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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头条】永川低保出新规,这些情况才能享受低保!

2017-08-09 永川头条

注意了! 永川低保条件出新规 !


永川区出台了《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于认定本区城乡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并对现行低保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规有哪些变化?哪些人能享受低保?哪些情况不能享受?


享受低保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持有永川区户口的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3.家庭生活水平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有承包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原农转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怎么算?

低保的认定,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按照修订办法,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区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以下四类: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1.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家庭收入怎么算?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其中,《通知》明确就业成本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扣除。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十二个月确定。


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

●工资性收入。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按照规定,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等七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一)家庭财产

【拥有机动车辆 不能吃低保】


修订办法,对家庭财产也有一些具体要求。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5.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家庭消费

【水电气费超标 不能吃低保】


同样,家庭消费支出,也有一些“负面清单”。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2.人口2人(含)以内的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费总额占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上的,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费总额占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以上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4.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5.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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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川区民政局

编辑: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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