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652 新书速递 |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
《法学方法论》(全本·第六版)
《法学方法论》
作者:卡尔·拉伦茨
译者:黄家镇
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
作者简介
译者简介
黄家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德国康斯坦茨大学访问学者。 |
目录
第六版前言
第一版前言
缩略语表
导论
第一部分 历史的-批判的部分·萨维尼以来的德国法学理论与方法论
第一章 萨维尼的方法论
第二章 19世纪的“概念法学”
第一节 普赫塔之“概念的谱系”
第二节 耶林早期的“自然历史方法”
第三节 温德沙伊德之理性的制定法实证主义
第四节 “客观的”解释理论
第三章 实证主义科学概念影响下的法理论与方法论
第一节 比尔林的心理学法学理论
第二节 耶林的实用主义法学转向
第三节 早期的“利益法学”
第四节 自由法运动中的唯意志论转向
第五节 法社会学转向
第六节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第七节 奧塔·魏因贝格的“制度的法律实证主义”
第四章 20世纪上半叶实证主义在法哲学中的没落
第一节 施塔姆勒的“法科学理论”与他的“正义法”理论
第二节 新康德主义的“西南学派”与价值理论
第三节 客观观念论与辩证法
第四节 现象学的法学理论
第五章 当代的方法论论争
第一节 从“利益法学”到“价值评判法学”
第二节 超越实证法的价值标准问题
第三节 规范内涵与效力结构
第四节 寻求个案的正当裁判
第五节 论题学与论证理论
第六节 制定法约束与归摄模式
第七节 体系问题
第八节 关于正义的法哲学讨论
第二部分 体系部分
第一章 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
第一节 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其各自所属的学科
第二节 作为规范性科学的法学·规范性陈述之语言
第三节 法作为“理解的”科学
一、借助解释达致的理解
二、理解的“循环结构”以及“前理解”的意义
三、作为辩证过程的规范适用
第四节 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维
一、法适用领域中的价值导向思维
二、法教义学领域的价值导向思维
三、尼古拉斯·卢曼关于法教义学的论题
第五节 法学对于法律实践的意义
第六节 法学的知识贡献
第七节 方法论作为法学在诠释学上的自我反思
第二章 法条理论
第一节 法条的逻辑结构
一、(完整)法条的构成要素
二、作为规定语句的法条·对命令说的批判
第二节 不完整法条
一、说明性法条
二、限制性法条
三、指示参照性法条
四、作为指示参照的法律拟制
第三节 作为规范体组成部分的法条
第四节 数个法条或规范体的聚合(竞合)
第五节 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
一、确定法律后果的三段论推
二、小前提的获得:“归摄”只是其中有限的部分
三、借结论推导出法律后果
第三章 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第一节 作为事件及陈述的案件事实
第二节 作为案件事实形成基础的法条的选择
第三节 必要的判断
一、以感知为基础的判断
二、以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为基础的判断
三、其他借助社会经验获得的判断
四、价值判断
五、留给法官的判断空间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表示的解释
一、作为规定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的表示
二、法律行为的解释
三、将债权契约归属于法定的契约类型
第五节 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
一、诉讼程序中的事实确定
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第四章 制定法的解释
第一节 解释的任务
一、解释在制定法适用过程中的功能
二、解释的目标:立法者的意志抑或是规范性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 解释的标准
一、文义
二、制定法的意义脉络
三、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调整意图、目的及规范立场
四、客观的-目的论的标准
五、合宪性解释的命令
六、各种解释标准之间的关系
七、制定法解释与法律行为解释之比较
第三节 影响解释的诸种因素
一、追求公正的个案裁判
二、规范环境的变化
第四节 解释中的特殊问题
一、“狭义”解释与“广义”解释;“例外规定”的解释
二、关于习惯法与判例的解释
三、关于宪法解释
第五章 法官进行法续造的方法
第一节 作为解释之继续的法官之法续造
第二节 制定法漏洞的填补(制定法内在的法续造)
一、制定法漏洞的概念及种类
二、“开放型”漏洞的填补,尤其是借助类推
三、“隐蔽型”漏洞的填补,尤其是通过目的论的限缩
四、基于目的论修正制定法文本的其他情形
五、漏洞的确定与填补
六、漏洞填补作为一种创造性的认知贡献
第三节 通过“利益衡量”解决原则冲突和规范冲突
第四节 超越制定法计划之外的法续造(超越制定法的法续造)
一、顾及法律交往需要的法续造
二、基于“事物本质”考量的法续造
三、基于法伦理性原则考量的法续造
四、超越制定法之法续造的边界
第五节 “裁判先例”对形成“法官法”的意义
第六章 法学中概念和体系的形成
第一节 “外部的”体系或抽象的-概念的体系
一、法学中体系形成的任务及其可能性
二、抽象概念与借助其构造的“外部的”体系
三、作为体系化手段的法学“构造”
四、法学理论及其可检验性
五、抽象思维固有的意义空洞化倾向
六、附录:黑格尔对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的区分
第二节 类型与类型序列
一、“类型”思维方式概述
二、类型在法学中的意义
三、法律上的结构类型之辨识
四、法律上的结构类型对于形成体系(类型序列)的意义
第三节 “内部的”体系
一、法律原则对体系建构的意义
二、具有归原功能的法概念
三、“内部”体系的“开放”和“不完全”的特性
一般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译事不易,严复先生所言之“信、达、雅”,是为翻译的理想境界,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译者为本书翻译确定的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忠实于原著,力争译文做到流畅、可读。为帮助读者更好理解译文,付梓之前,需就一些问题作些说明。
一、缘起。翻译此书的初衷是为教学使用。2013年7月我从德国回来,在教学之余带着“守拙读书会”的学生读书,指定的书目中有台湾地区陈爱娥教授翻译的拉伦茨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学生版)。其间,学生反映不太适应陈教授的古雅文风,不太读得懂。在我看来,读不太懂,语言风格也许是一个因素,学生知识积累不够和缺乏问题意识恐怕是更重要的原因。学生版《法学方法论》与全本相比缺少了“历史批判部分”,即从萨维尼至拉伦茨写作时代150-180多年间德国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史。“无历史的方法论无异于盲飞”,这种缩减版对德国读者可能问题不大,但对于不熟悉德国法学历史的中国读者,尤其是学生读者来说,阅读这种缩减版差不多就等于是“盲飞”了:不知历史源流,搞不清作者的问题意识也就不奇怪了;没有法理论和法史积累,读不懂有些论证亦属自然。此外,拉伦茨教授将这段横跨一个半多世纪的德国学术发展史处理得系统谨严,发挥透彻而又收放有度,很多章节写得极为精彩,对汉语学界了解德国法理论与方法论近代以来的发展演变具有极重大的参考价值。因此,我决定将历史部分翻译出来作为学生的参考资料,历时一年草成。后经沈小军博士、蒋明磊先生引荐和王曦女士的努力,该部分译稿在经商务印书馆评审后决定出版。考虑到单出历史部分可能损及作品完整性,故将剩下半本也一并译出。2015年年底全书初译稿完成,经过几年不断修改完善,终于在2019年定稿。
二、版本。《法学方法论》(全本)从1960年首版,到1992年拉伦茨教授离世,其间一共有六个版本,都是由德国斯普林格出版社推出。从各个版本的内容和风格变化来看,该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60年首版奠定全书基本框架:历史部分+体系部分;1969年第二版对历史部分涉及当代法学方法论论争的内容进行了增补,另在体系部分加入了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法律行为的后果,漏洞的确定,社会学与法学上的类型以及作为功能脉络与原则体系的法的“内在”体系等问题的讨论。这两个早期版本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拉伦茨法学思想的黑格尔哲学底色——拉伦茨在20世纪20年代起就被视为黑格尔主义在法学中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在第一版中也明确将其科学贡献归功于黑格尔哲学。第二阶段,在1975年的第三版中,拉伦茨对第二版体系部分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历史部分基本未改动——该部分最后一章除外。在涉及法律推理、法律适用、法律行为与法律解释等关键内容上,作者全面接受了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哲学诠释学的理论,使得该书从风格到内容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黑格尔哲学的痕迹开始逐渐淡去。而1979年第四版基本是萧规曹随,对第三版几乎未作改动。第三阶段,1983年出版第五版时,拉伦茨考虑到此时距离首版已经过去20多年,当代法学方法论的整体面貌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对第四版的内容作了较大修正:全面重写第一部分的第五章,重新安排该章结构并极大扩充了内容(篇幅增加近一倍);在第二部分第四章新增一小节专门讨论“宪法解释问题”,在第六章新增两小节分别讨论“法学上的构造和法学理论”等问题。同年,《法学方法论》推出不包含历史部分的减缩版专供学生使用,即常说的“学生版”。此时,拉伦茨的学生、慕尼黑大学的卡纳里斯教授开始参与学生版的编写;并负责以后各再版的修订工作。1991年第六版是拉伦茨生前亲自修订的最后一个版本。此次再版,拉伦茨在第一部分第三章第六节“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之后新增一节,专门讨论捷克裔奥地利学者奥塔·魏因贝格的制度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其他各章也有不少文字调整。不知何故,拉伦茨在此版中将之前版本的序言尽数删去,只保留了第一版和第六版的序言。在本书翻译时,为比较忠实全面地反映拉伦茨的法学思想,译者选择1991年第六版作为底本,而没有选择拉伦茨身故之后由卡纳里斯教授续写和修订的诸版本。同时,译者在翻译历史部分时还参考了第五版,将两个版本之间的差异以译注的形式呈现出来,以展现拉伦茨后期的一些思想变化,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本。而在翻译体系部分时则完全按照第六版,因为这部分的基本观点在五、六版之间的并无显著变化;而原著第一至第四版的对应部分因为年代久远,内容差别太大,很难在译本中完全反映这些差异,故未译出差异内容。
三、译名。对于学术版中若干关键术语的翻译,译者作了不同于学界现有译法的处理,因此有必要做一些解释说明。1. Privatautonomie。汉语法学界常译为“私法自治”,陈爱娥教授译本也采此译法。译者将其翻译为“私人自治、私人自决”。原因有二,首先,从字面上看,原文没有包含“法”的义项,直译就是“私人自治、私人自决”;其次,这一术语的内涵是指私人个体基于自己的意志形成法律关系、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属于自主决定这一普遍性原则的一部分。各国法秩序都不同程度贯彻这一原则,例如《德国基本法》以基本权的形式将该原则确认为先于法律秩序存在的、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实现其价值的原则。从本质上讲,私人自治原则是对个体在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的“自主意愿”的法律认可。因此,译者认为无论从字面还是内涵上,这一术语都不包含作为法律部类的私法的自我决定这一含义。2.Topik。这一术语在汉语学界的译法较为多样:“切题术”、“正位”、“场所”、“地点”、“部目”等(对该词各种译法的介绍及分析,可参见:徐国栋:“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03.5,第74-85页。);近些年,又有学者将其翻译为“词序学”(科殷《法哲学》的中译者林荣远,考夫曼和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的中译者郑永流)、“论点学”(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的中译者郑永流)、“论题(学)”(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以及菲韦格《论题学与法学》的中译者舒国滢;魏德士《法理学》的中译者丁小春、吴越)等。陈爱娥教授在《法学方法论》学生版中译为“类观点学”。在菲韦格教授看来,Topik是一种“特殊的问题讨论程序”,即围绕特定的论题或法律问题,从事物本身出发,从不同方向,将从法律本身或法律以外领域获得的、对问题的解决可能有所帮助的观点、论据都纳入考量,借此使有关当事人能达成问题解决的合意。从这一角度看,这种方法是围绕一定论题组织论据、观点的学问。译者觉得舒国滢教授的译法--“论题学”--更为准确,因此本书采用这种译法。3.Regelung。该术语与另一德文词Regel的含义多有重叠,都可以指代“规则、规定、准则、规章”,实践中经常混用。陈爱娥教授将其译为“规整”;译者将其翻译为“规则体”。依据是拉伦茨在书中对这一术语含义的解释。在体系部分的第二章第二节,他写道,“制定法多半是由不完整法条,即说明性的、限制性的或指示参照性的法条所组成,它们需与其他条文结合才构成一个完整法条,或者相互结合成一个Regelung。人们只有视其为Regelung的组成部分,才能获得个别法条的意义。”此外,他还在多处举例来阐明单一规则或法条与Regelung的这种部分--整体关系,例如“构成买卖法、租赁法或抵押法的许多规则乃是一个Regelung中彼此相互协调的部分”(第六章第一节)等等。由此可见,Regelung是指由若干单一规则或法条整合而成的规则群,翻译为“规则体”乃是取“若干规则结为一体”之义,意在展现规则组合的整体性这一内涵。4.Gestalttypus。这是卡尔·恩吉施类型理论中的一个术语,通常Ganzheits- oder Gestalttypus连用,意为“整体上已经具备某类事物的整体形态或完整形态的类型”。陈爱娥教授将后者译为“形态类型”,本书译者参考Gestaltpsychologie的译法:完形心理学、格式塔心理学,将其译为“完形类型”。
此外,还需特别说明,原著历史部分的不少内容(例如心理学法学、现象学法学)译者涉猎很少,同时拉伦茨教授学识渊博,常常旁征博引,各种资料信手拈来,而其中的很多文献材料由于条件所限无法一一查证。因此,虽竭尽全力,反复校对,但译本出现错误、疏漏恐在所难免,希望读者不吝指教,以便来日订正。译者的常用邮箱是jiazhenhuang@126.com,欢迎来信。
在本书的翻译和出版过程中,得到不少朋友的真诚帮助,谨此一并致谢。特别感谢商务印书馆陈小文先生,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雷磊教授、冯威博士、郭逸豪博士、韩亚峰博士,以及西南政法大学朱学平教授、雷勇教授,这些学界前辈或学友先后以不同方式对译稿提出完善意见。同时,在过去几年间,历届“守拙读书会”的同学们在试用初译稿的过程中指出不少文字讹误,在此表示感谢。最后,特别感谢商务印书馆王曦女士在本书的编辑、校对和出版过程中付出的巨大努力。真诚地谢谢你们!
黄家镇
2019年端午节于重庆
法律思想 |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