与正义的关联在所不问。纯粹法理论只意图客观地认识法律,而无意于借正义之名评价法律。(第九节



第八节 法与正义

法律不仅区别于自然事实,也区别于其它的精神现象,尤其是道德规范。那种将法律视作道德的一部分的做法,因此遭受到凯尔森的反对。道德一旦进入法律范畴,就体现为正义理念。正义意味着社会秩序的绝对正确,它满足了人们对幸福的渴望。也即是说,所谓正义,即是社会的幸福。

除此以外,正义也被用作另一层含义,即对制定法的服从。按照这种用法,当一般法律规范在类案中未均等地适用,即是不正义。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正义概念只体现出服从法律的相对价值。

然而,正义通常却被用于指涉一种绝对的价值。它的内容无法被纯粹法理论决定,或者说,它的内容实际上不能被理性地认知。法律与正义的二元论可能体现出双重作用,在某些情况下,正义理念可能积极地为实在法辩护,也可能消极地批判实在法。毕竟,正义不过是一种主观的成见。人类智识活动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正义为何物的问题无法被客观地回答。正义是超验的存在,正如柏拉图的理念超然于现实、康德的物自体超然于现象。最终,正义只能沦为“扬善避恶”、“各得其所”、“中庸之道”等内容空洞的公式。

从理性认知的角度来说,我们能看到的只是利益的冲突。解决之道或者在于牺牲一方利益,或者在于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那些主张唯有某种关涉利益冲突之解决的规范秩序是绝对正确的做法,并不来源于理性的认知。毕竟,如果正义确实客观地存在,那么制定法就像太阳底下的人工照明一样是多余的。最后,凯尔森重申道: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科学认知的要务所在。

 

第九节 纯粹法理论的反意识形态立场

纯粹法理论旨在说明法律是什么,而非证成法律与正义的相符或批判法律对正义的偏离;纯粹法理论始终以实在的制定法、而非正确法为研究对象。正是由于其反意识形态的立场,纯粹法理论表明了自己作为真正的法律科学的定位。意识形态掩盖了认知法律的问题,其中的保守者借正义之名为实在法辩护,革新者则攻击旧秩序并意图取而代之。所有的意识形态,均无意于客观地认知,而植根于意志和利益。



法律思想 |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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