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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668 新书速递 | 霍姆斯:《法学论文集》(姚远译)

法律思想 2022-03-20


《法学论文集》


[美]霍姆斯:《法学论文集》,姚远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


感谢姚远老师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


 作者简介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美国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实用主义哲学共同创始人,曾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长达三十年,世称“伟大的异议者”。他所提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项经典命题,成为杜威、庞德、卡多佐、卢埃林、弗兰克、波斯纳、吴经熊等人法律思想的重要灵感来源。




 译者简介 

姚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员,四海法学编译馆馆长。




 目录 


序言


早期英格兰衡平法(1885年)

我们的情人,法律(1885年)

法律职业(1886年)

法学博士学位授予仪式上的演讲(1886年)

法学院的功用(1886年)

代理关系(1891年)

特免、恶意和意图(1894年)

史识与科学(1895年)

遗嘱执行人(1895年)

以律师为业(1896年)

在布朗大学毕业典礼上的演说(1897年)

法律之道(1897年)

法律解释的理论(1899年)

科学中的法律与法律中的科学(1899年)

在波士顿律师协会宴会上的演说(1900年)

孟德斯鸠(1900年)

约翰·马歇尔(1901年)

在西北大学法学院的致辞(1902年)

经济原理(1906年)

悼梅特兰(1907年)

霍尔兹沃思笔下的英格兰法(1909年)

《欧陆法律史概览》导言(1912年)

法律与联邦最高法院(1913年)

理想与怀疑(1915年)

评《布莱克顿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1915年)

自然法(1918年)


附录一 评波洛克的《法律与命令》(霍姆斯)

附录二 《普通法》第12讲(霍姆斯)

附录三 法理学中的若干定义和问题(格雷)

附录四 活法(布兰代斯)

附录五 我的法哲学(杜威)

附录六 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庞德)

附录七 何谓普通法(庞德)

附录八 我的法哲学(卢埃林)

附录九 对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理性主义批判(康特洛维茨)


译后记



 法学院的功用(1886年) 


哈佛法学院的毕业生们渴望同母院保持联系,这不足为奇(not wonderful)。70多年以前,哈佛法学院开始聘请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一位首席大法官,担任罗亚尔讲席教授(Royall Professor)。此后不久,美国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负盛名的法官之一,大法官斯托里先生(Mr. Justice Story),接受了纳丹·戴恩(Nathan Dane)为其在哈佛法学院设立的教席。迄至今日,诸多名震天下的法律人先后效力于这所法学院;该院已经成为美利坚最重要法律文献的主要源头;该院以其教学模式提供了举世闻名的典范;该院的莘莘学子,有未来的首席大法官和联席法官,也有各州律师界和全美律师界的领袖,可谓群贤毕至、数不胜数。哈佛法学院不仅培养了伟大的法律人。许多在其他领域扬名立万的人物,也曾求学于此。萨姆纳(Sumner)和菲利普斯(Phillips)就是1834届的毕业生。将在未来一两天向我们演说的人物就在1840届的名单中,同他并列的包括威廉·斯托里(William Story)、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其中一位联席法官(这名联席法官本人作为军人和演说家的名望,不次于其身为法官的名望)。或许不算曝料家庭秘密,我向诸位悄悄透露,下周一的诗人去往别处寻找更易消化(如果说不是更有营养的话)的东西之前,也曾品尝过法学院的阳刚(masculine)滋味。恕不一一列举。当然,我们为哈佛法学院感到自豪。当然,我们热爱哈佛的每个组成部分。当然,我们为能够通过院友会这一象征物显示我们情同手足,而感到欢欣鼓舞。关于我们相聚此地的理由,我自不必多言。但在诸位临行之际,我要说一说法学院(尤其我们哈佛法学院)的功用和意义,说一说哈佛法学院的教学方法,毕竟像我这类人有考量这些事情的契机。法学院并不致力于传授飞黄腾达之道。使一个人脱颖而出的那种兼得机敏与坚韧[的品质],乃是与生俱来的,非从他人那里习得;就算外人的建议果真有所助益,我在此也不会提出这样的建议。你们大概料想,[既然我说法学院并不致力于传授飞黄腾达之道,]我自然而然会反过来说,法学院实际上致力于传授法律。但我甚至并不打算无条件地主张这一点。在我看来,人们能从他人那里接受的全部教育是在道德层面的,而非智识层面的。智识教育的主要部分不是获取事实,而是学会如何让事实焕发生机。从我本人的立场说,我厌恶作为干瘪知识的文化。事实原本乱七八糟、没有头绪,当被人的思想磁流(magnetic current)所贯通时,骤然呈现出有机秩序,焕发生气,开花结果——这就是大师的标志。但大师可不是教出来的,而是凭借其自身禀赋成才的。教育(而非自我教育)主要在于塑造人们的兴趣和志向。如果你使一个人确信,另一种看待事物的方式更加精湛深邃,另一种形式的欢乐比他久已习惯的那种欢乐更加沁人心脾——如果你真让他看清这一点,那么,人的心性会引导着他渴求更加精湛深邃的思想,以及更加沁人心脾的欢愉。因此我认为,若仅仅说法学院的职守就是传授法律或者造就法律人,并不算充分描述了法学院的职守。法学院的职守在于,教人领略法律的万千气象,并成就伟大的法律人。我们的国家迫切需要这样的传道授业。我想我们都会同意,追求平等的那种激情已经远远超越政治领域,甚至远远超越社会领域。我们不仅不愿承认,某个阶级或者圈子优于我们所在的阶级或圈子,而且我们对于身居显位之人的一贯态度是,此人不过是高出平均水准的荣誉或薪资的幸运领受者而已,随便哪个平常人也都可接受这样的荣誉或薪资。当那激昂奔突着的沾染民主色彩的否定情绪(the effervescence of democratic negation),不限于废除外在的等级差别,而是进一步涉足精神事物——当那追求平等的激情不限于建立人类普遍同情基础上的社会交往,以及利益相投者的共同体,而是进一步抨击那在众人灵魂之间确立纲常和位阶的自然分界线——他们就不仅错了,而且错得很不光彩。比起那不卑不亢的民主感情,谦和恭谨同样是自由人的美德。就我所知,要反复灌输那些美德,要矫正我所提到的高尚感情的不光彩偏颇,再没有比精锐的专业人士军团能量更大、说服力更强的教师了。他们不招展旌旗,他们不擂响战鼓;但他们所到之处即令人们认识到,喧嚣与冲劲不是安静天赋和沉着技巧的对手。那些需要专业人士帮助或者因专业人士传道而启蒙的人,受专业人士所迫而服从和谦恭。专业人士以身作则,因为他们在思想世界中,提供了将民主和纪律统一起来的完美典范。对于力图借助外力施加权威的人,他们一概不顺从;他们主张,科学虽像勇气那样仅仅为了证明而变得必要,但必定始终希望向一切挑战者证实自己。可对于已经表明自己乃是大师的人,他们则致以崇高的敬意,他们明白骁勇的战斗意味着什么,甚至保留同其领袖战斗的权利,假如这位领袖竟在为真理女神——他们唯一的女王——效力时显得有所动摇的话。在我所提到的这支专业人士军团中,法律人的队伍相当重要。因为所有的法律人都是专业人士。但这不是指我们有时所使用的狭义上的职业专家——仅仅熟知特定法律实务的人,比如产权转让、专利等等——而是指游刃于全部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之所以是专业人士,是因为他们致力于精通人类知识的一个专门分支[即法律],而且我还要补充一句,比起一切其他处理实践事务的分支,该分支更为直接地联系着人的全部最高志趣。法律人也是美国所需要且出现于美国的第一批专业人士。并且我深信,他们在塑造清醒有序的思维方面所带来的好处,是再怎么褒扬都不为过的。但法律人也像其他人那样受到时代精神的熏染。他们也像其他人那样,一直力求发现用以取代真实事物的、众皆喜闻乐见的贫乏东西。我担心律师界倾全力宣扬最可恶的美国话语和理想,即“精明”(smartness),而抵制高尚的道德感和渊博的知识面。我正是从律师界内部而非外人那里听到如下说法:学问已是明日黄花,当今左右逢源的不再是思想家和学者,而是精明之人,这种人仅仅挂心最新版的判例摘编和最新修订的制定法。法学院的目标应当是——哈佛法学院已经树立此一宗旨——培养以睿智慎思的态度奉行志业之人,为其开启追比大师的康庄之路,而不应当教人精明世故。法学院应当兼为我所谓专业人士的工作坊和栽培园。法学院应当网罗每一世代中身负绝学之人作为教师。教学不应阻碍创造,而应促进创造。“讲堂上的热忱”、竞相陪伴左右指点迷津的兴致,应使学生成为其教师的工作伙伴。创新的天赋得以迅速激发。伟大之人必令他人信奉伟大之事,必令他人不甘苟且、锐意进取。伟大之人的那些门徒不会允许以他物代换现实,但与此同时他们深知,唯有付出毕生心血始可求得现实。我们哈佛法学院正是我所描绘的那种工作坊和栽培园。她究竟培养出了什么样的人,我已有所暗示,不再赘述;她的工作成果,世界有目共睹。师生间的热切合作,已经孕育出格林利夫(Greenleaf)的《证据法》、斯特恩斯(Stearns)的《不动产权益之诉》(Real Actions)、斯托里(Story)划时代的《美国宪法评注》、帕森斯(Parsons)的《契约法》、沃什伯恩的(Washburn)的《不动产法》,以及若干新锐之作,包括兰代尔(Langdell)的《契约法》和《衡平法诉状》(Equity Pleading)、埃姆斯(Ames)的《商业票据法》(Bills and Notes)、格雷(Gray)的《财产永久处分权》(Perpetuities),我期待我们很快可在这份名单里加上塞耶(Thayer)的《证据法》。不难发现,这些著作在性质风格上各有千秋,但可以说全都标志着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开创了一个纪元。当下有不少人,才能不及斯托里之万一,却能够写出同他相媲美、甚至更胜一筹的法律意见。再者,某本中规中矩的著作得以刊行时,我们常常听闻有人宣称:“瞧,出了一位比斯托里高明的人物哩!”但如果你们考虑到斯托里开始创作之时的法律文献状况,考虑到他那有条不紊的言语之流源于什么样的学问之泉,那么我想你们势必同意我的如下看法:就19世纪的英语世界而言,斯托里在推动法律的明朗化和浅显化方面居功至伟。然而,斯托里的简明哲理思考如今不再能满足人心了。我想我们有把握说:他那代人或后一代人里面,无人能以一种值得后人恪守的形式阐明法律,因为无论是他那代人还是后一代人,都不具备也不可能具备特定的历史知识,都未作出也不可能作出特定的原则分析,而认识和理解主要法律准则的精确轮廓与深层含义,恰须以这些东西作为必要前提。新的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在德国的影响下,法律史正被逐步纳入科学的研究领域。人们正以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的方式考究事实。与此同时,由于我们对哲理思辨的兴趣得以复苏,成百上千的人士正对法律规则及其理据作出分析和概括。法律注定要被彻底重述;我敢断言,再过五十年,我们法律的面貌将是五十年前之人做梦也想不到的。现在我还要冒昧补充我的如下希冀和信念:倘若我所预言的日子果真到来,那么我们会发现哈佛法学院的教授们同样参与了这番变革,而且跟斯托里(在规定近半个世纪的教科书形式方面)作出的贡献相比,其地位毫不逊色。教学模式方面的另一变化,与正在发生的上述变革相辅相成。我不打算停下来探究这种呼应的刻意程度。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哈佛法学院的教授们比以往更加坚决地告诉自己:我们不能放任学生仅仅习得杂七杂八的一般原则,这些一般原则乃是一大堆闪烁着的概要,仿佛在科雷乔(Correggio)一幅画作顶部展翅的、没有肉体(bodiless)的一群小天使。哈佛法学院的教授们说:要使某条一般原则具有价值,你必须为之赋予血肉;你必须表明,该原则以何种形式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真正适用于某一现实体制;你必须表明,该原则如何作为大家觉察到的种种具体事例之调和(reconciliation)逐步发展起来,而其中任何一种请求都未在表述形式上确立该原则;最后,你必须表明,该原则跟其他那些常常出现在完全不同的时期、起因亦迥异的原则有什么历史关系,由此将该原则置于特定视野之内,若缺乏此种视野,则绝不可能真正判定它的范围大小。在追求这些观点的过程中,但凡可行之处,判例集都在越来越多地取代教科书,而许多人当年首次接触那些判例集的时候,皆报以不无鄙夷之哂笑和怀古伤今之忧情,而反观十五年后的当下,那些判例集有望(bid fair to)掀起美英两国的教学革命。有些话我希望自己几乎用不着说出口,但我不得不暂且在此一吐为快:如上所言,我执著于当前的教学方法,但我依然抱持感恩之心追忆早年的授业恩师们(唉!现在也只有追忆了)。在我求学之时,哈佛法学院的院长是帕克(Parker)教授,他是新罕布什尔州的前任首席大法官(ex-Chief Justice),在我看来应当跻身美国最伟大法官之列,且担任院长时展现出身为法官期间赖以成名的相同素养。他的同事包括帕森斯和沃什伯恩,前者堪称天才,拥有据我所知足令他人黯然失色的语言表现力天赋,后者则让大家领略到什么叫做“讲堂上的热忱”,这个提法是我在前面从范格罗(Vangerow)那里借用来的。比之柯克(Coke)的学问和费恩(Fearne)的逻辑,沃什伯恩那令人如沐春风的激情带给我更多触动。我们言归正传,再来谈谈关于这些判例集之用途的理论。长久以来令我感到诧异的是,法典化事业最才华横溢的鼓动者詹姆斯·斯蒂芬爵士(Sir James Stephen),与当前教学模式的首创者兰代尔先生,从相同的前提出发,得出似乎相反的结论。斯蒂芬爵士大致会说,法律原则数量有限,因此,应将其法典化;兰代尔先生则说,法律原则数量有限,因此,可以借助于发展和确立那些法律原则的判例来传授法律原则。嗯,如果真能找到胜任之人从事法典编纂的任务,那么我认为斯蒂芬爵士的论点颇有说服力;而且我现在无论如何绝不打算说他就是错的。然而根据我的亲身经历,我确信兰代尔先生是正确的;如果你们的目标既不是为公众创制一束芬芳的法律,也不是通过立法手段修剪和嫁接法律,而是让法律在能够开枝散叶的地方扎根,即扎根于那些从今往后致力于宣扬法律之人的心田,那么兰代尔先生的方式就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何以如此呢?请单纯根据人之天性做出判断。相比于一般原则,具体事例留给人的记忆不是更加鲜明吗?把原则视为五六个实例的隐含大前提,据此标示出该原则的范围和界限,这种做法相比于念叨抽象的语词,不是更能精准而娴熟地理解该原则吗?无论原则是否得到明确表述,研究该原则的初始状况和成长进程,相比于就这么盯着白纸黑字摆在面前的僵死条文,不是更能洞悉该原则吗?我前面提到我的亲身经历。在我有幸执教于哈佛法学院的短暂日子里,我承担的任务之一就是为新生讲授侵权法。怀着些许忐忑,我带领一个班的初学者一头扎进埃姆斯(Ames)先生的判例汇编,并开始按照兰代尔先生的方法共同研讨判例。教学效果之好,超乎我的期望值。一两周之后,总算熬过最初令人头晕目眩的新奇事物,我发现我班上学生在分析相关问题时,观点相当切中要害,这是他们绝不可能从教科书上学到的素质,且其精准程度常常超越教科书中的分析。至少我本人从师生间的日常思想碰撞中受益匪浅。我的法官生涯,确证了我在任教时期形成的信念。当然,在案件的审理或论辩方面,姜还是老的辣,年轻人毕竟阅历尚浅。在座诸位同样很可能赞成我的如下看法:从别人那里接受再多教诲也不及自我教育来得重要,亦步亦趋者前途堪忧。但我确实认为,相比于前人可能拥有的条件,当代青年无论就训练的完备性而言,抑或就知识的系统性而言,在开始投身实务时都具备更好的底子。虽说没有哪所法学院胆敢吹嘘,自家已将天下可畏之后生一网打尽,但坎布里奇当然可以说在我们律师界家大业大;而且我确实认为,这里的教学方式已结出累累硕果。我时而听闻浮躁之人表达出的一种愿望,即哈佛法学院的教学应该更务实些。我记得,当我的一位友人开始他的职业生涯时,有位慧心巧思之人告诫他“别太把法律知识当回事”,我想大家都不难想象一些可以适用此番告诫的情形。但是,一位同样慧心巧思之人——此人后来成为我的搭档,而且我俩一直过从甚密——对于身为学生的我说过的话要有用得多,那时我像通常的年轻人那样书生意气,议论着如何看待法律实务,以及在少不更事的我看来具有实践性的一切其他事物。他的原话是:“法律人的本分就是认识法律。”哈佛法学院的教授们旨在让学生认识法律。他们认为,最务实的教学就是带领学生穷根究底。因此,他们旨在让学生精通作为有效运转系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认为此任务一经完成,学生也就不难理解近半个世纪的诸多改进了。我深信,不论就目标而言,抑或就路径而言,哈佛法学院教授们的观点都完全正确。没错,哈佛法学院素来是、现在是、我希望将来也是伟大法律人精益求精的中心,从这里走出的年轻人,在教师们言传身教(身教尤其重于言传)的砥砺下,开始走自己的路,他们不是照搬恩师的既成功业,而是根据在这里汲取的理念,更加自由自在地度过属于自己的人生。哈佛法学院栽培出来的人,不见得总对飞黄腾达之道最为得心应手。其中最高雅之人必定常常感到,他们在践行一种有所依傍却也洋洋自得的生活方式(lives of proud dependence)——这些有所依傍之人,不会为了成功而勉为其难地要求扶持,而是依靠无师自通的见识和默默付出的心血;他们依傍于发现可遇而不可求的赏识,但这依傍又是洋洋自得的,因为他们确信,他们终其一生为之献身的那种知识,关乎世人理应参悟的事理。这依傍关乎纯粹思想、科学、美、诗歌和艺术,亦即关乎每一朵文明之花,需要找到维系其绚烂绽放的足量土壤,否则文明之花必将凋零。但相比于文明之花需要生命,世界更需要文明之花。我前面说过,法学院应当教人领略法律的万千气象,而且这超出了就事论事的法学教育。我认为,我们可以宣称哈佛法学院素不缺少伟大品质。我曾听一位俄国人说,在俄国,中产阶级里面有不少专业人士,上流社会里面满是温文尔雅之人。美国也需要温文尔雅之人,但出于我在前面提过的理由,美国或许更需要专业人士。别无所长的温文尔雅之人,比较容易自认为难以适应美国的氛围。但如果一个人身为专业人士,那么他最好也应当温文尔雅;他最好应当不仅洞悉自己专攻领域的明暗面,而且了解其他学科的轮廓梗概;他最好应当合乎理性,并且有分寸地看待事物。不但如此,他最好应当既合乎理性又激情昂扬——即他最好应当既有解释的能力,又有感受的能力;追求思想的热忱最好应得到艺术魅力的慰藉,并且持之以恒直至人生快意成为目的本身。置身哈佛,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真正儒雅的生活具备令人悸动的宏复性。真正儒雅生活的憧憬,因为受到遏制和规训而被隐藏起来;但我打心底里相信,这些憧憬虽然静默却同样高雅。哈佛大学的金光并不仅仅播撒于本科生所在的部门,而是普照下辖的所有学院。谁若领略哈佛金光,就会脱胎换骨。我说过,我们的教育中最优秀的部分在于道德层面。在众人心头点燃永不熄灭的火焰,正是哈佛法学院的王者荣耀。









法律思想 |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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