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人民检察|王祺国:数字赋能检察侦查的进路

王祺国 浙江检察 2023-05-02



近日,《人民检察》杂志刊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祺国署名文章《数字赋能检察侦查的进路》。全文如下:





摘 要

浙江省检察机关立足浙江数字化改革的集成优势,在数字赋能检察侦查工作中坚持科学理论先导、实践探索先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取得初步成效。在推进数字赋能检察侦查中,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自觉,强化数字化与法治化同频共振的先进理念。建立健全具有检察侦查特点的重点数据库和具有检察侦查意义的线索库,创新数字赋能检察侦查工作,使检察侦查工作从信息引导稳步走向数字赋能。



近年来,遵循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策部署,浙江省检察机关的数字赋能检察侦查工作,坚持科学理论先导、实践探索先行,取得初步成效,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作为新生事物,数字赋能检察侦查工作正处于从理论到实践全方位的成长期。如何立足实际、顺应潮流,推动数字检察侦查工作求实创新、行稳致远,笔者拟结合浙江检察侦查工作数字化进程,作一些梳理和探讨。

一、提高认识是数字赋能检察侦查从自发到自觉的思想基础


新时代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数字化。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2021年初,浙江省委全面部署数字化改革,提出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从整体上推动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主动引领全球数字变革。浙江省检察机关主动求变,加快检察工作从过去的信息化为支撑的智慧检务,向以数字化为动力的数字检察的深刻转变。而统一思想认识,是推进数字赋能检察侦查在内的检察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

(一)保持数字赋能检察工作的高度政治自觉

早在2003年,习近平同志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浙江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作出的“发挥八个方面的优势”“推进八个方面的举措”的决策部署中,就鲜明提出“推进‘数字’浙江建设”,“数字浙江”成为浙江有辨识度的时代符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要领域。2022年4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强调,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

2022年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如何在“敢于监督”的同时,做到“善于监督”,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数字检察是执法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数字革命。2022年,最高检在部署“质量建设年”工作的同时,作出了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的重大决策,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工作进入新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重要的司法机关必须顺应时代潮流,紧跟数字化、法治化时代的步伐。可以说,数字是核心生产力,数字赋能检察、赋能检察侦查,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增强“善于监督”、确保监督质效的根本动能。

(二)强化数字化与法治化同频共振的先进理念

如何在新时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法律监督新格局中,在“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客观公正”等法律监督新理念中,正确锚定检察侦查应有的位置、正确认清检察侦查应有的职能作用,是推进数字赋能检察侦查工作的重要前提。检察机关应对检察侦查职权担负起能动履职的法定责任,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承担起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直接侦查”职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经严格批准的“机动侦查”职能,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必要时”的“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和第175条规定的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自行侦查”职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优势所在,对促进和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意义重大。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应当坚持数字化思维和方式与法治化思维和方式的全面融合,既要整体统筹,也要重点推进。其中,充分发挥数字赋能检察侦查职能的撬动作用,以重点、难点上的突破坚定信心、扩大战果,能够从深度和力度的结合上推动新时代数字检察建设。

(三)增强把“数字浙江”优势变成数字赋能检察工作胜势的深刻认知

多年来,浙江省委持之以恒把“数字浙江”作为“一号工程”,数字化改革成为重中之重。2019年7月,浙江省委专门出台《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数字赋能检察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浙江省检察机关乘势而上,努力把浙江数字化优势转化为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胜势。浙江省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将“以数字化改革撬动法律监督”作为改革目标,召开全省数字检察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数字检察工作,常态化开展数字检察交流推进活动、案例评选活动。浙江省检察机关牵头开发、建设的全省刑事案件案卷网上统一移送的“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为面向全省政法机关的数字化改革打了头阵,“非羁码”“案件码”“码上巡”、财产刑执行监督软件、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系统、民事裁判智慧系统等对检察数字化的成功探索、先行优势,使得检察侦查工作作为数字检察的重点突破领域和优先攻坚项目成为可能,以加快实现从信息引导侦查到数字赋能侦查的根本性转变。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具有敏感性、影响性、复杂性的特点,更存在犯罪嫌疑人隐蔽深,专业性、对抗性和反侦查能力强的突出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实现检察侦查工作的全面发展,就必须走信息化、智能化的路径。大数据具有无限性和锁定性的特征,能够使我们掌握海量数据,遵循检察侦查工作规律,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检察侦查工作精准发现线索难、调查核实难且效率不高的困境,为检察侦查工作开拓前所未有的视野。可以说,数字赋能侦查就是一把打开现代检察侦查大门的金钥匙,改变以往从个案到个案、从手工到手工的封闭型、作坊型的低小散、短平快侦查模式,促使检察侦查工作万象更新、质效倍增。

二、提升质效是数字赋能检察侦查的根本动力


数字赋能检察侦查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系统创新。检察侦查的数字化实践就是指实现检察侦查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提升的动能和路径得到根本性改变,检察侦查的模式得以重塑变革。从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赋予检察机关依法可以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坚持以数字化思维和方式加强检察侦查工作。

(一)建立健全侦查信息查询、共享机制

第一,着力恢复、拓展侦查信息查询渠道。浙江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以及通讯、金融等相关机构取得联系,积极争取他们对检察侦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迅速恢复了与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要金融机构、重要监管机构的网络化信息查询系统,并不断拓展查询范围,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络查询从过去的8家拓展至目前的30余家。2019年浙江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制定《关于规范使用省院侦查信息查询通道的通知》,建立侦查信息查询机制,对查询内容、分级管理、审批程序、数据保密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实现数据查询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数据查询成为侦查办案的重要环节和获得数字证据的主渠道。

第二,着力探索与互联网大数据公司的数据协作。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如浙江省检察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建立了办案信息查询协作机制及查询通道,并严格厘清数据边界、明确查询条件、规范协作内容,确保数据安全,保护公民信息。

第三,着力加强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浙江省委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刑事案件执法信息、全链条司法信息、社区矫正信息、行政执法信息等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的重点目录。浙江省政府牵头在全国率先召开省级府检联席会议。2021年,浙江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出台《浙江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办法(试行)》,不仅明确了常规共享的执法司法信息范围,还规定各地可自行探索信息共享范围,以及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法律监督所需执法司法信息的共享机制,在消除数据壁垒上实现重大破局。此外,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政法数据中心以及多跨场景中数据链接,实现数据资源在检察监督履职中的有效配置与运用。

与此同时,浙江省检察机关不断完善与省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浙江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专题会议备忘》,浙江省检察院制定《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若干意见》,全过程完善监检互涉案件线索移送、信息互通、调查协同、结果共享等机制,形成反腐合力。纪检监察机关不仅移送了一批有价值的立案侦查案件线索,而且在信息贯通共享上有效促进了协同作战、优势互补。

(二)强化数字检察一体化

第一,加强检察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各有独特的数据资源,以往检察机关的信息数据普遍存在分散化、碎片化、不易检索等问题,大量检察数据处于“沉睡”状态,检察数据价值还没有被最大化地挖掘出来。数字检察要求“四大检察”数据贯通共享。一方面,浙江省检察机关倾力打造“大数据法律监督应用平台”。围绕数据归集管理,重点构建“数管中心”,汇总检察机关已获取的各类数据,搭建数据货架,供检察官“一站式”完成数据检索和使用申请,提升数据管理的规范化和数据应用的系统性。另一方面,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统一设置的“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充分发挥线索获取、管理、流转的中枢作用。举报中心按照“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法律监督格局和法律监督类别化元素、关键词,以设区市检察机关为单位建立线索数据库,成为检察侦查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

第二,推进检察监督职能的深度融合。“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化办案模式,要求打破以往检察职能区域、条线、部门各自为政的界限,使各项检察职能融会贯通,不断增强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力。如,杭州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一起组织卖淫案过程中,发现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充当卖淫团伙“保护伞”,随即进行专门调查核实,将成案线索移送检察侦查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立案侦查。

第三,突出数字赋能的绩效指引。发挥对检察业务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在对各市级检察机关检察业务工作的统一考核项目大幅缩减的情况下,新增加对数字检察、数字侦查的考核赋分,数字检察侦查案例成为考核的重要内容。针对性研究发布数字检察侦查办案指引,大力推广具有可复制价值的数字检察侦查案例。

(三)构建以办案为中心的数字检察侦查机制

第一,建立专项检察监督数据库。根据专项办案需要建立专门数据库。2021年以来,建立全省统筹、以设区市检察机关为单元的司法网拍、虚假诉讼、强制戒毒等多个专项检察监督数据库,为各地进行专项检察侦查提供案件来源和数据支持。浙江省数字检察侦查案件数量多,走的就是一条从监督数据到侦查数据再到侦查线索的路径,侦查线索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输送、预判、引导作用。

第二,以执法司法数据贯通建模挖掘侦查线索。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利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刑事裁判文书检索系统、涉案账户数字化查询系统、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系统等,以大数据组合、碰撞、筛查,结合人工分析,摸排出涉卖淫犯罪领域公安民警徇私枉法类案线索。全市检察机关还在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类案监督中,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名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信息等数据的碰撞,摸排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两次以上治安管理处罚但未被及时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发现收监执行监督线索,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情形向侦查部门移送线索。

第三,以大数据集成精准导航促进侦查调查提质增效。数字侦查离不开对数据的综合分析研判。通过对监控视频中记录的犯罪嫌疑人行踪、手机中记录的犯罪嫌疑人通话、银行卡中记录的转账信息、社交软件记录的聊天内容、旅馆住宿登记数据等,进行深度挖掘、分析后得出的数据往往能够反映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某些深层次特征。如,通过通话数据的分析能够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网络、行动轨迹、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出行信息等,甚至可以初步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数据画像,为明确侦查重点和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提供有力支持。

按照检察侦查传统“系统抓、抓系统”“领域抓、抓领域”的方式,为实现“一域突破、全省共享”的目的,2021年浙江省检察院部署强制隔离戒毒、司法网拍、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违规使用非成品油等四项专项数字检察工作。专项工作中,各地在加强监督的同时,相关业务部门会同侦查部门已发现一批有一定线索价值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正在有针对性地审查、分析、调查核实之中,有的已经立案侦查。2022年以来,根据从司法网拍专项数字检察工作中获取的类案线索,杭州、绍兴、台州等地检察机关已先后对多名法官分别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始在更深层次更隐蔽领域开花结果。

三、积极稳妥推进数字赋能侦查工作行稳致远


当前,推进数字检察、数字侦查工作已经进入不进则退、爬坡过坎的战略关键期、发展机缘期。《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就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深入推进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等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指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等等。2022年4月26日,最高检制发的《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更明确指出“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数字化赋能法律监督”,要求浙江深入实践“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加快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支持浙江检察机关率先实现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打通执法司法数据壁垒,提升监督质效”,并对全国检察机关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作出部署。2022年5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对数字赋能检察工作作出了法治化安排。这都为浙江省检察机关更加积极有力地推进数字赋能侦查提供了政治保证和政策依据。如何在现有良好开局的基础上加强检察机关的数字赋能侦查工作,围绕数字赋能检察侦查助力提升侦查案件办理质效的目标,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增强执法司法数据的贯通共享、互利共赢;坚持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大势;坚持遵循规律与探索创新相结合,着力把握数字赋能检察侦查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有检察侦查特色的重点数据库

直接侦查、机动侦查、自行(补充)侦查,都应当按各自的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数据库,实现与法律监督数据池的贯通共享。同时,应当看到,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仍然是检察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检察侦查数据库的优化就是要围绕更好地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这个重点。鉴于最高检规定这类案件以设区市检察机关立案为原则,所以,侦查重点数据库应当以省级为统筹、设区市为主体分门别类建立、丰富起来。浙江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执法司法数据开放、共享度高,如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数据、法院的执行数据、刑罚执行数据等,检察机关可以实时贯通共享,对这类具象化执法司法数据更应当细化分类,为我所用。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大多数来自检察机关开展对诉讼活动监督过程之中,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增强办案中的监督思维、监督中的侦查意识十分重要。在浙江,应当建立由检察侦查部门牵头的侦查数据库,并与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面向社会接受群众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职能相衔接,最大程度实现内部监督、侦查数据全面贯通集聚,形成整体合力。侦查数据库是数字赋能侦查的基础,应从实际出发,遵循检察侦查的属性、规律、特点有的放矢地建立、完善,如全省范围内分层级建立涉黑涉恶案件数据库、涉企案件数据库、毒品犯罪数据库、卖淫案件数据库、伤害案件数据库、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数据库、不捕不诉案件数据库、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违法)及收监案件数据库、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据库、司法网拍案件数据库、改判案件数据库等。对数据库实行专人管理,严格保密工作。

遵循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来自检察机关履行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过程的法律规定,强化检察机关侦查意识与法律监督意识的全过程融合,树立检察侦查意识,充分认识到检察侦查的案源就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之中,就是“案件背后的案件”,增强侦查敏锐性、监督穿透力,牢牢把握好检察侦查工作的主动权。所以,立足职能和办案优势有针对性地建立异常、特殊案件和诉讼现象的数据库更有必要。如建立刑拘下行案件数据库、财产刑未执行案件数据库、“另案处理”数据库、“久侦不决”挂案数据库、认定自首及立功案件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数据库、虚假诉讼案件数据库等。实践证明,这些案件有的不是通过常规办案流程处理的,部分案件有隐情,值得进行重点侦查。

(二)完善有检察侦查意义的线索库

侦查数据库是一个为侦查所用的粗加工的侦查数据“蓄水池”,不具有直接指引侦查案件的价值。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往往存在于司法工作人员办理的相关案件之中。要实现侦查数据到侦查线索的转变,就要遵循“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逻辑规律,就是要从以往或者正在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提炼主要特征、现象,这些特征、现象在一类案件中具有规律性,把这些特征、现象凝练成为有针对性的关键词,就能聚焦一类案件中的共性问题,线索就会浮出水面。这些线索数据都反映出一类案件中、一些环节中存在的特定的共性问题,从而会集中到更具体的执法司法环节、对象,为检察机关能动发现线索提供支撑。建立这样基础性的数据库尤为必要。而对检察侦查、监督办案中已经发现的、比较明显的侦查线索,则更应纳入线索库。鉴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原则,线索库也应当以设区市建立为原则。对进入线索库的线索应当进行专门审查评估,根据成案价值可分等级进行管理,一级线索是最有价值的线索,应进行针对性开发和经营。可以说,数字化条件下的侦查线索库,能够使检察侦查有备而来、胸中有数,既做实当下,又能预测未来,保证检察侦查工作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应当重视重建侦查情报库、谋略库,使整个检察侦查工作始终在数字牵引下得到系统性地支持,尤其是对精准、高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精准、有力指引讯问突破工作,有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三)加强数字赋能检察侦查工作创新

检察侦查工作是已知见未知、未知见已知的充满挑战性的工作,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重要领域、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体现检察履职的能动性、自主性,数字赋能侦查必然会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带来方方面面的变化。因此,应当在理念、模式、人才三个方面加强创新。

一是在理念创新上,应当特别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循环性。数据没有边界,为我所用才有界限。就检察机关而言,整个法律监督工作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命运共同体。数字赋能检察侦查是数字赋能检察工作的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融入数字检察的全局,与其他检察业务在功能、功效上形成叠加效应,以数字侦查助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更高质量地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二是在模式创新上,应当特别强调贯通性。在数字赋能检察侦查的条件下,立案之前的线索及其调查核实工作至关重要,随之办案程式上发生颠覆性变化,如线索主要靠其他业务部门发现、移送,审查、初查工作主要靠刑事、民事、行政等检察部门为主进行。这就要求建立更有复合性、专业性的侦查组织体系。目前,浙江省检察院已经组建了专门的检察侦查部门即第十一检察部,在推进数字侦查上有了更专业的组织保障。应当坚定检察一体化的法治定力,纵深推进检察侦查与其他检察业务在职能、组织、机制、方式上协同共赢的紧密型检察一体化,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跨职能的融合型的办案团队、办案组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打破常规,广泛吸纳非侦查部门的检察专业人员,让其他业务部门的员额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进入侦查团队、办案组织;增强检察侦查的开放性、监督性,建立广泛的紧密型的侦查协作、衔接机制,完善数字化侦查的数字证据、技术证据的标准、规范体系,增加各类证据及其证明力的数字化成分,增强数字时代检察侦查的权威性、公信力。

三是在人才培养上,应当特别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省级检察机关统筹下把数字、技术、信息人才充实到检察侦查人才库,把“四大检察”员额检察官充实到检察侦查人才库,使检察侦查人才库成为检察机关顶尖、高度融合的检察业务智库之一;推进数字检察进课堂、入教材,培养一大批具有侦查和数字双重思维和能力的现代化检察侦查人才,尤其是数字化调查专家、情报专家、讯问专家、谋略专家;建立面向政府数字化主管机关、研发团队、数字经济领头企业的数字专业咨询机制、合作共赢的数据交换机制和高端数字论坛,使数字赋能侦查始终有不竭的人才和智能支持。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微信公众号






这场检察系统的深刻变革!长安剑关注三个关键词——

检察日报头版头条|数字潮涌,浙江检察探路大数据蓝海

最高检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赴绍兴调研 聚焦数字化助推网络犯罪治理

央视新闻联播|蒋春尧:坚守初心司法为民

赢了官司,房屋拍卖款却险些被“截和”?!

同一个人,一边被带回调查,一边正在外地服刑?

结婚近20年,突然发现丈夫是逃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