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再添一案:认罪认罚获轻刑,随意反悔有代价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后,能不能投机上诉再减刑?近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也是宁波市首例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又上诉,经检察机关抗诉获法院改判的案件。
2019年6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查,王某某从2018年至2019年3月,曾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9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鉴于王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王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王某某表示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检察院于2019年7月11日以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期间,王某某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其自愿签署,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奉化区人民法院据此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同年8月8日,王某某以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得知王某某提起上诉后,奉化区检察院认为王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应再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提出抗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奉化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鉴于王某某违背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承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应再对其认罚从宽,故对原判量刑依法予以变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是党中央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司法机关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项创新性重大举措,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颇具价值。实践中被告人无故随意反悔认罪认罚、提出上诉企图再获减刑的情形,不但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本意,更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认罪认罚后当然允许“反悔”,上诉后也依然会得到司法的公正对待,被告人不会因“反悔”而被额外惩罚,但同样也无法得到此前因认罪认罚而从宽的司法处理。本案中王某某的随意反悔行为,便导致自己无法享有原先认罪认罚的“优惠”,在回归标准化量刑后,得到了相比一审判决“加重”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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