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625 新书速递 | 约翰·菲尼斯:《人权与共同善》
《人权与共同善》
作者:约翰·菲尼斯
译者:娄曲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目录
序
缩略语表
导论
第一部分 人权与共同善:一般理论
第1篇 诸人权与它们的实施
第2篇 康德思想中的自我义务
第3篇 罗尔斯的《正义论》
第4篇 分配正义与底线
第5篇 有限政府
第6篇 德性与宪法
第7篇 移民权
第8篇 边界
第9篇 国籍与外国人身份
第二部分 正义与惩罚
第10篇 哈特的惩罚哲学
第11篇 报应的复归
第12篇 报应:惩罚的形成性目标
第三部分 战争与正义
第13篇 自然法传统中的战争与和平
第四部分 自主、安乐死与正义
第14篇 安乐死与正义
第15篇 经济学、正义与生命的价值
第16篇 安乐死与法律
第五部分 自主、体外受精、堕胎与正义
第17篇 C.S.刘易斯与试管婴儿
第18篇 堕胎的权利与错误
第19篇 母亲与胎儿的正义
第六部分 婚姻、正义与共同善
第20篇 婚姻:一种基本又迫切的善
第21篇 法律、道德与“性取向”
第22篇 性与婚姻:一些迷思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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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引用作品
声明
索引
中译本致谢
作者与译者简介
【作 者】
约翰·菲尼斯,英国著名法学家。
【译 者】
娄曲亢,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
作者序
在这五卷集子所辑录的诸论文中,最早的一篇始于1967年,最晚的一篇终于2010年。近各卷卷尾处,有一份我已发表作品的编年目录;该目录显示了这些结集的论文在各卷中的分布情况。但每一卷亦涵括了一些我先前未经发表的论文。
有多篇论文以新标题的面目出现。凡改动属实质性的,则原初发表时所使用的标题总会在该文的开篇处有所注明;当然,在各卷卷尾处的作品编年目录中亦总能发现原初的标题。
对于先前已发表的作品,所作修订仅限于澄清。凡需要进行实质性限定或撤回的,我都已在该篇论文的一个尾注中如是说明,或偶尔以一个加括号的脚注作如是交代。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方括号均表示为该卷论文集所作的添加。另外,具体论文的尾注还被用于说明某种更新、尤其是相关法律的更新。大体而论,每一篇论文皆自撰写其的那个时间言起,尽管目录表中给出的那些年份均为发表年份(如适用)、而非写作年份——这有时要较发表年份早上一到两年。
我尽力按照主题将所选文章在卷与卷之间以及每一卷之内进行分组。但仍有不少重叠,因而各卷主题的某些重要内容读者也会在其余诸卷的每一主题中有所发现。索引,就像适用于各卷的著作提要(但非“其他援引著作”)一样,对之给出了某种进一步的说明,尽管它志于仅仅是根据人名追求其完备性。每一卷的导论用以详述和解释该卷的卷名,以及该卷所收录的有关那一主题的各篇论文之间的关系。
导论(节选)
我们每一个人做出选择和采取行动所依据的理由是那些可理解的善(intelligible goods),那些善构成了人类(human persons)及其所组成的共同体的繁荣(flourishing)。行为的那些益处——共同善(common goods)——尽管从根本而言是为我们所有人共有,但该短语的第一层含义是,它们能够以许多不同的方式合理地产生,因而成为许多不同种类的团体(association)中的个人繁荣的要素。在每一个这样的团体中,只有当其成员寻求促进团体发展并从中获益时,成员们的那些行动才是构想共同善的行为。该短语的第二层含义是,共同善是某种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与他人联合的益处(无论作为目的还是作为手段,抑或兼作二者),如此一来,他人的良善目的和自己的良善目的就都得到了实现。对一场讲座的听众而言,共同善就是通过维护不被分散注意力的可听度等条件,演讲者当前的演说目的与听众当前的倾听目的(即使只是为了挑错)就都得到了实现。一个政治共同体(典型意义上讲,就是一个国家)的共同善要远为恢宏和复杂,而且包括了维护其全体成员不受来自共同体内外之不正义威胁的权利。
因此,沿着以下这条线路,本卷论人权与共同善的诸篇论文就标志着又往前迈进了一步,这一线路即从第一卷对实践理性之真理与规范性的探索,经由第二卷对处在意图与选择紧要关头的个人的研究,到第四卷论法律和法治——通常而言,其被视作维护受威胁之权利的重要条件——的诸篇论文,再到第五卷对朝向邻人与自我的善良意志之根本理由的关注。本卷当中有多篇论文,自第一篇始,并不把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当作探寻关于法律问题的框架,而是当作探寻关于哪些类型的繁荣问题的框架,从而也当作探寻在我们社会当中,或者说再次强调在任何社会当中哪些类型的权利适合成为法律保护客体这一问题的框架。
本卷六个部分的标题大多涉及正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密尔坚定地认可、罗马法学家和阿奎那也同样坚定地认可的一种相互的可定义性(inter-definability):正义这一美德的目标,从而正义的行为与正义的制度安排的正义性来源就是人们都得到了他们有权得到的东西。也就是说: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受到了尊重和促进(一定程度上讲,是通过人们所负的正义之义务来衡量的)。
法律思想 |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