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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检大讲堂”第九讲】 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浙江检察 2021-04-26

第1290期

浙检大讲堂

今天上午,“浙检大讲堂”第九讲在浙江省检察院开讲。本次讲座邀请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主任、原副检察长朱孝清讲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省三级检察院的全体检察干警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同步参与听课,部分律师代表受邀现场共同听课。讲座由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主持。



朱孝清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主任、原副检察长


朱孝清在诉讼法学、职务犯罪侦查学、检察制度等领域著作颇丰,著有《职务犯罪侦查学》《中国检察若干问题研究》等专著十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人民检察》等知名期刊上发表学术文章近百篇。他是我国最早研究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的专家学者之一,早在2010年,在法学权威期刊《中国法学》发表《论量刑建议》一文,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作了专门的研究,后又在《法治研究》《法学杂志》等知名期刊发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侦查阶段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的影响》等文章。


朱孝清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为什么要设置听取意见和签署具结书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可以控辩协商、该制度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的影响、检察机关如何对待该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审判是否仍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五个方面,为大家解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及在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就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贾宇检察长提出三点意见:

贾  宇

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这一做优刑事检察的历史性机遇,切实强化担当意识

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的首要目的,对于检察机关通过控辩协商,促进认罪认罚,从而更加有效地取证固证,确保指控有力、准确,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谦抑性司法原则,与“少捕慎诉”“诉源治理”等要求密切关联,对于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善治意义重大;

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原来“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中审前程序的主导,进一步提升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再定位、格局再构建,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成熟定型。


把握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四个主导环节,切实做到积极规范

要坚持积极与规范并重的理念,着力在四个方面积极、规范地发挥好主导作用:

一是程序启动。要树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罪名适用全覆盖的意识,其中对极少数恶性案件要慎重评估;

二是控辩协商沟通。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充分保障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必要便利,在这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包括量刑建议意见,并充分保障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合法性;

三是相对不起诉。对因认罪认罚而不需要判处刑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发挥好检察机关在诉源治理中的重要导向作用;

四是量刑建议。提升自身能力,力求量刑建议更加准确、合理,赢得认可。对法院没有依据而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依法抗诉。对当事人认罪认罚后又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的,依法抗诉。


把握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责任要求,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省院层面,要通过制定文件、模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建立工作依据、工作框架和工作参照;

市院层面,要抓好两级院的统筹,加强跟踪督促,总结研究实践层面的问题;

基层院层面,要抓紧从个案适用向全面适用推进,要明确时间表、任务表,落实考评引导和问责机制,把这项制度作为争先创优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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