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头条】永川一幼儿在宾馆意外坠亡!谁担责?
永川一对年轻夫妇携幼儿宾馆访友,
幼儿玩耍时从宾馆窗户坠亡,
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认定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宾馆对幼儿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图文无关
案件回放
2017年初,王某、刘某夫妇携一岁多的儿子小王回家过年。因王某的舅舅和舅妈住在某宾馆三楼,王某等人晚饭后到该宾馆房间玩耍。
刘某到了房间后便打开铝合金玻璃窗透气。小王先是在床上玩牌,后又推着椅子到处玩,大人们在一旁说笑,也未注意小王。
不料,小王把椅子推到窗边,并爬上窗台玩耍,后从窗台坠落至楼下人行道上,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今年2月,王某夫妇起诉要求宾馆赔偿其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宾馆认为,小王及其父母当天到宾馆系探亲,而非入住的客人,宾馆对小王并无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房屋的窗台设计合理,不存在缺陷,故其对小王的死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庭审核实,小王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05699元。
另查明,宾馆的塑钢玻璃窗外安装了铝合金钢管焊接的格栅,且该栅栏左边半扇可开启,并设置有锁孔,事发时该格栅关合但锁孔未加锁或铁丝固定。
栅栏系当地镇政府对街道风貌改造时安装,完工后交付给宾馆管理使用。
栅栏距离窗台较近,若当时栅栏落锁或者固定好,小王即使从窗台坠落也有栅栏能够卡住。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夫妇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在进入房间并打开窗户后未仔细检查外侧的铝合金栅栏是否关好,当小王站在凳子上到窗台边玩耍时也未予以阻止,以致小王跌落窗台后死亡,二人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虽然小王并非入住宾馆的顾客,但其跟随家人到被告处探亲时,被告的管理人员并未阻止,也未就格栅处存在危险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且小王等人到达被告处房间时天色渐晚,且窗外栅栏呈关闭状,凭直观难以判断是否固定及安全,故被告对小王坠落窗台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宾馆对小王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10569.90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夫妇不服并提起上诉,后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宾馆一次性赔偿王某夫妇各项损失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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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玲
编辑:陈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