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叫醒官】约架后现场发现实力悬殊,没有“动手”的他们涉罪吗?
我们在全省检察官中寻找“叫醒官”,请他们在自己办理的海量案例中精心挑选出那些我们在日常容易忽视的——“沉睡中”的法律风险。或许有人以为没那么严重,或许有人以为不会被发现,或许有人以为这根本不是事儿,真的是这样吗?有请今天的叫醒官为大家带来一个真实的案例!
吴茜
海盐县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 检察官助理
约架后发现自己不是对手
放下了斗殴工具……
2021年6月13日晚,郭某等人应邀来到田某家中吃饭。酒足饭饱之际,田某谈到钟某还欠他100元,“这家伙向我借钱买游戏卡,到现在还没把钱给我。”田某越说越气,随即掏出手机拨打钟某的电话,却无人接听。郭某正好有钟某的微信,便主动帮忙联系。
电话接通后,田某拿过手机,气势汹汹地向钟某讨要100元。此时,钟某正与朋友聚餐,田某讨债的声音通过手机传到了每个人耳中,钟某顿时觉得没面子,两个人很快吵了起来。一旁的郭某听到田某被骂,抢过电话喊道:“你在哪里?我们来找你!”“我在大转盘那边等你!”钟某回道。
约架后,田某、郭某叫上平常玩得很好的6个朋友过去助威。钟某也叫上了朋友。
次日凌晨,田某等人提前来到约架地点,现场找了一些塑料棍、钢管。几十分钟后,钟某一方十余人带着木棍、钢管等工具,浩浩荡荡走了过来。等待多时的田某看到对方阵势,自觉不是对手,就对朋友说:“我们把手里的工具放下吧,这样会被打得轻点。”
很明显,局势一边倒,人多势众的钟某一方在斗殴中占了上风,田某等人不敢还手,只能逃跑,在被追打过程中,田某报了警。
经鉴定,这场斗殴造成郭某、田某等5人受伤,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
没动手的田某、郭某是否涉嫌犯罪?
是时候“叫醒官”出场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仅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本案中,田某、郭某虽无殴打行为,但田某、郭某系约架的起意者、引发者,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客观上,田某、郭某的约架行为、聚众行为以及寻找工具行为导致了斗殴结果的发生,致5人轻微伤,田某、郭某在整个聚众斗殴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当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首要分子。
虽然田某、郭某一方因实力相差悬殊,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但田某、郭某作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未消除约架的危害影响,致5人受伤,因此即使两人未动手仍构成犯罪。另外,由于归案后,两人认罪认罚时间点不同,郭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田某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因此适用不同从宽幅度。
近日,经海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田某、郭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叫醒官“提醒”
冲动是魔鬼,遇事需冷静。与人发生争执在所难免,遇到问题需知分寸、明进退、懂得失,三思而后行,切莫打架斗狠一时爽,送入牢房一世悔。
供稿:海盐检察
●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传达学习省委常委会听取省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会议精神
●贾宇在湖州调研:以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的率先突破,推动规范高效的司法监督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