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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英波:做强海洋检察特色,努力打造法律监督最有力“海岛样板”

浙江检察 2023-05-02


经略海洋、向海图强

作为浙江海岛地区的检察机关

舟山率先提出海洋检察概念

五年来,以理论创新、实践创新

有力推动检察监督职能向海洋领域延伸


如何能动探索海洋检察工作规律

在保障海洋安全、保护海洋资源

推进海洋法治等领域

大胆探索、挺进深蓝?

在党的二十大和

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指引下

海洋检察还将迎来怎样的发展机遇?


“浙检十三邀”第十二期

即刻为你揭晓……



本期嘉宾

虞英波

虞英波,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曾先后荣获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市级优秀政法干部、全省“严打”整治斗争先进个人等称号,被荣记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五次。参与撰写《浙江积极探索海洋检察工作,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实践与思考》被省院评为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参与编写《海洋检察理论与实务》专著,系全国第一部海洋检察图书。


01.

什么是海洋检察?

 浙检十三邀 :检察机关有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职能,那么,什么是“海洋检察”?如何去理解检察机关开展的海洋检察工作?


 虞英波 :我们理解的海洋检察内涵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从国家海洋治理的宏观层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促进海洋法治;二是检察机关在系统内部层面开展海洋检察内部管理,提高海洋检察工作质效;三是检察机关在外部层面加强与政府及其海洋行政机关,海警、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相关海洋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综合运用各种社会资源,实现运用法律监督传送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其职能行使必须坚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突出“检察属性”,同时,这项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海洋领域开展的综合检察业务工作,突出“海洋属性”,因此称之为“海洋检察”。


海洋检察是实现“四大检察”职能陆海一体、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需要,是检察机关适应海洋现代化治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海洋法律制度实施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维护海洋安全、海洋权益和海洋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 


02.

为何舟山成为“破题者”?


 浙检十三邀 :舟山检察机关推进的海洋检察工作有哪些显著特点?


 虞英波 “海洋检察”的概念最早是在舟山提出,为什么呢?从地理位置看,舟山是我国最大的群岛城市,拥有2444千米海岸线,两万多平方公里海域,大约12000艘渔船、商船,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世界第一;从法治角度看,伴随着海洋发展战略实施,海洋事务不断增多且日趋复杂,对海上维权执法和海洋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作为舟山检察机关,如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必须紧扣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切实增强法律监督职能融入海洋治理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推动“四大检察”职能向海洋领域延伸。因此我们创造性地提出了海洋检察这一命题。


舟山海洋检察工作的显著特点,我觉得:一是坚持规范引领,在建章立制上做文章。这几年我们除了自身制定加强海洋检察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之外,今年还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海洋检察工作的决定),这在全国层面是第一个。二是坚持品牌示范,在特色深挖上求突破。我们通过保障海洋安全、促进海洋经济、保护海洋资源、推进海洋法治等方面的大胆实践,逐步构建起“四大检察”协同发展、“海洋-自贸”检察融合的立体化监督格局。三是坚持协同联动,在双赢、多赢、共赢中作革新。我们在全国检察机关中率先设立驻海警检察官办公室。加强与宁波海事法院的联络,会签了海洋检察与海事审判互相配合的工作纪要,还与8家涉海单位建立了海上安全行刑共治的工作机制。四是坚持理论研究,在扩大影响上强深化。我们主办沿海省市检察机关参加的“海上丝路暨自贸区建设与检察工作研讨会”“海洋检察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研讨会”,并研究出版了《海洋检察的理论与实务》专著,成为全国首本海洋检察类图书。


03.

对涉海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

 浙检十三邀 :海洋经济的发展、渔民的安居乐业,都离不开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五年来,舟山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海洋检察工作依法惩治犯罪?


 虞英波 :近五年来,舟山检察机关共办理污染海洋环境、非法捕捞、海上走私等海洋刑事案件361起952人。从案件特点分析,走私、盗窃、非法捕捞等五大类海洋刑事犯罪占比高达67.6%。海上刑事犯罪多呈现团伙化特征,其中以走私犯罪团伙特征最为突出。为了躲避打击,走私犯罪日趋隐蔽,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更改航海日志、幕后首脑遥控等反侦查手段不断升级,使得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去年11月,我院办理了一起偷逃应缴税额达2200万余元的走私香烟案,涉案人员多达26人,累计走私卷烟43万余条,系舟山近年来走私卷烟数量最多、偷逃税款数额最大的刑事案件。针对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我们进行了自行补充侦查,对嫌疑人展开针对性的讯问,补充讯问笔录12份,逐步突破关键嫌疑人的口供,全面夯实证据体系,深入挖掘走私犯罪的幕后老板,依法追诉漏犯一名并协助侦查机关锁定漏犯一名。


我们始终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陆海统筹,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依法精准办理各类涉海案件,严惩涉海类犯罪,强化海洋安全保障。充分发挥海洋检察“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职能,着力加强对海上走私、组织偷越国边境、船舶交通肇事等公共安全类犯罪的查办力度,关注跨国、跨行政区域非法采砂、走私大宗货物等问题,先后办理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有效化解风险隐患,维护海区治安安全稳定。


04.

海洋生态司法保护

不仅在打击,更重在治理

 浙检十三邀 :我们都知道,对于沿海城市的发展来说,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至关重要,请介绍一下,在海洋生态司法保护方面,海洋检察发挥了哪些作用?



 虞英波 :舟山检察机关开创性地办理了一批有全国影响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海岸带保护、海上碍航船舶打捞等案件。对于非法倾废、非法捕捞、破坏岛礁等危害海洋生态环境类犯罪,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手段,促进海洋生态治理。


比如,2019年我们办理了非法买卖海龟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全国首批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沈某某等人从舟山非法收购海龟,贩卖至广东等地,涉案海龟达200多只,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依法向宁波海事法院就该批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请得到支持,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补偿金653万元,这一判决有力震慑海洋资源破坏者,也破解了海洋资源类公益诉讼中的一些法律适用难题和困境,该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守护海洋”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上做大会交流。


生态保护,不仅在打击,更重在治理。我们还坚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生态检察工作始终,创新生态补偿机制,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不断完善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修复等生态修复模式。五年来,我们办理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0件,督促追缴生态修复补偿金3269万余元,清理海洋垃圾5000余吨,恢复被污染的海岸线近20公里,对非法用海的41个项目合计365余公顷海域进行监督,追缴海域使用金、罚款1787万余元,增殖放流9050万余尾鱼苗和上亿粒贝类种苗。


05.

创新“海上枫桥经验”

从“治罪”走向“治理”

 浙检十三邀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海洋治理的一个重要命题,保障渔区、渔民的安定和谐也是海洋治理的应有之义,舟山检察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治理方面又有哪些积极做法?


  虞英波 :今年的开捕季,普陀区有8名社区矫正人员如期拿到《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可以出海捕鱼了。去年11月,这8名渔民因非法捕捞被抓,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缓刑一年。靠海吃海,一年的生计全依赖于开捕后的收入,为了避免渔民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携手相关部门对他们进行帮教后批准重新出海。这得益于我们联合司法、法院、公安等九部门建立的涉海涉渔社区矫正新机制,对协同管控、智能监督、帮扶救助等问题予以明确,全面开通涉海涉渔就业绿色通道。机制实施以来,顺利“出海”的涉海涉渔社区矫正人员已达110余人次,24人通过技能培训实现转产再就业。


近年来,舟山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将“枫桥经验”从陆地“嫁接”到海上,促进刑事司法由“治罪”向“治理”转化,探索形成海上风险防控、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服务于一体的海上治理新模式,走出海上别样“枫”景。如今,351名“东海渔嫂”正成为全市检察机关的情报员、宣传员、监督员,参与各类案件听证、信访调处、司法救助;在普陀,远洋渔业船出海前,检察官都会依托“综合法律体检”平台进行法治宣传,力促矛盾隐患不上船;在岱山,牵头组建全国首家渔区禁毒联盟,有力遏制渔民吸毒贩毒,有效推进海洋领域良法善治。


06.

把握海洋检察工作规律,

破解涉海司法难题

 浙检十三邀 :从打击到保护再到治理,我们跟着您的描述,看到了这五年来舟山海洋检察工作不断向前推进的生动画面,在这个过程中,舟山检察机关是如何把握海洋检察工作规律、破解涉海司法难题,让法律监督更加有力?


 虞英波 :舟山检察机关在创新推进“四大检察”向海域延伸的过程中,面临着检察监督权在海洋领域的配置比较弱、法律法规不健全、司法执法联动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难题。


我们加强执法司法协作,不断“破层出圈”,聚力海域治理:率先设立了驻海警检察官办公室,检警建立全方位协作配合机制,有效提升海上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探索构建海事诉讼检察监督权,与宁波海事法院建立监督协作机制,明确海事刑事案件类型以及舟山海域海商事诉讼及执行监督方式,填补海事诉讼监督空白……一项项机制举措,激活了合作新动能,在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中,构筑起海洋执法司法“大拼图”。


我们注重理念更新,加强人才队伍培养。近年来,舟山市检察院依托省检察院海洋检察教研组、教学基地、研究基地以及海洋检察专家工作室等平台,以理论创新推动机制创新、实践创新,建立了不少在全省乃至全国检察机关具有领先性、独创性的工作机制,打造了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舟山海洋检察工作品牌。


07.

海洋检察数字化应用场景

 浙检十三邀 :数字化改革为检察事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目前,数字化在海洋检察工作领域有着怎样的应用场景,能为大家介绍一下吗?


虞英波 :在数字改革浪潮中,舟山检察机关加快推进数据“慧眼”赋能法律监督,破解海域治理难题。


针对五峙山列岛鸟类自然保护区周围出现海洋非法倾废、破坏岛礁、非法捕捞等现象,检察机关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等8家单位成立五峙山鸟岛共同保护协同中心,依托“智慧鸟岛”系统,开展跨部门海洋生物保护的“大数据”共享、分析和应用。通过智慧鸟岛平台,检察官可对鸟岛附近海域环境进行巡查,实时获取五峙山鸟岛保护的动态数据,实现了“人去看”到“云监管”的转变。依托该平台,发现倾倒泥饼等海洋环境污染案7起,查获非法捕捞涉刑事案件3起。今年繁殖季,保护区内发现了27巢世界极危物种中华凤头燕鸥,数量为历年来最多,智慧护海的成效正在显现。


今年,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还自主研发搭建海洋检察“数字大脑”——舟山海洋检察智慧监督平台,平台由刑事、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办理以及数字办案指挥中心、外部业务系统子场景组成,实现了海洋检察监督全覆盖,各类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不断扩容升级。


此外,针对海上安全行刑衔接的难点痛点,我们协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创建“海上安全执法司法行刑共治平台”。在与海警部门联合开展的海上安全行刑共治专项行动中,通过数字建模、数据比对分析、线索流转处置,排查出重点线索138条,其中立案监督线索13条,撤案监督线索39条,行政违法未处罚监督线索86条。目前,我们正在把“海上安全执法司法行刑共治平台”嵌入全市海上执法信息平台,实现与海洋行政执法、海事、海警等涉海部门的协作配合、数据共享贯通,多跨协同,织密全域监督“防护网”。


08.

新时代新理念下

海洋检察将迎来怎样发展机遇?

 浙检十三邀 :党的二十大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省第十五次党代会也提出了要“加快海洋强省建设”。在这样的背景下,海洋检察将迎来哪些发展机遇,能为我们展望一下吗?



 虞英波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新要求。这既是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大力开展海洋检察工作的新机遇,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保证。我们将全力打造法律监督最有力“海岛样板”,积极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岛现代化建设。


以更高站位谋划海洋检察样板示范建设。舟山检察机关要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最高检《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海洋检察工作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坚决扛起“两个先行”使命责任,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


以更高水平完善海洋检察工作机制建设。积极探索构建海洋检察立体化监督的工作格局,要从内外两个维度着手:在检察机关内部,推动落实检察一体化要求,紧紧依托省院领导,市院充分发挥主导功能,基层院则要发挥主体作用,聚合检察资源,形成履职合力,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在检察外部,要加强与涉海行政机关、政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推动与“海上执法大综合一体化”改革相衔接,健全海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与海事法院的监督配合机制优势,消除海事司法权运行检察监督盲点;建立重大海洋检察专项监督行动、重点检察建议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备案制度等,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衔接、内部保障、外部支持”的工作格局,共同推动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更高目标定位海洋检察数字变革之路。我们要锚定以数字化改革全面撬动法律监督的目标,深入实践“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加快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海洋检察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我们要加快海洋检察智慧监督平台建设,同时也要突出问题导向,找准维护国家安全、强化海上平安建设等重要切口,加强“数字围栏”“海上安全行刑共治”等数字化场景建设与运用,不断提升“抓办案、抓成果、抓经验”的战略实效,持续提升实战实效的能力和水平。



出     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策     划 :  宋立新 余颖凌 

制     作:韦  佳 林依婵 卢  艳 

               邵佳丹 陈洪娜

场地支持:浙江检察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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