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2【国内文献速递】[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再版)
☞《法律智慧警句集》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
☞[德]阿图尔·考夫曼序
☞舒国滢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4月版(再版)
作者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德国著名法学家,师从刑法改革家弗朗茨·v.李斯特,在柯尼斯堡、基尔、海德堡诸大学担任过刑法和法哲学教授,1921/1922年和1923年任德意志帝国司法部长和《德意志通用刑法典》的编纂者。
序者
阿图尔·考夫曼
德国著名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师从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1952-1957年担任德国卡尔斯鲁厄州法院法官。1957年重返海德堡,学习哲学并获得讲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哲学的资格。考夫曼教授完成此篇中文版序后10天(2001年4月11日)在慕尼黑的寓所逝世。
译者
舒国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于1993-1994年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德国哥廷根大学(Universitaet Goettingen)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学。
目 录
中译本序(阿图尔·考夫曼)
德文版序 (阿图尔·考夫曼)
一、生存的悖论
二、法、法观念、法律感
三、正义、合目的性、法的安定性
四、相对主义
五、实证主义和自然法
六、事物的性质
七、仁慈与法
八、刑法、刑罚和信仰犯
九、法治国和民主
十、祖国、民族和世界公民
十一、政治
十二、共同体
十三、战争
十四、人、性格和人性
十五、宗教
十六、生与死
十七、文化
十八、耐性与无耐性
十九、伦理和习俗、权力和自由
二十、求知与问学
二十一、短句
二十二、法律职业人与法律学术
附录一:拉德布鲁赫文论三篇
法律上的人(1927年)
五分钟法哲学(1945年)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1946年)
附录二: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生平及著作(埃里克·沃尔夫)
译后记
▲图为作者: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中译本序
阿图尔·考夫曼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是一位语言大师。他懂得在高度抽象和片面具体,也就是说在表达精确而内容贫乏与内容富有弹性而表达不甚精确这两者之间保持适度的火候。我们也可以这样说:他的语言是思考的严谨与陈述的华丽的圆融。这是一种“亚里士多德式的中道”:既不过满,又不损欠。所以,在东亚,人们能够比大多数欧洲的学人更好地理解拉德布鲁赫,这并非是偶然的。拉德布鲁赫所理解的“事物的性质”,的确也完全类似于中国的“理”。
在这本小册子中汇集的警句,并不是拉德布鲁赫像现在这样写出来的。而是由我从他的全集中摘选出来的。所做的这些,对于这样一位思想铺陈高远宏阔、婉约细腻的作者而言,可能还是远远不够的。拉德布鲁赫的语言既绵密厚重、又简明扼要,既直白清朗、又纯真朴实。他能够采撷到物之精华,宛若把光线集聚为耀眼的亮点。他既是学问人,也是艺术家。当我们阅读或聆听这样的警句时,我们获得了生命的充实和心智的启迪,同时也由于这一表达方式之美而得到一种美的享受。
而且,在目前这本警句集里我们还可以读到更多的东西。拉德布鲁赫绝不是那种文思枯涩的掉书袋子的学究,这种人躲在理论的背后,对现实视而不见。拉德布鲁赫的思想总是关怀现存者,关怀生者,最终关怀人。在此方面,他也绝不是一个优柔寡断之人,而更像是一位说到做到、雷厉风行者。所以,当时在德国,没有第二个法学家像拉德布鲁赫那样如此决断和勇敢地面对纳粹主义。
我很高兴,舒国滢教授决定把拉德布鲁赫的警句集译成中文,我对其为此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但愿这本小册子在“中土之国”会受到友好的欢迎。
2001年4月1日于慕尼黑
▲图为序者:阿图尔·考夫曼
德文版序
阿图尔·考夫曼
出版这本小册子作为长期抱持的计划,终得落实。这本小书原名为《法律警句集要》,是有关法的根本问题的格言总汇,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把它作为《致安塞尔姆的格言集》(Spruchbuch fuer Anselm)差人送往俄国战场给唯一的儿子(安塞尔姆·拉德布鲁赫,他在1942年12月5日在俄国阵亡),其中附有警句,用拉德布鲁赫自己的话说:这是他的全集的一个节选本。而其全集中则呈现出的是一个完全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宝藏,蕴含丰富的有关法的智慧格言和格言式智慧。本书有意识地依叔本华的著作《生活智慧警句集》(Aphorismen zur Lebensweisheit)为蓝本而选取书名——略做修改,仅仅是应该表达出这样一层意思:它是一本反映一位法律思想家格言的书。当然我们本来也完全可以把叔本华的书名原封不动地拿过来,因为所谓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智慧最终不过是生活智慧!尽管其认识属康德实然和应然的二元论,但对他而言,法意味着有点无论如何是实存性的东西(Seinshaftes),有点现实性的东西,有点活生生的东西,被当作是常常只与人类有着具体关涉的东西。其法哲学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是一门人的哲学;关于他的刑法学,用歌德的一句话来表达很贴切:“不管他应惩罚人,还是应关护人,他必定把人当人看待。”人性地看待人,人性地看待法,人性地对待法:这就是拉德布鲁赫式的精神。所以,当读者在这本《法律智慧警句集》中不仅读到直接表达与法律有关的格言,而且还读到更广泛的题目时,诸如讨论上帝与人、生与死、政治与战争、共同体与民族、文化与宗教,他们本不会感到惊奇。因为这所有的问题本质上是相互归属的。凡不了解拉德布鲁赫人格形象的人,也不可能了解其法的形象(图像)。
在选择和编辑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们正好要完成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我们需要找出这样的格言,它们富有表现力和警句的思想精练度(密度)。玛丽·冯·埃布纳-埃申巴赫曾经说过,警句是“漫长的思想链条上的最后一环”。当生活的经验和智慧从丰沛的人格之深层升腾而出,就像一道光凝聚为一个亮点时,警句就形成了。拉德布鲁赫的著作提供了这样的精炼语句,在这些句子中,思想宛若令人惊喜的闪电照耀出极其强烈的光芒。对其语言的美感、表达方式的优雅和阐释说明的简洁,人们一再地赞不绝口。然而很少有人知道,在拉德布鲁赫那里,培生这些思想的果实通常需要巨大的努力。拉德布鲁赫本性是非常复杂、线条变异的,而绝对不是简单普通的。他没有在任何一处显露,也根本就没有显露过抖机灵(Patentloesung),这种抖机灵就像它们对科学所起的作用那样,通常只想从单方面地看待事物。他看到了(事物的)多重繁复的交织、难点、矛盾和不可解答的余数。他不像有人那样天真地相信:世界是由理性(无限)切分的,没有除不尽的余数。而诚如其自己所承认的,他的任务在于理性地揭示矛盾,而不是坠入非理性的迷乱。对他而言,思考和表达的清晰同时也是一种审美的要求,学者也总是一个艺术家。他绞尽脑汁思考事物,直到它们变得清晰明朗、一眼洞穿。职是之故,对这些警句,我们可以用尼采的话来很好地概括:“短句之言可能是众多长思之累果和收成。”
本书警句搜集要追求的另一个目标在于:使拉德布鲁赫的品格完整地凸现出来。因此这个集子也将消除某些早年所陷入的误解,比如:拉德布鲁赫基于纳粹专制时期的印象和经验放弃以前的相对主义实证论转向自然法。当然,这样的一些论点可以轻易地通过相应的引证来搪塞过去。不过谁要是想指出说,拉德布鲁赫从前为了法的安定性的缘故而说过法官受任何法律、哪怕是不公正的法律的约束,以此作为毋庸置疑的必要性;那么他还必须补充一句说:同一个拉德布鲁赫同时还总是提请人们注意这样一种实证主义的糊涂(荒谬),要注意防范其危害性。早在1919年,大概不会太晚于这个时候,他就把法律实证主义称为:是一个“对权力的盲目崇拜”(本书第105段);当时几乎还没有人能够看到这一点。另一方面,拉德布鲁赫过去从没有,即使在其晚年也没有讲过绝对主义自然法学的话。同样,这需要考虑到许多其他问题。如果不强调相对主义中所具有决定的期待性的、同时也是(内心)斗争的因素,人们是没有资格谈论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的;在他看来,“理解一切而什么也不作否定的相对主义”,其“危险姿态”是值得高度怀疑的(本书第97段)。相似的情况也表现在他在刑罚学说上的观点。的确,他是其师弗朗茨·v.李斯特*理论的追随者,而且还很坚定地维护过矫正和再社会化思想,但他并不是站在杀人狂或某些“现代者”一边一起反对报应刑和赔偿刑。最后还想提及他的“事物的性质”的学说,人们可能在这里再次会说道:拉德布鲁赫据此已经放弃了以前具有代表性的二元主义方法;不过另一种解释也是正确的:“事物的性质”原理决不是法律本体论体系的第一块基石。不错,拉德布鲁赫在晚年比早年更多地投入“事物的性质”这一思维姿态。但这一思维姿态在他的学说一开始就是固有的,因为说到底他的法哲学总是法的存在(本体)论(只是人们不要把它仅仅理解为一门确定的学科),即有关法存在的学说——故此他一直所坚守的实然和应然的二元论绝对不存在矛盾,因为拉德布鲁赫在这一语境中所讨论的只是存在意义上的“是”,而绝不是存在论(本体论)意义上的“是”。当人们把拉德布鲁赫打上新康德主义者、实证主义者、相对主义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者或其他什么印鉴时,那么就决不会获得完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这样的框框不适合套在他的品格形象上。
不过,这样来理解下面的说法,认为拉德布鲁赫的思想根本就没有发生过变化,也可能是完全错误的。手头上的这本集子只是想指明:在拉德布鲁赫那里事情(事物)到底如何在川动不息地进行着的。因为他知道:在我们这个世界上难以企及的东西绝不可能停留在一个地方;我们总是在尘世间的旅途上漫游。他时刻意识到:在人类社会,完美的、永恒不变的法是不存在的,因此我们必须使自己满足于这一点,即“任何时代都必须重新书写自己的法学”(本书第589段)。拉德布鲁赫把自己及自己的工作看作不过是:他处在路上。正是他以其明察秋毫的双眼一再地提醒警惕即将出现的“法的野蛮化复兴”;是他在1933年作为第一批高校教师被解除公职;是他还不断发出警示、唤起人们的理智;是他从来没有说过或写过一些其日后感到羞愧的东西。——这样一个人完全摆脱了一切自负,他在1949年才有可能自我认识到:“难道还没有从我们身上,从我们经历的灾难,从可悲可叹的自傲、刚愎自用——自以为是,从世界史的巨大变迁中学会点什么吗!”他从不“固执己见”,而总使自己只全身心地追寻法意。但在他看来,一切都是为了法,为了真正的法,为了同一的真理(die veritas una),此时他的观点尽可能随真理知识的变化而变化,他甚至从“实证主义者”转向“自然法学者”。的确,他的学说不时地作些非常重大的修改。的确,人们可以读到这样的句子:“有一种基督教的自然法”(本书第125段),它第一次出现在《社会主义文化论》的后跋中,是拉德布鲁赫所表达的最后的意见。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在这里再补充一句:“尽管我今天的思想和昨天的思想存在着紧张关系(张力)”,也没有必要“改变以前思想的本体,而只是强调其他之点,使这些还处在隐暗之中的东西,缓缓进入完全的光照之下”。
故此,拉德布鲁赫学说上所存在的是一种持续不断的发展,而不是完全彻底的改变。因为人们所谈论的拉德布鲁赫自身的“紧张关系”,不仅仅存乎其前后的思想之间,而且它在根本上常常就是其思想的本质因素。他从来不是一个抖机灵的人。他一再地奉守矛盾性的、二律背反的、对立性(极性)的思维方式。在《法律警句集要》这本小书中所呈现的是一位感觉灵敏的八线谱作者(Achtzeiler),下面这首匿名的诗作事实上隐含有拉德布鲁赫的身影:
远古,让我们通过《诗篇》作者知悉,
正义与和平彼此相亲。
尘世间,有二物难以统一并行:
一个是善法,一个是可爱的和平。
决没有中间之路,即使在这本书里——
一个真正、确然、冷峭的矛盾,
答案,托付给了果敢的心灵。
勇于决定,——这就是人生。
其他再多的话也不会比这首小诗能够对拉德布鲁赫式的思考方式的精神表述得更好的了。故此,眼下这本集子从若干触及我们此存的警句开始,可能是符合道理的。
此外,每一个具体警句的秩序事先并没有严格按照时间先后来编排,而有时基于下面的考虑来确定的:真正的矛盾应该反映出来,一目了然、清晰可见;有时又基于另一种考量,让某种思想经历数年和数十年的持续过程清楚地显露出来。对此,偶尔有些完全有意的重复,也没有顾忌。当然,一般而言,相同或相似的警句通过在资料出处中相应的提示被凸现出来,引人注意,这种方式自然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还必须注意到:有时对某一句子必须在语法上作些调整或者作一点压缩;但不言而喻,在这一点上我们一直是严肃认真的,注意保持原文表达的意思不变。为了使图面清爽,这些调整和削减部分没有特别明确地标示出来。
我把这本小册子衷心地奉献于柳迪娅·拉德布鲁赫夫人之手。在长年忠诚的交往中,她一再地使我侍守在难以忘怀的先师的身旁。
1963年7月
于萨尔布吕肯
法律思想|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微信ID:lawthinkers
邮箱:lawthinker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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