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辉:企业合规,为了宽容还是为了规制
作为一个新鲜事物,
最亟需的是对事物本身的规范,
对执行事务机关的规范。
何德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四级高级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二十年,办理各类案件2000余件。全国模范检察官、第二届全国守望正义群众最喜爱的检察官、浙江省最美公务员、浙江省最美政法人、浙江省政法系统先进个人、浙江省优秀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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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作为司法康复机制的企业合规中
检察机关有责任有使命
浙检十三邀:什么是“企业合规”制度?
何德辉:检察环节企业合规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企业涉罪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涉案企业可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违规风险点开展合规整改,并接受第三方专业监管考察,对考察合格的涉罪企业,检察机关可依据法律作出不起诉、从轻量刑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等一系列实体性、程序性从宽处理决定。
企业合规是一种司法康复机制,挽救“带病企业”,给他们一个整改自救、重新出发的机会,为社会作出更大的价值和贡献。
02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工作
一般考虑五个步骤
浙检十三邀:在制度设计层面企业合规这项工作是如何开展的,有没有形成一些相对成熟的模式?
何德辉: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工作,主要是通过案件的办理来督促、激励、帮助企业开展合规整改。首先我们会看企业涉嫌犯罪的轻重、性质,看是否存在企业合规的前提条件。企业是否具有合规建设的可能性和意愿?我们称之为资格评估,决定是否启动合规程序,之后根据我们的实际办案情况,我们会帮助企业构建合规计划,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当然最关键的环节是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这个环节还要启动第三方监管考察机制,确保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最后我们检察机关会根据第三方监管出具的监管报告,进行程序性、实体性审查,再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对企业是否从宽、采取哪种从宽方式。
03
企业合规是有底线的从宽
不是每一类涉企案件都可适用
浙检十三邀:涉罪的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以后,最终是有可能免于被起诉的,这是不是传递出来对企业一种宽容的态度,也会有人这样理解,在罪与非罪上面是允许试错的,您怎么看?
何德辉:企业刑事合规本身是一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一种从宽,这种从宽不是无底线无原则一味的从宽,而是符合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的有条件的从宽。就如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你要肯改、会改、能改,才能够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所以我很想强调一点:企业合规是有底线的从宽,是有条件的从宽。总的来说对企业来说,合规意愿是基础,包括认罪认罚、恢复受损法益等。企业重塑是关键,就是企业不能光喊合规的空号子或是随便出几个制度搞花架子,而是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扎扎实实开展合规整改。达不到合规整改要求或是出现不适宜开展合规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随时中止、结束合规流程,不再享有从宽处理机会。
选择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是非常慎重的,案件事实清楚,定性明确无争议是最基础条件。此外,我们考量的因素非常多,比如涉案事实、罪名方面,企业涉嫌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和金融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损害民生民利的不得开展合规。比如前科劣迹情况,涉案企业、犯罪嫌疑人因实施同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原则上不得通过资格评估。再比如涉罪企业自愿认罪认罚、开展合规的意愿性及可行性、经营现状、社会贡献度等也都是我们要考量的内容。
04
为确保是否达到合规判断的准确性
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管机制
浙检十三邀: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关键看改没改到位,这也带来一个问题,谁来做他的这个合规监管,判定的标准又是怎么样的?
何德辉:这是目前企业合规工作中的最难点,也是我们目前司法实践跟实践探索中的重点攻克的内容。企业合规有税收专项合规,有反腐败专项合规等等,最终是否整改到位,理论上很难制定一套完全一致的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从目前最高检的这个导向来看,我们倡导一种由程序来规制实体的做法,就是我们设立了第三方的独立监管机构,来针对每一个企业不同的情况,判定它是不是达到了合规整改到位的标准。
我们提倡的第三方的独立监管是一种检察主导加行政专业的这个模式,我们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来参与我们的合规监管考察,见证合规监管考察的过程,当然检察机关也要对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出具的考察报告,是否在程序上、实体上合理,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审查。
05
检察机关的作用在哪里
边界又在哪里
浙检十三邀:在企业合规工作中检察机关的作为在哪里,边界又在哪里呢?
何德辉: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不起诉裁量权、认罪认罚从宽等职责职能。从国外企业合规暂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不起诉从宽是企业合规的核心激励手段。企业合规与检察职能是高度契合的,与司法需求也是一致的。
在企业合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做到精准履职、服务到位,就要找准定位、明晰边界、抓住关键。我认为可以用“引领不替代”这句话来概括。通过明确企业刑事合规的条件、程序、后果以及监管考察的内容、流程、标准等,提供一套可操作的制度规范,以扎实的检察办案成效推动企业合规,促进企业诉源治理,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06
企业合规本土化的过程
就是要正视中小企业多的现实
浙检十三邀:浙江民营经济有一个特点,就是中小微的企业比较多,那么您当时在永康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时候,有没有遇到一些问题?
何德辉:“企业合规”是一项舶来品,在国外主要适用大型企业、跨国企业,而我省民营经济发达、中小微企业居多,要使企业合规在国内落地生根实现“本土化”。
建立中小企业普遍适用的、“平民化”的企业合规制度,在理念上去“贵族化”。建立合规指导帮扶机制,吸收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建合规指导员队伍,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计划构建等专业法律服务帮助,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合规意识欠缺、合规能力不足、合规经费不够”问题。建立企业合规培育机制,引导相关部门成立企业合规促进中心,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带动案外企业“抱团”合规,让企业合规成一种企业的“必需品”。
07
企业合规工作的延伸路径
应聚焦“法治化”“规范化”“质效化”
浙检十三邀:企业合规工作在下一步工作的推进中还应该重点关注哪一类问题?
何德辉:我觉得还要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合规“法治化”顶层设计。企业合规从宽从轻幅度与标准如何,办案程序如何设计,检察办案期限与考察整改期限如何统一,如何防范企业合规带来的检察官廉政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法律规范。
二是企业合规“规范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制度化办案模式,可以加快企业合规数字化应用场景设计,如可以设计企业合规办案平台,以信息化推进数字化,以数字化带动规范化。
三是企业合规“质效化”建设。防止功利化倾向的风险、盆景化的风险、形式化的风险。这也是企业合规改革中的难点和重点,要进一步加强刑行衔接,推动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的双向融合,构建“激励合规+督促合规”的办案模式,落实合规从宽后的跟踪督促,确保企业合规常态化、长效化。
企业合规作为一个新鲜事物,最亟需的就是对事物本身的规范,对执行这个事务的机关的规范,无论是企业要规范经营的角度,还是我们检察机关要规范办案的角度,在企业合规工作中,我认为顶层的制度设计,和下面执行的规范化建设是最重要的。
出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策划 : 周小蔚
制作:韦 佳 龚 成 林依婵
场地支持:浙报天目演播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