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发布2020年“一号文件”,聚焦这件大事!
1月2日,浙江省检察院出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数字浙江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三方面12条举措,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深化新时代数字浙江建设保驾护航。
《意见》的出台,
将如何指导浙江检察机关
运用“四大检察”职能,
为数字产品发展持续赋能?
我们为你解读!
No.1
正确把握“四大原则”
坚持平等保护。确保各类数字产业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法律适用统一、法律保护公平;
坚持宽严相济。在法律规定与业态发展趋势、社会承受力之间找准司法平衡点,审慎监督数字产业新兴业态;
坚持法律底线。确保办理重大敏感涉网案件的法治定力,守住网络犯罪打击边界,严控司法办案负面产出;
坚持司法为民。加大民生领域网络违法犯罪惩治力度,强化当事人权益保障与矛盾化解工作,防止机械司法干扰数字产业有序发展。
No.1
“四大检察”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刑事检察:重点打击高新技术、关键核心领域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探索对科技创新的适当容错刑事检察机制。严格区分数字产业创新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民事检察:依托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针对侵害数字经济、网络借贷等领域,开展民事诉讼监督。
行政检察:探索涉数字企业行政生效裁判和行政非诉执行行政检察监督,维护良好的数字经济市场秩序。
公益诉讼检察:围绕网络餐饮安全、食药从业禁止管理等公众关切、舆论关注的问题开展督促治理,提起公益诉讼,保障大众利益。
No.1
“五大严惩”保障网络空间和谐清朗
严惩对数字网络进行攻击和入侵的黑客行为,包括技术黑产、数据黑产、资金和物流黑产等的网络黑产犯罪产业链。
严惩利用网络贩卖枪支、贩卖毒品、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和实施“套路贷”等有组织犯罪。
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空间特性,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从事编造虚假信息、诽谤攻击、非法推广的严重破坏数字网络秩序行为。
严惩运用数字科技和信息网络非法获取、发布、提供、出售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等犯罪。
严惩针对电商平台的敲诈勒索型“恶意差评”“恶意投诉”“恶意退货”等组织和团伙。
《意见》强调,要尊重数字产业发展规律,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探索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的办案方式方法,保护创新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如对重点科研单位关键岗位涉案人员,审慎选择强制措施;对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等。
《意见》指出,全省检察机关要全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数字浙江重大项目中督促行政机关加强行政监管,依法办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对重大工程项目案件优先、快速办理,建立源头治理机制。
检察机关既是数字浙江建设的护航者,也是建设者。
《意见》还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创新完善数字化智慧检察应用体系。
建设完善省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域范围内立案、逮捕、起诉、审判、执行、减刑假释、换押等业务网上协同。
搭建法律技术共融平台,建设法律监督智能研判系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检察决策分析系统,为司法办案、管理决策、为民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落实检察版“最多跑一次”改革,构建“一站式”检察服务移动网络平台,加快推进更多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文字:杨晶莹、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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