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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服务民营经济在行动!《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连续报道——

浙江检察 2021-04-28

第1373期

近日,根据最高检统一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同频共振,积极开展以“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家代表纷纷走进检察机关,共话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不断探索完善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新路径、新方式,问计于所需,施策于所急,着力把写在纸上的民营经济保障措施转化为实在行动,为我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截至目前,《浙江日报》头版、《浙江法制报》要闻版已先后作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主题报道。



《浙江日报》头版


《浙江法制报》要闻版


日前,从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获悉,做实做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将作为全省检察机关下半年工作重点。根据最高检统一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已于7月启动为期9个月的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与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个专项监督,重点监督中央和省委有关非公经济保护政策和检察机关司法政策的落实情况。对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发现后要主动介入,坚决纠正。


近年来,浙江省检察院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19条”“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1条”等意见,全省三级检察院通过举办服务民营经济主题日活动、在工商联设立服务民营经济检察工作站、开展“检察开放日”、走进企业等形式,认真听取企业司法需求,针对反映集中的民营企业员工职务侵占犯罪立案难、查处难、民商事案件执行难、权益保障难、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难等问题,充分运用各项检察职能精准施策,着力把写在纸上的保障措施转化为实在行动,打好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组合拳”。


立足“内鬼”“蛀虫”痛点

践行平等保护理念


处杭嘉湖平原腹地,居沪杭苏“金三角”中心,作为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会址的桐乡素来人文荟萃、经济活跃。在桐乡市检察院公诉部会议室,有一面来自上海某受害企业送来的写有“企业贴心卫士,人民满意公仆”的锦旗,感谢该院公诉部副主任姚璟璟秉公办案,打击企业内部“蛀虫”,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原来,该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上海某公司下属子公司生产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私自调整财务账目、虚假代采购贸易借款等手段,侵占该公司资金共计720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该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桐乡市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案件牵涉财务账目上亿元,虚假代采购贸易涉及数十家公司,案卷资料共100余卷,加上王某某一直拒不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案件审查工作难度不小。


据检察官助理肖淑芳回忆,为了理清财务报表,姚璟璟不仅自学会计专业知识,还走访审计部门听取专家意见,确保案件证据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好在所有努力也有了回报,最终我们指控的50余条证据都被法院采纳。”姚璟璟表示。


2018年5月11日,桐乡市法院对王某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百万元。同年11月6日,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民营企业打击内部“蛀虫”的呼声日益强烈,一些民营企业家反映,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产、截留挪用货款等违法行为,长期困扰企业发展,迫切希望司法机关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打击力度。温州鹿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华道出了其中的难处:“目前不少国内上市企业存在这样的问题,更不要说内部管理更薄弱的中小企业了。特别是在分公司管理、项目管理上,有时真的是防不胜防。由于没办法查账,交易方也不说实话,导致没有证据,无法查处。”


为此,浙江检察机关树立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理念充分履职,2018年至2019年7月共就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提起公诉836件1067人。兰溪市检察院办理的知名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汪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为企业挽回损失7500万余元。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营企业内部贪腐刑事案件中,通过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内部涉贪腐线索报案规定》,全面加强企业对内部贪腐的惩处。


把握法律界限难点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如果没有检察院依法办案,也许我现在已经在牢里了,更谈不上发展企业。”从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永康某专业研发、生产高档健身器材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真正体会到检察机关呵护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行动力,“民营企业创新行为法无明文不为罪”更不是一句空话。


历经三年研发,曾获十余项专利,因“走步机”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被质监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刘某遇到了“大麻烦”。2018年2月,质监部门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不仅公司将面临巨额罚金,刘某也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永康市检察院了解该案后,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在充分了解涉案企业系创新型民营企业、涉案“走步机”系创新型产品、涉案行业系永康实体经济重点新兴行业的背景后,建议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慎用羁押措施。


同时,针对该案标准适用问题,永康市检察院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明确法律争议焦点,获取专业指导和支持,并致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今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复函,确认“走步机”为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明确了“走步机”这一新兴行业的国家标准。


4月28日,永康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研判后认定,该案销售走步机的事实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该公司和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台州路桥,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王某以及总经理柯某某违反信贷管理规定,未对借款人的经营主体身份、偿还能力等的真实性安全性进行实质审查,致使58名借款人存在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假房产证等手段骗取贷款,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在准确认定王某和柯某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基础上,路桥区检察院灵活运用宽严相济政策,着力促成30人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共计挽回损失1198万元。


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数量激增的趋势,今年7月义乌市检察院发布《检察白皮书·刑事检察篇——涉税犯罪案件专辑》,一方面明确处置涉税案件的“度、量、衡”,防止“标准不一”,另一方面明确宽严相济政策,对首次涉嫌虚开发票、金额相对较小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企业少捕慎诉,确保在打击“虚开发票”类犯罪的同时,适度给予初犯的“虚开”企业悔过自新的机会。


在8月中旬召开的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省检察院明确就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涉罪较多,因立法滞后立案标准没有及时调整或罪名之间处罚不平衡,导致难以操作的案件,如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经营、骗取贷款等罪,要认真领会中央、省委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依法审慎做好办案工作,努力解决“政策有呼吁,法律无支撑”的民营企业权益保障困局。


聚焦权益保障堵点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一家资不抵债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拍卖,期间却冒出多人以民间借贷为由相继起诉,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这些人中不少还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辰为亲友关系。


2018年初,多名与该公司相关的工程建筑私营业主向义乌市检察院反映,李辰伙同部分亲友制造虚假诉讼案件,参与分配该公司的执行款,恶意侵害其他民营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经深入调查了解,义乌市检察院发现上述起诉借款的当事人与李辰亲友关系属实,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便对本案涉嫌刑事案件的事实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对4件民事借贷案件向金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截至今年7月,义乌市法院已对3件民事借贷案作出改判,均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同时,该院还就李辰等人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向义乌市法院提起公诉。


民商事领域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利用虚假诉讼恶意逃废债情况在我省逐年增多,依法打击虚假诉讼,对于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今年1月至7月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457件,已办结1110件。


在安吉经营装饰工程企业的王欢从没想过,会因为同名同姓而“被老赖”。得益于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的监督,这场困扰他一年多时间的“乌龙”得以圆满解决。


2017年11月,王欢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资金周转和业务承揽陷入困境,影响巨大。辗转了解后,他发现自己莫名陷入一场“买卖合同纠纷”,而造成这场乌龙的原因则是原告在申请调查令后仅凭姓名、籍贯、年龄信息指认了“王欢”,而真正的“老赖”另有其人。


带着这一重要线索,王欢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今年2月1日,西湖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再审。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并依法再审。再审期间,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近一年来,浙江检察机关依托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及时受理企业举报、控告和申诉,积极加强对涉民营企业侦查活动、民商事生效裁判、民商事案件执行行为和审判程序的监督。此外,浙江检察机关秉持影响最小化原则,积极改进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并摸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举措,如进民企办案不开警车、不穿制服,多方听取意见,充分考虑案后表现,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等,得到民营企业人士的点赞。


着眼风险防控重点

提升企业安全系数


 “张总,我们又来了,污水处理设备运行如何?”“检察官,设备都正常使用。告诉您一个好消息,现在我们厂已经成为镇里的规模企业了!”


今年5月,在诸暨市检察院对企业的例行走访中,当地某金属加工企业负责人张某兴奋地向该院店口检察室主任检察官何行报喜。从污染企业成长为该镇规模企业、绿色环保发展优秀企业,张某是诸暨市检察院推行民营企业运营风险提示机制实实在在的获益者。


自去年以来,诸暨市检察院不断延伸服务民营企业检察触角,在前期探索试行基础上于今年5月正式出台民营企业经营风险提示工作机制,就办案过程中发现民营企业存在的经营管理漏洞、法律政策风险等问题,及时向企业发送风险提醒函。截至目前,该院共发送提示函21份,帮助民营企业补齐管理漏洞30余个,有效督促相关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在全省,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提供的司法服务还不止于此。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在东方电子商务园、浙宝智慧信息产业园等园区内建立“检企联络站”,上门提供法律服务。温州市检察院开发“非公经济温检护航”手机APP,共推送相关法律法规135条,典型案例29个,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律风险“防火墙”。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对接,针对远洋渔船开展法律体检专项服务活动20次,惠及中外船员2000余名。岱山县检察院深入开展自贸检察,共向30家入驻石化基地企业发放刑事风险预警告知书,有效服务自贸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工作已经纳入今年全省检察机关‘三服务’的首要任务,要以这项工作为抓手,积极推动解决问题,切实提升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获得感。”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表示。

文案 | 龚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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