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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644 新书速递 | 黄涛:《自由、权利与共同体——德国观念论的法权演绎学说》

法律思想 2022-03-20


自由、权利与共同体

——德国观念论的法权演绎学说


黄涛:《自由、权利与共同体——德国观念论的法权演绎学说》,商务印书馆2020年7月出版。


感谢黄涛老师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



 作者简介 

黄涛,1983年生,湖南石门人,土家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博士(法律科学与管理方向)。文学博士后(文艺学方向,中国人民大学,2012-2014)、法学博士后(法理学方向,中共中央党校,2016-2020),美国印第安纳大学伯明顿分校哲学系访问学者(2017-2018)。2018年起,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与法哲学,尤其致力于观念论的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研究。

出版《戏剧、审美与共同体——卢梭与席勒审美政治理论初探》、《爱欲与共同体——现代性的政法与伦理》、《自由、权利与共同体——德国观念论的法权演绎学说》、《法哲学与共同生活——走向古典法学》等著作多种。译有《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通释》、《黑格尔的伦理思想》、《费希特和康德论自由、权利和法律》、《从德性到自由-<论法的精神>疏证》等十余种。在《光明日报》、《学术月刊》等报纸杂志发表文章30余篇。参与主编 “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欧诺弥亚”等译丛多种;发起创办《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政治思想评论》辑刊,发起“自然法论坛”(后改组为“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论坛”)、“古典法学青年论坛”等学术论坛。



 全书内容提要 

法权(Recht)是德国古典法哲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也是一个引起争议的概念,研究者们围着应该如何准确地翻译这个词有长期的争论。本书不直接从翻译问题入手,而是着力于揭示这个重要概念的内在结构和属性。本书认为,德国古典哲学家对于法权概念的讨论在实质上是对权利概念的哲学证明。

本书从德国古典法哲学的法权演绎学说入手,系统呈现德国古典哲学家们对于权利的哲学证明及其对现代权利理论的启示。

导论部分概述了德国古典法哲学的法权概念的内涵及其重大意义,并总体上揭示了法权演绎学说的核心内容,即认为其核心是权利关系而非个体权利的观点。

第一章主要解释德国古典法哲学的法权演绎学说的基础知识,对于何谓法权演绎,为什么要进行法权演绎,以及法权演绎重点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它的根本任务进行了基本的说明和论述。 

第二章主要讨论法权演绎学说的基础和出发点,指出这一基础和出发点是一种具有内在的社会性指向的自由概念或理性概念。这就打破了传统以来将德国古典法哲学的自由概念仅仅理解为个体自由的观点,而将其视为社会结构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属于过渡性章节,这一章揭示了,只有当我们表明人与人之间的外在结合需要一个内在的基础时,才能真正开启权利概念的先验演绎,与此同时保持这种演绎同经验的法律生活的相关性。在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在个体权利的基础上揭示人与人之间的结合的模型是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自然权利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也是当代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主要来源,但是,自然权利学说不能解决权利的证明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这就是无法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结合方式进行先验的证明。正是在自然权利学说走向失败的基础上,德国古典法哲学发展出了严格的有关权利的哲学证明理论。

第四章概括地讨论了德国古典法哲学的法权演绎学说,在此演绎中我们发现,相互承认是从康德到黑格尔的法权演绎学说的基本线索,因此,德国古典法哲学语境中的法权,是一种基于相互承认的法权。这一在法权和相互承认之间建立起来的关联充分表明,法权概念内在地具有一种共同体的结构和形式,因而,单纯从个人主义的视角出发无法理解德国古典法哲学中的法权概念,相互承认及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和共同生活的结构是法权概念的灵魂。

第五章对于德国古典法哲学的法权演绎学说取得的成果做了详尽发挥,讲述了法权演绎学说中的共同体要素的具体特征,并且从基于相互承认的法权演绎中发展出了一种新的权利学说,最后,在法权演绎的基础上,重新审查了现代法理学中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即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

结语部分从理论和实践的方面讲述了德国古典法哲学的法权演绎学说对于现时代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可能有的意义。

通过对于德国古典哲学家有关法权演绎的思想进行系统梳理,本书得出了如下重要的理论结论,这就是,德国古典法哲学思想家从一开始就试图从共同体的角度出发来界定权利。在他们笔下,法权概念被明确地界定为是关于理性存在者之间的关系的概念。这不同于以个体利益、资格、主张为核心内涵的自由主义权利概念。实际上,从费希特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法哲学,都对仅仅建立在原子式的个体自由基础上的政治法律秩序观提出了深刻的反思和批判。他们最终指出了一种新的思路,即真正合理的政治法律秩序,不是以个体为中心,而是以共同体,以个体之间的相互承认为中心。

这一理论结论使德国古典法哲学中对于权利的论证,在根本上不同于现代自由主义对于权利的论证。德国古典法哲学对于权利的理解,不是个体主义、原子主义的理解,不是将个体的意志自律视为权利的哲学基础,而是将意志自由视为一个更高级的概念,视为一个需要在共同体中,在个体的联合中才能实现的高级概念。这是德国古典法哲学不同于现代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的地方,也是德国古典法哲学在整个现代法哲学学说史上的贡献,这就是,要在意志自由的前提基础上,不仅推论出个体,更重要的是推论出个体具有的政治社会存在状态,权利在此与共同体生活有着内在的密切关系。



目录



 序言摘录 


赵明教授序言摘录:

黄涛执着于权利哲学的探究,本书蕴含着宏大的学术抱负,试图通过精细而严密的“法权”演绎,揭示出个体权利与自由意志和政治共同体之间内在的逻辑关联。“法权”,在德国观念论法哲学中,既不同于前康德批判哲学的原子式“权利”论之形而上学教条,也不同于后黑格尔绝对国家主义之“意识形态”式的空洞说教,它表征个体间相互承认和尊重的权利关系,公共精神既是个体权利意识的内在规定,也是经验生活中个体权利诉求的伦理基础。“法权”演绎乃是权利之普遍意志的逻辑呈现,是自由与权利的存在论哲学证明。顺便一提,康德之后,德国观念论通过质疑甚至无视物自体,将人类的有限性转变为思辨的无限性,乃至于深受观念论影响又决意摆脱其影响的马克思断言:“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囿于论题,尽管本书几乎不涉及德国观念论哲学本身的演进,但黄涛借由观念论法哲学所进行的“法权”演绎,至少可为自己的学术生命奠定基石。


黄裕生教授序言摘录:

值得肯定与期待的是,近年来身跨哲学与法学两界的一批年轻学者开始重视与研究德国的自由理论,并不断取得新的成果。黄涛博士最近完成的《《权利、自由与共同体》是其中一部有代表性的作品。这部作品应当是汉语世界第一部对近代德国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康德、费希特与黑格尔的自由理论进行系统分析与论述的作品。作者围绕着权利理论这一现代法学的基础主题对德国自由理论展开讨论,做出了自己的梳理。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作者的问题意识,他很自觉地试图展现德国哲学在确立、论证自由与权利这一近代最伟大的思想事业上,如何有别有于以 “原子式个人(体)”立论的英法传统自由理论。批评传统自由理论立足于“原子式个人”最早便是出于德国哲学,但是,德国哲学是否真正克服了这种“原子式个人”,以及如何克服?这部书着重通过阐述德国哲学如何从共同体维度讨论权利(法权)问题来回答这些问题。这也是这部作品最值得重视的内容。


朱学平教授序言摘录:

首先,就评论人而言,阅读本书确实是一次非常愉快的精神体验。在评论人“不求甚解”的阅读过程中,时有因“会意”而产生“欣然”之感。不仅如此,对于我们的年青作者能够越过层层困难,在较为全面、系统、深入地梳理德国观念论法哲学的基础上撰写出这样一部具有独立思考和理论创见的作品,评论人深表钦佩与赞叹。……其次,就内容来看,由于作者希望将其权利哲学思考建立在坚实的“思想史研究”之上,因此无论是对康德、费希特,还是对谢林、黑格尔的思想,本著均进行了尽可能全面的涉猎与探讨,从而四位哲人思想的丰富性以及他们的迥然不同的风格与思想差异也得到了非常全面的呈现。如作者试图从理论哲学、道德哲学以及审美与历史哲学等各方面展示康德对法权理论的可能论证及其对后来者的影响,同时也较为深入地论述了费希特早期与晚期之间法权与国家理论的巨大差异、谢林的哲学转向及其对历史法学派的影响,以及谢林与黑格尔的历史思考之间的根本差异、黑格尔的承认理论及其对于法权哲学的意义等等,使读者能够在阅读过程中随着作者如数家珍般的讲述一窥德国观念论法哲学的各种不同的思路及其哲学根由。就此而言,对于那些对德国观念论法哲学感兴趣的读者来说,本著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研究指南与导引。


《自由、权利与共同体》书摘 

自此,盘踞在Recht之上的疑云理应消散了。将Recht译为“法权”或“权利”,并非只是译名选择的问题,在对政治法律秩序的看法上,两者有根本性的差异。不同于传统自然权利学说想要在原子式个体基础上理解权利,法权要将权利视为一种权利关系,要在共同体的背景下理解权利。权利的实现与共同体的生长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一切权利都须置于共同体的结构中才能获得理解,只有进入共同体的结构中,权利才能获得实现。一旦失去了权利的共同体向度,权利就不过是一些空洞的说法。

正是在此意义上,将Recht译为法权是更正确的选择。因为“法权”一词在汉语表达中不仅可以融合“法律”与“权利”,也容易使人们将“共同体”或“权力”的视角引入进来,后者是一种关系的视角,它强调权利的存在必然是一种同他人的结合中的存在,而非单个人的存在。这一视角因此有如下效果,即提醒人们重视在权利概念中还存在着一个超越个体的、普遍的要素。

考虑到法权概念能将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内在地结合起来,因此,在对耶林的名著的翻译中,乃至在其他一切与Recht有关的翻译中,只要我们看到作者本人准确地意识到了秩序的存在和个体权利之间存在复杂关系,并且着眼于对这种关系进行充分阐明,我们就可大大方方地将Recht迻译为“法权”,或者至少按照我们在此阐述的法权概念来理解。实际上,将耶林的名著译为“为法权而斗争”也未尝不可,因为,他明确指出,Recht的两种含义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Recht,“不存在无客观法基础的主体权利,也没有无主体权利内容的客观法。”而在时下这个当代自由主义权利观盛行的时代,将Recht迻译为“权利”,容易使人忽视耶林对“是非感”的讨论,单纯地看待他对主观权利的捍卫,从而难免忽视他对客观法的守护。

不仅如此,一旦我们搞清楚了权利与共同体之间的内在关联,也就必然会懂得,权利哲学的核心不在于将个体权利与共同体对立起来,在这种对立中谋求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而在于认识到,只有在符合理智共同体的结构中,权利才能获得实现和保障。在权利哲学体系中,共同体不是与权利对抗的要素,而是权利的内在要求。基于个体自由选择的权利哲学需要懂得,共同体并非手段,也有自身的目的。因此,与权利相适应的共同体的基础和内在结构以及表达形式,是权利哲学必须思考的关键问题。权利哲学必须学会和懂得在个体维度之外补充进共同体的维度,必须理解和懂得,对共同体的考察实际上提出了权利的动力学问题,失去了共同体的支持,权利乃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弄清楚与权利学说相互适应的共同体的问题,为时下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的变革提出了新思路,即不是一味将关注焦点置于控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上面,而同时也要关注与权利相适应的共同体的塑造和形成。不是将一切有形政府视为共同体,而是将共同体视为一切有形政府的基础,从而为权利生长和发展寻找更开阔的发展路径,而避免权利发展与对抗一切统治形式,与政治怨恨、政治冷漠和社会责任、职业伦理的缺失纠缠在一起。权利因素的发展,固然体现为适合于权利发展的制度性变革,但更重要的是,权利因素的发展必须以共同体观念为前提。如何促成由共同体观念支撑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变革,是权利学说的发展中所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后记 

(一)

本书的原型是2009年到2012年间我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撰写的博士论文,我迄今以来有关现代法学的种种观念和常识,都反映在这部20余万字的书中。本书是艰辛思考的成果,是建立在我对近代以来的法哲学发展,尤其是德国古典法哲学较长时期的阅读和翻译基础上。正如我的导师赵明先生在序文中所说,我很看重这份探索,在这本书之前,我出版了《戏剧、审美与共同体——卢梭和席勒审美政治理论初探》、《爱欲与共同体——现代性的政法与伦理》两部与之密切相关的著作。

至今为止,我仍然认为,本书如若值得一读,更在于它揭示出来的问题,这就是它的主标题和副标题。副标题表明我是从权利这个当代法理学的核心论题出发的。我一度想要放弃“法权演绎”这个晦涩的标题,但这个晦涩的标题却令我激动不已。所谓法权演绎,一言以蔽之,就是权利的存在根据问题。这里所说的权利,不是法定权利,而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道德权利,或者按照思想史上的说法,就是自然权利,一种观念意义上的权利。权利原本就是一个观念,表达个体存在的观念,既然如此,我们就有必要思考它是如何可能存在的,又如何进入到法律与政治生活的话语之中。我所说的法权演绎,是指基于康德开启的先验演绎的哲学学说对权利观念是如何可能的这个问题作出的基本回答。这个问题是德国古典法哲学的核心论题,我试图以自己浅薄的知识围绕它建构一个思想谱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本讨论观念史或思想史的书,尽管我写这本书的初衷并非仅仅是为了还原思想史。

在这本书中,我将对个体性的关注同对一个美好社会的关注放到了一起。我所谓的自由,不只是属于一己的自由,我所说的共同体,也不是置个体生命与尊严于不顾的共同体。我想要在个体和共同体之间寻找到和解的通道。我所说的自由,是那种和共同体生活息息相关,而又关切与尊重个体生命的自由。我不是从有关个体与共同体的抽象讨论中表达这一思想的,也不是从实证和经验的材料出发来言说这一思想,这本书有我偏爱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写作风格。

 

(二)

我原本以为我基于德国古典法哲学的探究得出的这个有关权利与共同体的内在关系的结论,是在我的艰辛思考之下,完全属于自己的结论。尽管在写作过程中,我已经发现,英国观念论的作家们在这个问题上有类似的结论,但在那时,我还没有展开对英国观念论的系统研究,还只是从鲍桑葵的《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中看到了英国观念论的开创者Thomas Hill Green(格林)提出了类似的有关权利与共同体关系的看法,我那时只是感觉到这是一个与我有亲缘性的全新领域,但这个领域如此广阔,以至于我那时还未能涉足它。

我本来是想要耗费一些年、大幅度修订这篇博士论文的,甚至萌生过要将各部分扩展,撰写类似于《康德的法权演绎学说》、《费希特的法权演绎学说》等这样的系列著作。但对英国观念论的深入阅读和研究让我终止了这种想法。我现在仅仅认为,我揭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做出了值得注意的尝试,这就是以法权演绎为线索,以权利与共同体为具体内容建构从康德到黑格尔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思想的发展。这里面对费希特和谢林有关法权演绎的学说的梳理似乎尚有新意,但我对每一个思想家的理解还远谈不上充分,甚至有错。

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十分诚恳地邀请在德国古典哲学和法哲学领域有深厚造诣的黄裕生教授和朱学平教授分别撰写对这篇博士论文的审查评论,将其置于序文的位置,好让读者们看清楚这本书的品质及其缺陷,当然也有让两位老师帮我“站台”的意思。两位老师这样做了,而且几乎是在约定时间拿出,这令我十分感动。两位老师的敏锐的思想性文字将我的书稿想揭示的问题说得更透彻,也解释了有关权利与共同体论题的思考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我有理由期待,读者在阅读他们的文字后,会产生一种更深切的想要理解本书论题的冲动,这正是我期待的序文,一种绝非只是宣传式的、褒扬性的序文,而是一种思想性的序文,它能引领读者们和书稿一道沉思。

无论我多么看重这里所谓的法权演绎学说,但我想表达的核心思想,早已为英国观念论者阐发,那是一个更开阔,也具有重要的实践取向的学派,那是一个为政治思想史研究、道德哲学研究、法哲学研究严重忽视的学派。在那里,有我向往的观念论写作风格,他们对我在这里讨论的作家们有更深入的思考。于是我决定提前出版这本书,终止用较大精力修订这本书的想法,而仅限定在修订那些表述上明显有错误的论断,对某些需要补充的论断加以补充,而将接下来的时间投身于对这个学派的翻译、阅读和研究中。

 

(三)

感谢业师赵明教授,我追随他度过了我的本科直至博士生的年代,我一直仰慕老师的书生意气,仰慕他的学术激情,正是因为他,我获得了德国观念论哲学的启蒙和萌生了对于权利哲学的兴趣。

感谢刘小枫先生,在他的支持和鼓励下,我出版了德国观念论思想方面的第一部译著——刘易斯·贝克的《<实践理性批判>通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从他的讲课和研究中获得的古典学启示使我更深刻地思考现代理论生活的价值及其不足,更深刻地思考共同体概念。

感谢朱学平教授,我们既是同乡,也有相似的对于德国古典哲学的热爱,硕士期间,他是我的授课老师之一,我们常有往来,我一直感佩他的为师、为学与为人。我早知道他不会拒绝为书稿写序文,但我没有想到他会一字一句阅读书稿,随文给出评论与批注。

感谢黄裕生教授,我与他素未谋面,仅是十多年前在《博览群书》上读过他为观念论政治法律思想的申辩。在本书出版之前,我仅读过他发表在《学海》上的《为什么需要权利形而上学?——论证权利的两个路径》一文,我想他是本书再合适不过的审查者。我于是近乎鲁莽地通过微信这个时代最流行,但也显得随意的方式发出邀请,最终拿到了他的近1万4千字的序文。本书提交出版社之后,恰逢他的《权利的形而上学》一书出版,匆匆展读,方才发现我们彼此之间共享了诸多命题,而且,《权利的形而上学》一书的基本方法,也正是本书所倡导的先验演绎的方法。但考虑到书已定稿,我也无法就细节性的部分一一参考,因此只能是在绪论部分的末尾增补两段话概述我对于该书的总体印象。

近五年来,国内出现了德国古典哲学的研究热潮,学界越来越关注康德与黑格尔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在学界和出版界前辈和同仁的支持下,我和吴彦等友人编译出版“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2016),将英语学界较出色的部分研究成果译为中文,并于2018年在上海外国语大学组织召开“德意志古典法学与当代中国”学术研讨会。另外,在先刚教授的推动下,谢林的中、晚期著作也开始被译为中文,这使我得以及时更换过去从二手文献中间接得到的谢林引文。本书的修订受益于近年来新的文献和新的研究者,在此尤其要感谢汤沛丰博士、王丁博士在专业德文校核方面提供的帮助。

本书的部分内容或观点,曾以各种方式发表于各类学术会议和报刊,如《罗马法与共同法》、《人大法律评论》、《学术月刊》、《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中国社会科学报》、《山东社会科学》,在此要感谢薛军、张洪斌、苟正金、王代月、王博、于浩等诸位师友,正是因为他/她们不同程度的推动,使本书部分内容得以先行示人。本书在修订过程中,还曾得到过上海市哲学与社会科学青年项目资助。

 

(四)

 感谢我的父亲和母亲,他们支持我投身纯粹理论研究,尊重我为理论而理论的情怀。

感谢妻子彭小玲女士,十五年来,她不仅支持我从事理论研究,而且她的秉性中也有一种对理论生活的尊重和热爱。本稿初成于小女黄琬诞生之际,我的思想也在伴随她的成长而成长。

落笔之际,我也想起我那逝世已久的爷爷,在1990年代的乡村,是他让我大量接触书籍和报纸,是他最早使我感受到一个经历历史风云的老共产党人对共同生活的担当。

 

2018年5月2日一稿于Bloomington

2019年2月6日二稿于怀化鹤城

2019年7月24日三稿于华东政法大学明实楼


法律思想 |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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