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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公里水域呈暗红色!嘉兴秀洲特大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

浙江检察 2021-04-27

日,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提起的一特大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
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二审审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姚某某等八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姚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进一步确认,四家被告企业应对各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与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5年以来,被告人姚某某等八人以工业污泥处置中间商或承运者身份,联系、接洽四家被告污泥产生企业将污泥交由无处置资质及能力的下家处理。期间,被告人多次将污泥偷倒入红旗塘水域(经相关环境保护部门鉴定,上述公司产生的工业污泥为“有毒”或“有害物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60万余元。此外,姚某某还私刻4枚印章加盖在合同及转运联单等处或予以备用。

红旗塘西起嘉兴市秀洲区,东止上海市青浦区,横贯嘉善县,红旗塘为太浦河一段,最终流入太湖。经实地查看,本案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红旗塘近二十公里水域水体呈暗红色,浊度和总磷数据突增,严重破坏了红旗塘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秀洲区检察院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式,针对四家污泥产生单位对所产污泥造成的环境损害提出侵权赔偿,明确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的污染防治义务和法律责任。秀洲区检察院多次走访相关部门、询问相关证人,在公检法及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案生态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费用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次秀洲区检察院特邀请涉案企业人员现场观摩庭审,切实提升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在此基础上,秀洲区检察院与秀洲区环保分局深入座谈交流,及时分析研判工业固废类行政执法共性问题,有效促进全区固废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




来源: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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