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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未采纳依法抗诉获法院支持

浙江检察 2021-04-28

第1416期


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法院未采纳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该院提出抗诉。9月16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该案是浙江省首例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抗诉后予以改判的案件。

2019年4月某日,蔡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另外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平等有效的量刑协商,蔡某某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的量刑建议,并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仙居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公诉。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八千元。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量刑建议,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遂提出抗诉。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诉。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时,不存在刑诉法规定“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且根据本案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根据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在无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未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依法予以纠正”,遂改判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小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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