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十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今天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举办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2018年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余晓敏通报了浙江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和10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每一个都有深刻的意义。
来看一看,它们都发生在哪里——
目录
案例一 杭州江干区检察院:陈某某等人组织、强迫、介绍卖淫追捕追诉案
案例二 某市、某区检察院:秦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抗诉案
案例三 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监督纠正不当执行儿童门票优惠政策案
案例四 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赵某某等寻衅滋事、盗窃分级干预案
案例五 某县检察院:陈某某强奸幼女抗诉案
案例六 桐乡市检察院:支持起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诉讼案
案例七 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夏某某伤害亲生儿子撤销监护权案
案例八 东阳市检察院:违法羁押未成年人监督案
案例九 温岭市检察院:王某某无罪不捕案
案例十 缙云县检察院: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陈某某等人组织、强迫、介绍卖淫追捕追诉案
一、案例概要
2017年5月中旬至8月初,陈某某、汤某某伙同李某某、蒋某某(未成年人)等6人,先后在苏州、石家庄、温州、杭州等地组织、强迫、介绍3名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活动,共计7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2017年8月,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等人组织、强迫、介绍卖淫案立案侦查。因该案涉及性侵未成年人,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根据“一站式”办案规定,决定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并由该院检察长亲自承办。在“一站式”询问过程中,被害人反映,其被一名绰号“小哥”的人以裸照胁迫卖淫,但无法提供“小哥”的身份信息。2017年9月1日,江干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陈某某等人组织、强迫、介绍卖淫案过程中,抓住被害人提供的关于“小哥”的线索,成功突破主犯陈某某口供,并引导侦查人员确定“小哥”的真实身份为汤某某。锁定漏犯后,该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商讨侦查及抓捕方案,最终于2018年1月10日在北京将汤某某抓获归案。同年5月3日,江干区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汤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典型意义
该案办理过程中,江干区检察院坚持以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理念为引领,综合运用提前介入、“一站式”询问等措施,成功追捕追诉漏犯,在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实现了对被害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案例二
秦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抗诉案
一、案例概要
秦某某在未取得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其家中开办中小学生校外辅导班。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20日间,秦某某利用上课之机,以矫正形体、板书练习等为借口,对被害女童A(13周岁)实施猥亵共计10余次,其中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被害女童A已满14周岁,且造成被害女童A多处身体损伤。2018年4月23日,某区检察院以秦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25日,某区法院以秦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宣告后,某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等为由提出抗诉。某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检察长亲自挂帅组成员额办案小组,在讯问被告人、审查案件材料、查阅指导案例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支持抗诉的决定。同年11月6日,某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決,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秦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从业禁止。在依法履行办案和诉讼监督职责的同时,某区检察院针对本案暴露出的无证培训机构违法运营等问题,向区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完善日常监管,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二、典型意义
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出起诉、抗诉决定,由市院检察长亲自承担二审抗诉工作,出庭支持抗诉、列席二审法院审委会讨论,最终使罪犯受到法律严惩,并以制发检察建议、开展以案释法等措施,加大类案预防,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惩治、积极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担当。
案例三
监督纠正不当执行儿童门票优惠政策案
一、案例概要
2018年“六一”前夕,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景区仅以身高为标准,对1.2米以下儿童实行免票政策,违反国家发改委“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相关规定。该院遂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并依托江北区“三位一体”行政执法监督协作机制,向区监察委、法制办通报情况,阐明景区违反国家政策、区物价局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商请协作开展专项监督。6月5日,区监察委、检察院、法制办联合向区物价局发出书面建议,要求该局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辖区内景点严格执行儿童门票优惠政策,并明确建议书的反馈期限和追责方式。联合建议书发出后,为促进建议书内容落实到位,江北区检察院牵头与区物价局进行多次沟通协调。6月27日,该局回复称,辖区相关景点已全部落实6周岁以下“超高”儿童免票政策。之后,江北区检察院及时跟踪回访,并对景区网络售票渠道未同步调整提出口头纠正意见,目前线上线下儿童门票优惠政策已得到全面落实。
二、典型意义
江北区检察院结合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切,敏锐发现监督线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督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入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并创新监督方式,依托检察监督、政府法制监督、监察监督“三位一体”监督体系,切实提升监督实效,有效纠正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规陋习,展现了检察机关推动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公益的职责担当。
案例四
未成年人赵某某等寻衅滋事、盗窃分级干预案
一、案例概要
2018年初以来,以未成年人赵某某为首,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均系化名)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温州市鹿城区欧洲城附近以及某中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盗窃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7月17日,该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鹿城区检察院对主犯赵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对刘某某(化名)等6人附条件不起诉。2019年1月30日,鹿城区法院依法对赵某某等4人作出有罪判决。该案办理过程中,鹿城区检察院积极引入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和心理干预,对犯罪情节严重的赵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对情节较轻的刘某某等通过司法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附条件不起诉,并分别落实帮教;对多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探索开展临界预防,由司法社工进行结对帮教,并帮助一名家庭困难的临界预防对象办理低保。针对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结构不完整、父母不良行为示范等问题,邀请司法社工开展亲职教育;针对多名在校生涉案且多起犯罪发生在酒吧的情况,开展扫黑除恶专题法治宣讲,并向区文广新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发函,建议明确管理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取得良好社会治理效果。
二、典型意义
鹿城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案件中,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不同涉罪人员,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法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对因未达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引入司法社工开展临界预防。通过个别化处遇和针对性矫治措施,有效提升了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质效。
案例五
陈某某强奸幼女抗诉案
一、案例概要
2017年9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明知被害人小丽(化名,13岁,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系幼女,多次以零食、零钱诱惑等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小丽怀孕后终止妊娠。经鉴定,陈某某系小丽流产胚胎的生物学父亲。某县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7月16日以陈某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宣告后,某县检察院认为陈某某奸淫精神发育迟滞幼女,情节恶劣,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遂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获市检察院支持。同年9月17日,二审法院以强奸罪改判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办案过程中,某县检察院针对陈某某不知小丽系幼女的辩解,充分挖掘目击证人的证言细节,印证其主观上明知小丽系小学阶段幼女的事实;针对小丽系被领养弃婴的问题,补充骨龄鉴定证实其年龄;补充鉴定证实小丽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增加认定从重处罚情节。通过多角度补强证据,令该案最终得以顺利起诉、抗诉,并改判。
二、典型意义
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补强证据,筑牢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准确认定法定从重情节,通过依法起诉、抗诉,重拳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了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志与决心。
案例六
支持起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诉讼案
一、案例概要
2015年至2018年,陆某某以伪造离婚民事判决书等手段,骗取陈某某信任,与陈某某举办婚礼并育有一女。期间,陆某某伪造相关材料,多次以帮助陈某某购房、办户口为由,先后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1万元。2018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将陆某某涉嫌诈骗案移送桐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桐乡市检察院审查发现,卢某某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等犯罪事实,遂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8日,桐乡市检察院以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1日,桐乡市法院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数罪并罚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案办理过程中,陈某某因被骗财骗婚,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办案检察官多次与其谈心,鼓励其乐观生活、照顾好自己及女儿,并根据陈某某的实际情况,为其申请司法救助一万元。针对陆某某家人拒绝与陈某某见面的情况,检察官建议陈某某提起抚养费诉讼并支持起诉。抚养费诉讼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女儿由陈某某抚养,陆某某负担女儿的每月生活费。
二、典型意义
桐乡市检察院在依法运用追诉手段严惩犯罪的同时,不简单就案办案,积极帮助被害人获取司法救助;通过支持起诉解决幼儿抚养费问题,保障了被害人及幼童的合法权益,有效威慑了犯罪,传递了司法温情。
案例七
支持起诉夏某某伤害亲生儿子撤销监护权案
一、案例概要
2018年6月21日,夏某某因与前夫李某甲产生矛盾而迁怒于儿子李某乙,将加热的食用油泼向熟睡中的李某乙,致其重伤。经鉴定,案发时夏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夏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了解到,李某乙因受暴力伤害产生心理阴影,同时,考虑到夏某某刑满释放时李某乙仍未成年,且夏某某系精神病人,随时可能病发,有再次伤害李某乙的潜在危险性,认为撤销夏某某监护权确有必要,遂建议李某甲向法院申请撤销夏某某监护权。2019年1月24日,上虞区检察院以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李某甲提出撤销夏某某监护权之诉后支持起诉。同年3月4日,上虞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3月12日,判决撤销夏某某对李某乙的监护权。该案办理过程中,李某乙因受犯罪侵害致头面部和手臂处大面积烧伤,救治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其父身患残疾、家庭经济状况拮据。为此,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其落实3万元司法救助金,并会同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帮助李某乙申请到困境儿童生活补助。针对李某乙因遭受伤害产生的心理问题,多次指派专业心理咨询师上门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弥合心理创伤。李某乙身体康复后,为帮助其顺利返校,该院检察官专门赶赴李某乙就读学校,帮助其落实就学安置。
二、典型意义
上虞区检察院以未检“两项试点”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监护侵害案件办理机制,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支持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并以司法救助、困难补助、落实返校就学等措施,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全方位综合救助,较好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八
违法羁押未成年人监督案
一、案例概要
2018年5月12日,钟某某(化名,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2年5月9日)到朋友所在员工宿舍玩,发现有人将手机放在桌上充电,遂起意偷拿手机。随后,钟某某多次以同样手段在该处多个房间窃得5个手机,并将手机销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同年5月18日下午,公安机关以钟某某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上午,东阳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到看守所对3名新入所未成年人进行谈话教育时发现,钟某某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为2002年5月9日,作案时刚满十六周岁,但钟某某提出自己是2002年农历五月初九出生。如果钟某某所述属实,那么其作案时年龄很可能未满16周岁。针对该疑点,该院及时进行审查,发现侦查人员并未对钟某某年龄进行深入调查,仅简单以阳历5月9日认定其已满16周岁。在询问钟某某父母时,其父母均表示钟某某生于2002年农历五月初九即阳历6月19日;钟某某叔叔亦证实当年贵州地区户口本上都是按农历来登记出生日期的。根据钟某某父母、叔叔的证言,该院分析认为钟某某的出生日期存疑,遂建议公安机关就此作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查实钟某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于2018年6月13日将钟某某释放。
二、典型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关系未成年人罪与非罪,也是未检办案审查的重点难点。在该案中,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积极探索对看守所在押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监督,通过加强对新入所未成年人谈话教育,前置年龄审查环节,及时发现并监督纠正一起错案,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九
王某某无罪不捕案
一、案例概要
2018年2月5日,温岭市检察院未检与执检部门在联合对该市看守所监区开展巡查时,在押未成年人王某某(化名)向检察干警反映想申请取保候审与家人春节团聚。为充分保障在押未成年人权益,未检部门及时通过驻所检察室查询了解王某某涉案情况,发现王某某2002年5月出生,因被人纠集参与打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其入所案情记录中被害人伤势描述为“轻伤以上”。经调阅案卷、审查证据材料,并向王某某及其父母核实出生日期,确定王某某作案时刚满15周岁。公安机关在被害人轻伤鉴定结果确定后,未及时依法终止侦查,仍在拘留期限届满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致使王某某被违法羁押达十余天。据此,该院依法及时对王某某作出无罪不捕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立即纠正并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同年2月8日,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某终止侦查并将其释放。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防范办案风险,该院还积极组织涉案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调解,经多次联系沟通,最终促成王某某及其他嫌疑人家属向被害人赔付43000余元,确保被害人及时得到救治。
二、典型意义
温岭市检察院未检部门通过参与看守所监管活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未成年人错误羁押案件,通过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纠正错案,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开展刑事执行监督具有示范效应与借鉴意义。
案例十
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公益诉讼案
一、案例概要
2017年6月,缙云县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联络员了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陈某某经营的早餐店进行食品抽检时,发现该批红糖馒头中“甜蜜素”含量明显超过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建议该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9月25日,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缙云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陈某某在其经营的早餐店生产红糖馒头过程中,非法添加超过国家安全标准40倍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并向附近居民及学生销售,销售金额达2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还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于2018年4月27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仍未发现有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法院起诉。同年7月2日,该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陈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20000元。同年7月18日,陈某某在《丽水日报》上公开登报道歉。同年7月31日,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支持公益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20000元,由检察机关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浙江省首例涉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缙云县检察院积极延伸监督触角,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检察职能,有效解决了食品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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