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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发生意外,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2017-08-10 江苏台法治在线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了,如一般情况下,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或者55周岁,是不是一到了退休年龄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自动依法终止了?如果劳动者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了退休年龄了,发生了受伤事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

 


 一、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就自动终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规定,对我们传统的观念是较大的突破和改变,以往认为只要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不论任何情况,都是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动终止,劳动者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将劳动者的身份做了一个区分,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如果该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那么到了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了。

 如果劳动者虽然到了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因为到了退休年龄而自动终止,因为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所以仍然应当赋予他们劳动法上的保护,法律在这种情形下的选择就时,此时双方的用工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仍然要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的规定。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伤亡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在传统观念里,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一般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即使者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发生事故伤害的,也很难被认定为工伤。但是,从重庆高院、山东高院及江苏高院就相关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次都给出基本相同的观点,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篇幅所限,摘录最高院对江苏省高院对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关于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及工伤认定并非具有直接的关系,关键要看劳动者是否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了。


本文作者:《法治在线》律师帮忙团成员: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左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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