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全国首例!杭州西湖检察向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革命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第1504期
“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英雄事迹和伟大精神早已深入人心。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然而,竟有人肆意在经典的革命英烈宣传画像上,采用恶搞的文字侮辱、诋毁革命先烈,并且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和销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贴画贬损“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光辉形象,亵渎了董存瑞、黄继光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有损英烈名誉;通过网络传播和销售,造成进一步扩散,不仅侮辱、诋毁革命先烈,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浙江检察法医“华山论剑”!演示推广这个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