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联走进检察机关共商服务民企发展
第1911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1月16日,浙江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如何贯彻《条例》,落实好《条例》规定的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责任?3月4日上午,浙江省检察院在绍兴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省工商联相关负责同志到会,共商当前民营企业的法治需求,研究对策措施。
交流发言
沈建光
杭州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杭州检察机关将关注危害税收秩序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做到妥善办案,精准惩治。
黄曙峰
温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温州检察机关将聚焦企业司法需求,部署开展系列涉企专项监督,推进“检察官进企业”行动,打造检察产品精准供给“产业链”。
丁 飞
绍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绍兴检察机关将健全检企互联互通、建立涉企监督重点内容、完善办理涉企案件机制、优化促进企业治理服务等四大体系。
杜 斌
台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台州检察机关要做到“三个转变”,从结合办案到立足职能转变,从重刑事办案到四大检察全面服务保障转变,从单打独斗到与公安、法院、其他行政部门、执法单位联动服务保障转变。
陈 新
义乌市检察院检察长
义乌市检察院要将从重从快与轻拿轻放相结合,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会议“深”音
张必来
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
省工商联副主席张必来介绍了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基本情况,以及《条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他指出,检察机关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更加注重发挥政策指引作用,同时,建议进一步抓好以下工作:在实施法律监督和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审慎办理涉企案件,通过每个案件的办理向全社会传递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明确信号,提高企业获得感;要进一步重视典型案例的收集和发布,加强宣传力度,以案释法,形成良好的社会预期和舆论导向;要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与省外同行的跨区域沟通协作,保护省外浙商和浙商企业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省外浙商的司法需求;要进一步密切工商联和检察机关的合作,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黄生林
浙江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黄生林强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他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做到“四个更加”:更加紧扣形势着眼大局,精准把握法律政策适用,多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经营发展、保障劳动力就业等角度综合考虑,依法妥善办理涉疫涉企案件;更加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托“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新格局,强化全方位司法保障;更加主动融入民营经济保护大格局,将贯彻落实《条例》与深化“三服务”、助企复工复产等相结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化长三角民企司法保护协作,凝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最大合力;更加做实做细社会治理文章,进一步畅通检企沟通渠道,做好涉企案件风险防控预案,助力企业合规经营、风险防控等工作,推进优质多元的检察司法服务。
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沈雪中主持会议,浙江省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应建廷,绍兴市检察院检察长翁跃强,各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义乌市检察院检察长,省检察院、省工商联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文字:余颖凌
图片:绍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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